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

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

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英文名:China art research institute.成立於2015年10月15日。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由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主席易白提出組建,並在理事會通過。成立於2015年10月15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組織管理條例》等章程制度,在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管理處登記註冊的分支社團,接受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藝術委員會的學術指導和監督管理。享有國際作家協會B類學術組織地位。

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是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引,加大深入貫徹習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力度,在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文藝工作座談會1周年之際成立的學術研究機構。

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是由專業美術書法藝術人士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社會團體,其主要任務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引,組織美術書法藝術人士策劃、創作、交流、研究、展覽傳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特質,反應人民民眾真實聲音的影視作品。是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
  • 外文名:China art research institute
  • 成立時間:2015年10月15日
  • 主管部門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
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第三章,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章,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六章,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七章,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八章,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成立於2015年10月15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組織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度,經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管理處登記註冊,審批設立的分支社團機構,接受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藝術委員會的學術指導和監督管理,享有國際作家協會B類學術組織地位。

第二條

本院的性質:是一個集活動策劃、學術研討、圖書出版、藝術培訓、專業等級資質評定的社團組織,是美術、書法、收藏等藝術人士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院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藝術工作者、愛好者以及關心、支持這一藝術形式的各界人士,調動和發揮一切積極因素,為普及和發展美術書法藝術活動,提高美術書法藝術水平以及開展地域交流,提升全國整體形象。

第四條

本院接受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藝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院最終解釋權歸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所有。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院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油畫版畫水彩素描漫畫插畫刺繡剪紙設計國畫書法篆刻等藝術的活動開展,宣傳、普及民眾性美術書法藝術活動,努力提高全國美術書法藝術創作和鑑賞水平;
(二)普及美術書法藝術知識,協調和組織基礎理論研究;
(三)組織培訓美術書法藝術人才,同時向國內外相關大專院校及有關工作單位推薦美術書法藝術人才深造培養和就業;
(四)組織權威專家,評定美術書法藝術人士的專業等級資質;
(五)開展跨地域文化藝術學術交流;
(六)培養選拔專業美術書法藝術人才,推廣普及美術書法藝術;
(七)培養選拔高水平的美術書法藝術人才,組織參加國內各種大中型專業比賽;
(八)承辦市級以上各類美術書法藝術的策劃、協調、宣傳等活動;
(九)結合自身業務,繁榮文化市場。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院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院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承認本院的章程,自願加入本院。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本人向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兩名常務理事推薦;
(三)經中國美術書法研究院藝術委員會討論通過;
(四)完成入會申請、批准手續後,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院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院組織的各類比賽、培訓和活動;
(三)代表本院參加各級各類比賽;
(四)獲得本院優先服務;
(五)獲得協會會議資料、技術指導和諮詢;
(六)對本院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院章程,執行本院的決議;
(二)維護本院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和支持、維護本院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努力提高個人及本院的影視藝術水平;
(五)承擔本院委託的工作;
(六)向本院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院,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院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藝術委員會或學術顧問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院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藝術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通過重要提案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藝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藝術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院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藝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院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藝術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藝術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藝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藝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院設立學術顧問團。學術顧問團由藝術委員會選舉產生,學術顧問團人數不超過藝術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學術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學術顧問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學術顧問三分之二人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學術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院的院長、副院長、委員會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院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院長、副院長、委員會委員、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院長、副院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院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院法定代表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院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藝術委員會議和學術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藝術委員會議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院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院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相關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藝術委員會或學術顧問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負責本院財務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院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創收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院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院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院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院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監督,由秘書長專門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院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院專職工作人員及特聘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根據本院的發展逐年進行不斷的調整。

第三十六條

本院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院章程的修改,須經藝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院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藝術委員會或學術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院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院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院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院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5年10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院的藝術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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