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的成立
1989年,在財政部領導的關懷下,中國會計學會三屆二次常委會決定建立中國總會計師的組織——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作為中國會計學會的二級組織。在財政部和中國會計學會的指導下,由鞍鋼、燕化、二汽、鐵道部、原商業部和上海總會計師研究會作為發起人,聯繫其他30多家特大型企業,於1990年5月26日在鞍鋼召開了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的成立大會。
鞍鋼總會計師朱德惠在成立大會上當選為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的會長。
財政部副部長張佑才、會計專家楊紀琬為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的名譽會長。
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
1994年12月4日,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經大會選舉,朱德惠繼續擔任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的會長。此前,民政部於1991年批准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為全國性一級組織。
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更名為中國總會計師協會
1994年12月,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召開二屆三次常務理事會,接受廣大會員建議,擬將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更名為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呈報財政部核准後,報民政部批准登記。
1995年10月,民政部批准中國總會計師研究會更名為中國總會計師協會,頒發社團登記證書。
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2002年11月,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召開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黨和國家領導人親切關懷,吳邦國同志給張佑才同志親筆賀信,祝賀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向參加會議的代表致意,並對中國總會計師行業建設與發展提出了殷切希望。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張佑才同志當選為中國總會計師協會會長,王丙乾,姜春雲,成思危,經叔平等領導人為名譽會長,貢華章等17位在全國各行業具有影響力的總會計師當選為副會長。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總會計師體制和機制;隊伍建設和協會建設上新台階;強化協會班子、理事隊伍和行業作用;搞好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專業建設和制度建設。
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2007年12月15-16日,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在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隆重召開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協會名譽會長姜春雲、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第三屆理事會會長張佑才為大會發來賀信,我會名譽會長王丙乾為大會題詞:“為建立中國現代總會計師制度而奮鬥”並作了書面講話,財政部副部長王軍,中國科協書記處書記馮長根,原中央企業工委副書記、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執行會長孫樹義蒞臨大會並發表重要講話。
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新一屆理事會章程、新的會員管理辦法和會費管理辦法,選舉產生了第四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2014年2月20日,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在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隆重召開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受部長樓繼偉的委託,在會上宣讀了樓繼偉部長的講話。樓繼偉在講話中指出:如果說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的關鍵在於推動經濟轉型,那么,打造中國會計工作“升級版”的重點就在於大力培育和發展管理會計。財政部部長助理余蔚平到會並發表了題為“承前啟後,繼往開來,譜寫總會計師事業新華章”的重要講話。
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新一屆理事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五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並通過名譽會長、顧問名單。
主要職責
組織開展
總會計師、履行總會計師職責的會計師及高級財會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會計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總會計師任職資格認證和總會計師後備人員的職業資質培訓認證工作;依法主辦本會的刊物和網站,開展行業宣傳和業務培訓;組織會計理論研究和開展專題調研,提供政策建議;組織會計信息交流,開展業務諮詢服務;代表我國總會計師行業開展對外交流和國際交往活動;接受財政部和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開展有關工作等。
建設宗旨
以
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為指導,及時反映市場對行業的需求,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堅持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引導會員在企業和單位的戰略規劃、經營決策、過程控制、業績評價中發揮專業支撐作用,有力促進管理升級,增強效益和價值創造力;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組織章程
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以下稱本會)
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英文縮寫:CACFO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總會計師和履行總會計師職責的會計師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組織、行業自律組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所指總會計師包括總會計師、財務長、管理合伙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等;本會所指履行總會計師職責的會計師包括在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中的會計師。
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為指導,堅持務實創新、家興橋通的理念,及時反映市場對行業的需求,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堅持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引導會員在企業和單位的戰略規劃、經營決策、過程控制、業績評價中發揮專業支撐作用,有力促進管理升級,增強效益和價值創造力;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財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總會計師協會或研究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是地方性總會計師行業自律組織,依法接受地方有關部門的管理。自願加入本會的地方協會,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對其實行業務指導與管理。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總會計師、履行總會計師職責的會計師及高級財會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會計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二)組織開展總會計師任職資格認證和總會計師後備人員的職業資質培訓認證工作;
(三)依法主辦本會的刊物和網站,編輯出版本會業務範圍內相關的書籍、資料,以各種形式開展行業宣傳和業務培訓;
(四)組織會計理論研究,開展專題調研,提供政策建議;
(五)組織會計信息交流,開展業務諮詢服務;
(六)代表我國總會計師行業開展對外交流和國際交往活動;
(七)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誠信守法教育,促進會計人員樹立良好職業道德;
(八)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供法律幫助;
(九)接受財政部和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開展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的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總會計師協會或研究會參加本會,為單位會員;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總會計師,可代表本單位參加本會,為單位會員;
(二)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總會計師包括財務長、管理合伙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等;履行總會計師職責的會計師,包括在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以及單位從事會計管理工作的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高級經濟師職稱、相關職業資質或相關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人員;知名會計專家、教授、學者以及在發展我國總會計師事業中做出較大貢獻的專業人士,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完成行業規定的繼續教育;
(四)誠實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訴求;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本會紀律,執行本會自律準則;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或授權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或授權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續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應由會長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協助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秘書處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分會和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下設會計師分會、管理會計分會等若干分會(協會)。分會在本會的領導下開展本行業內的各項活動,對本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分會的設立和變動,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三十四條 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專項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14年2月20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