概況
基金會以“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共建中華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園為創辦宗旨,具體運作事項:
1、受政府委託。
2、為全國特別是貧困地區和弱勢群體接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教育和薰陶提供資助。
3、為港澳台地區和外國友好人士來華研修國學或從事
中國國學推廣活動提供資助。
4、創辦面向海內外的弘揚中國國學的出版物和其他大眾傳播工具;支持籌建各類教育機構,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學教育與培訓。
5、組織舉辦其他符合本會章程宗旨的具有國際、國內影響的重點項目或活動。
理事會
秘 書 長 : 許琳
理 事:
陳進玉、 袁行霈、許琳、 唐春山、陳來、于丹、左小蕾、吳靜山、江禮成、宋軍宏
監 事:鄭宏英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華鼎國學研究基金會,簡稱:國學基金會。英文譯名為:Huading Foundation on Chinese Studies.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共建中華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園。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千萬元,來源於深圳市朗潤投資有限公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參事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1.受政府委託,從事國學研究項目的管理與運作,支持和資助各類弘揚國學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產業的基地建設和各類教育機構;獎勵海內外對中國國學研究和傳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士(包括學術著作、書畫精品和各類作品等)。
2.為全國特別是貧困地區和弱勢群體接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教育和薰陶提供資助,並對開展此類活動並取得優良成果的教育文化機構提供資金支持或個人獎學金。
3.為港澳台地區和外國友好人士來華研修國學或從事中國國學推廣活動提供資助;積極開展海外交流,與對我友好的各國文化機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聯合舉辦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活動。
4.創辦面向海內外的弘揚中國國學的出版物和其他
大眾傳播工具;支持籌建各類教育機構,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學教育與培訓。
5.組織舉辦其他符合本會章程宗旨的具有國際、國內影響的重點項目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二)熱心本基金會相關事業,自願為公益事業做出貢獻;
(三)具有相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在本會相關領域具備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三)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四)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五)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質詢;
(六)執行理事會決議;完成理事會分配的工作;
(七)理事應當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八)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
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
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
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
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
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
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提出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
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支持與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所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支持國學研究,支持和資助各類弘揚國學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產業的基地建設;
(二)資助弘揚與發展國學的各種教育、研究、培訓等活動;
(三)資助促進海內外國學研究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以及開發項目;
(四)獎勵為弘揚與促進中華優秀國學研究與教育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
(五)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公益宣傳和其他有助弘揚中華國學的發展、交流及國際化人才培養等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超過200萬元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資助是指:
(一)年度資助計畫;
(二)超過200萬人民幣以上的資助。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
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
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資助本基金會已經開展的公益活動;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
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