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腐蝕與防護學會成立於1979年11月,現有會員2萬多名,團體會員單位1600個,設有5個工作委員會,16個專業委員會,在北京、上海、遼寧等15個省市成立了地方學會。
30年來中國腐蝕與防護學會歷屆理事會抓住本學科前沿的發展,面向國民經濟建設,廣泛開展了各類學術和科技交流活動,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交往活動,促進國內外科技團體、科技工作者的聯繫與交流;開展了大量的科技普及活動,出版了科技刊物,組織編寫了包含腐蝕學科各專業領域的科技書籍與專著,並舉辦了各類學習班,宣傳腐蝕對國民經濟建設帶來的危害和防護技術發展對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學會始終面向國民經濟建設,組織專家參與重大工程項目的諮詢,舉辦了多次全國性大型研究成果與防護技術、新產品的展覽會,展示了國內外先進技術,促進了企事業單位間的信息交流和市場開拓。近年來學會在爭取政府職能轉移的機遇中,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批准學會設立“中國腐蝕與防護學會科學技術獎”;中國科協批准了中國腐蝕與防護學會開展專業技術資格認證試點工作。
30年來,學會在中國科協領導下,在學會改革方案的指導下,經過不斷探索,使學會在形成自己活動、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性發展新格局方向取得了不斷進步和可喜成就。
出版物:中國腐蝕與防護學報、材料保護、腐蝕防護報。
已加入的國際組織:1985年6月加入設在澳大利亞墨爾本的亞洲太平洋地區材料與腐蝕協會;1986年加入國際腐蝕理事會(InternatioalCorrosionCouncil)。
已建立聯繫的國外學術團體:1981年與設在休斯敦的美國腐蝕工程師協會、設在東京的日本防蝕學會、1985年與設在倫敦的英國腐蝕理事會均建立互訪和期刊的交換關係。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團結廣大腐蝕科學技術工作者,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作風,充分發揚民主,提倡學派間自由爭辯,為繁榮發展我國的腐蝕科學技術事業,為科技戰線多出成果,快出人才,加速實現我國四個現代化積極作出貢獻。
主要職責
中國腐蝕與防護學會團結全國
腐蝕與防護科技工作者,民主辦會,依法辦會,服務社會,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傳播科普知識和先進生產技術,編輯出版學術期刊,開展繼續教育,為腐蝕與防護學科建設服務,為腐蝕與防護行業的科技工作者及企事業單位服務,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
組織結構
地方學會
廣東省腐蝕防護與表面工程學會
北京腐蝕與防護學會
上海市腐蝕科學技術學會
湖北省腐蝕與防護學會
陝西省腐蝕與防護學會
湖南省腐蝕與防護學會
安徽省腐蝕與防護學會
徐州市腐蝕與防護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腐蝕與防護學會(英文名稱為 Chinese Society for Corrosion and Protection ,縮寫為 CSCP )。
第二條 中國腐蝕與防護學會是由全國腐蝕與防護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聯合結成,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依法登記成立,是公益性、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中國腐蝕與防護科學技術及其套用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堅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推崇知識創新,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促進腐蝕與防護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腐蝕與防護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腐蝕與防護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直接服務於國民經濟建設,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在北京科技大學。
第五條 本學會住所:北京市學院路 30 號 北京科技大學腐蝕管理樓(郵編: 100083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開展腐蝕與防護科學技術的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組織對腐蝕與防護科學技術及其套用的調查和考察等活動。
(二)大力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傳播腐蝕與防護科學技術知識、先進生產技術和經驗。
(三)對國家經濟建設、科學技術發展和其他各項事業中有關腐蝕與防護問題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開展防腐蝕工程師技術資格認證工作,組織“中國腐蝕與防護學會科學技術獎”評審。
(四)制定腐蝕與防護科學技術相關的標準、規範和規程。
(五)開展技術諮詢、技術監督、技術協作和技術服務,組織舉辦科技展覽,推薦先進技術和優秀產品。
(六)編輯出版發行腐蝕與防護的科技書籍及相關的音像製品。組織彙編科技文獻、技術性指導檔案和有關學術資料。
(七)開展繼續教育活動,舉辦各種繼續教育培訓班。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腐蝕與防護科技工作者。
(八)維護腐蝕與防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腐蝕與防護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與呼聲,舉辦為腐蝕與防護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活動,為學會會員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九)及時向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反映情況和意見,加強和各省、市、自治區腐蝕與防護科學技術團體、科技工作者及兄弟學會的聯繫,開展科技學術交流活動。
(十)按“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投資興辦與本學會宗旨相適應的經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榮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腐蝕與防護科技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或單位。
(四)申請個人會員者應是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或從事本科技領域工作三年以上相當於中級技術職稱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員。
(五)申請團體會員者應是從事腐蝕與防護科技、工程、產品、技術的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科技力量和經濟實力,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六)外籍會員應在學術和科技方面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七)榮譽會員是本學會最高終身榮譽稱號。條件為: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在本專業上有突出成就的國內外科學家、教授、高級工程師或對本學會工作有特殊貢獻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組織部進行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即為本學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如學術活動、技術資料和信息、技術諮詢等);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學會的會員應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支持學會工作並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以各種形式支持和贊助學會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即終止會員資格。在會個人會員如果一屆四年內不交納會費、團體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學會的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 2/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學會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組成原則為:
(一)理事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二)專家、學者、在一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與管理人員比例適當;
(三)能夠較好地體現新老交替與合作的原則;
(四)理事會每屆成員調整不得少於 1/3 ;
(五)團體會員單位理事原則上應控制在理事總數的 1/10 左右。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進行獎勵及表彰活動,推薦有關榮譽稱號的候選人,決定授予本學會榮譽會員;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學會發生的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和審議學會年度工作,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負責領導學會的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原則為:
(一)常務理事應熱愛學會工作,並能保證有適當時間出席相關會議,能夠承擔學會交辦的工作;
(二)專業、學科、行業分布比例適當;
(三)常務理事應控制在理事會人員總數的 1/3 左右。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著名專家、學科帶頭人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負責人任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屆滿時)不得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 65 周歲。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學會的理事長和法人代表。
(二)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同一職務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三)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以上領導職務不得超過 2 個;
(四)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兼任本學會領導人及分支機構領導人,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理事長簽署委託書,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中國科協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制訂本屆理事會工作規劃。
(三)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及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審批日常財務支出;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本學會監事會由 5 人組成,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學會及學會領導成員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學會及學會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學會成員違反本學會紀律,損害本學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學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學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中國科協的撥款;
(三)掛靠單位的資助;
(四)個人、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捐贈;
(五)政府資助;
(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利息;
(八)學會基金;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主管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中國科協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中國科協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辦會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的會徽由中國腐蝕與防護學會英文縮寫的字母 CSCP 組成鑰匙形,象徵中國腐蝕與防護學會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一起為打開腐蝕科學與防護技術之門而努力。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 2006 年 4 月 日經七屆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學會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的依據是:
1 、國家頒布的有關社團的政策和法規;
2 、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3 、《中國科協章程》和《全國性學會組織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