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腫瘤防治專業委員會

中國腫瘤防治專業委員會本會是由全國從事腫瘤防治的醫師、護師、藥師及營養師,腫瘤病人及其家屬,以及熱心於腫瘤防治工作的社會人士自願結成,本協會具有腫瘤專業性,為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團單位。將為腫瘤專業醫師搭建一個新的溝通交流的平台。專業委員會將切實發揮職能,組織各級醫師開展腫瘤防治理論知識、腫瘤防治規範的培訓與學習,舉辦健康教育活動,組織內部學術交流,共同提升各級醫師腫瘤防治水平,推動腫瘤防治專業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腫瘤防治專業委員會
  • 外文名:China cance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Committee
  • 主管部門:中國中醫藥研究委員會
  • 普及腫瘤:防治知識
據了解,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活方式的改變和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腫瘤患病率持續上升,腫瘤已經成為繼心腦血管疾病、腫瘤之後,威脅我國居民健康的重要疾病。中國中醫藥研究委員會中國腫瘤防治專業委員會的成立,將為腫瘤專業醫師搭建一個新的溝通交流的平台。專業委員會將切實發揮職能,組織各級醫師開展腫瘤防治理論知識、腫瘤防治規範的培訓與學習,舉辦健康教育活動,組織內部學術交流,共同提升各級醫師腫瘤防治水平,推動腫瘤防治專業持續發展。
中國中醫藥研究委員會中國腫瘤防治專業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名:中國腫瘤防治專業委員會,英文:China cance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Committee 。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由全國從事腫瘤防治的醫師、護師、藥師及營養師,腫瘤病人及其家屬,以及熱心於腫瘤防治工作的社會人士自願結成,本協會具有腫瘤專業性,為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單位。
第三條 宗旨:“一切為了腫瘤病人”,團結全國從事腫瘤防治事業的醫務人員、腫瘤病人以及熱心腫瘤防治的社會人士,進行腫瘤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腫瘤知識,降低腫瘤的發病率,減輕腫瘤併發症的危害。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領導:本會在中國中醫藥研究委員會領導下開展腫瘤防治工作。
第五條 會址:北京通州區潞苑南里一號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1.組織對腫瘤病人及整個社會的腫瘤教育活動,普及腫瘤防治知識,開展有關腫瘤的醫療諮詢工作,舉辦腫瘤防治知識講座。
2.組織對基層醫生及腫瘤防治社會工作者的教育與培訓。
3.編印、出版腫瘤知識的宣傳材料、刊物及書籍。
4.積極促進腫瘤防治研究的成果推廣。
5.推動與腫瘤有關的中西藥品、醫療器械及保健食品的開發利用,維護腫瘤病人的合法權益。
6.組織腫瘤防治學術交流及經驗推廣活動。
7.為實現本會宗旨所必須承擔的其他任務。
8.積極籌辦各類關於腫瘤防治研究論壇、會務及相關活動。
9.承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主管單位交付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擁有同等的權利及義務,優先考慮本土及華裔醫藥人士。
第八條 會員組成:
1.團體會員:凡合法設立的醫藥、科技或研究等機構,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2.個人會員:凡從事腫瘤防治的醫務人員、各地腫瘤病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團體會員中的成員均豁免申請及審批而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權利:
1.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3.可獲得本會提供的活動資料及資訊材料。
4.可提出自願退會,亦可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十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宗旨,參與本會會務。
2.出席或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3.未經腫瘤專業委員會允許,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不得以本會的名義接受任何機構與個人的資助。
第十一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會員代表大會或專業委員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會籍,本會並保留依法追究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費及入會費 經由腫瘤專業委員會研究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後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代表大會、專業委員會及監事會。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1.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及修改會章,任免專業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之權力。
2.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出席大會的會員代表人數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一半方可召開大會。
3.會員代表大會職責包括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開除會員及團體會員。上述適宜均需經由不少於出席大會的四分之三會員代表投票通過。
第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
1.專業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按本會章程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至二次。專業委員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只有主任委員或經主任委員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2.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可含常務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辦公室主任一名,委員若干名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奇數。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為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3.專業委員會負責本會的管理與調控,監察本會的事務、活動、資金和財產,制定本會的規則及條例,撰寫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整理本會的財政及賬目,審批入會申請。
4.主任委員主持及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工作,當主任委員因各種原因無法處理一般會務時,則依次由常務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補缺暫代。主任委員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主任委員代行其職責,直至本會任期完結為止。
5.只有在半數委員出席時方可做出委員會決議。決議由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遇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主任委員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6.專業委員會可採用視頻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方式舉行,但必須保證與會人士直接對話,此種形式等同於親自參加會議。
7.專業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在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秘書長領導下負責本會日常工作的運行。
第十六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但總數必須為奇數,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2.監事會負責監察專業委員會的工作;監察及保障本會的資產,監督本會章程和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會會務工作遵紀守法和順利進展;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3.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監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4.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的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第五章 專家委員會
第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按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著名專業人士擔任專家委員會專家,任期由專業委員會決定。專家委員會專家可以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會員的權利。專家委員會專家必須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與聲譽。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項目、捐款、利息,其他機構或個人資助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對已繳入的會費與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七章 簽名方式
第十九條 簽名方式:
1.關於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由主任委員代表本會簽署,但不妨礙經委員會指定的其他簽署方式。
2.本會一般日常管理及所有不超過委員會決議所指定款項界額的支票、付款要求及本會的票據,可由主任委員和會計聯名簽署。
第八章 其他條規
第二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上級管理機構和會員代表大會修改,或依照國內現行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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