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茅盾研究會章程

中國茅盾研究會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茅盾研究會章程
  • 外文名:Association of Mao Dun Studies
  •  業務範圍:不定期出版會刊
  • 會 員:擁護本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茅盾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a 縮Association of Mao Dun Studies,縮寫為C.A.M.S。
第二條 中國茅盾研究會是由我國茅盾研究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進行工作,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茅盾研究和交流的廣泛深入開展,提高茅盾研究水平,擴大茅盾研究隊伍,使對茅盾的研究、學習、繼承進一步服務於我國社會主義新時期的文藝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總部辦公室設在北京市後圓恩寺胡同1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籌備舉辦國內和國際的茅盾研究學術討論會;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年一次),對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
(三)召集全國理事會會議(二年一次),研究討論關於本會重大問題;
(四)不定期出版會刊《茅盾研究》;
(五)了解掌握各地茅盾研究情況,不定期編髮供會內通氣、交流的《會訊》;
(六)接受關於茅盾研究的採訪、諮詢、查詢,並開展必要的國內外學術交流;
(七)舉辦臨時性茅盾研究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高等院校開過《茅盾研究》專題課程,或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過茅盾研究學術論文,或編輯出版過茅盾研究著作、學術資料;
(五)為茅盾研究作出過貢獻的人;
(六)單位會員就包括與茅盾研究有關的院校、機構、出版單位,以及對茅盾研究作出貢獻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有2名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提供書刊資料等)的優先權;
(四)在茅盾研究方面遇有困難,可向本會要求幫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提供茅盾研究成果,為會刊撰稿;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茅盾研究、活動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和茅盾研究學術討論年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一年或二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8年。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和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8年12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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