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中國縫製機械協會以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己任,以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為目標,以堅持為企業、行業、政府服務為宗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制訂行業發展規劃,促進行業結構調整,修訂產品質量標準,組織行業科技交流,蒐集行業經濟信息,培育行業專業市場,協助企業開拓市場,規範企業競爭行為,建立產業預警機制,反映會員合理要求。
團體會員
中國縫製機械協會現有會員343家,遍布全國各地。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協會下設市場工作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以及家用機專業委員會、零部件專業委員會、商貿委員會。在協會統一組織協調下,按專業分工開展工作。協會常設機構秘書處設在北京,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內設辦公室、業務部、信息部、資財部等部門。
理事成員
理事長: 何燁
副理事長: 林建龍 阮小明 阮積祥 張敏 張敏 李廣暉 邱繼寶
陳滿雄 鄭建軍 蔡開堅 美馬大道
特邀副理事長:宋根勇 林宏楠 胡淼海 梁佛祥
秘書長: 楊曉京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縫製機械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為CHINA SEWING MACHINERY ASSOCIATION,縮寫為CSM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中國境內縫製機械行業中生產、銷售、科研、教學、服務等企事業單位及地方行業社團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與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政策;堅持為企業、為行業、為政府服務;維護行業全局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管協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研,掌握行業動態,提出有關行業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開發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及環境評審論證與初審;
(三)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工作,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開展信息、技術等諮詢服務;
(四)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開展行業質量管理、品牌培育等工作;
(五)組織行業科技創新活動和重大科研項目的推薦,進行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六)開展國(境)內外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舉辦國際、國內展覽會,培育專業市場;
(七)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建立行業預警機制,開展保護智慧財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協調對外貿易爭端,維護產業安全;
(八)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和企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九)反映行業情況和會員合理訴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組織行業技術、經濟、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十一)發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關係,代表行業參加國際行業相關組織和有關活動;
(十二)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縫製機械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從事縫製機械生產、經營、科研、教育、服務等企、事業單位或相關社會團體;
(五)個人會員是熱愛和關心本行業工作,在行業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按協會規定的程式審議批准、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優先、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可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行業刊物、統計分析、人才培訓、國際交流、行業發展諮詢和國內外展會等方面的服務;
(四)可優先申請本會科技創新基金項目;
(五)可提出解決本行業發展有關問題的建議和提案;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決議;
(三)支持本會工作,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會議和活動;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五)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統計資料;
(六)誠實守信,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會員無故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中國縫製機械協會會員管理辦法》,進行會員發展和管理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推舉名譽會長、顧問;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本會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理事長會議,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編制、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編寫並向理事會做秘書處年度工作報告;
(五)處理其它相關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