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法學

中國經濟法學

《中國經濟法學(部門法)五年研究綜述(2002-2006)》內容簡介:在經濟全球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不可扭轉的必然趨勢。2001年12月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國,這標誌著我國已開始全面融人世界經濟貿易體制,意味著我國將按照WTO規則以及人世承諾,更廣泛、更深入地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2002年至2006年是中國加入WT0的五年過渡期,根據WTO的相關原則、規則對我國現行的經濟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是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同時可持續發展、經濟全球化、知識經濟等新鮮時代命題都對經濟法部門法的發展和創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國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也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了發展理念、安全理念創新,並適時更新了經濟法的部門法體系。這樣,經濟法所強調的國家為一方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干預(或稱調節、協調、調製、管制等),就成為貫穿整個部門法研究始終的一條紅線,成為真正反映國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市場失靈的矯正和“看得見的手”的干預。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經濟法學
  •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 頁數:548頁
  • 開本:16
  • 品牌:廈門大學出版社
  • 作者:盧烔星 朱崇實
  • 出版日期:2010年10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6153700X, 9787561537008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內容簡介

《中國經濟法學(部門法)五年研究綜述(2002-2006)》: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系列

圖書目錄

1.中國經濟法部門法五年研究綜述
2.巨觀調控法五年研究綜述
3.計畫(規劃)法五年研究綜述
4.財政法五年研究綜述
5.稅法五年研究綜述
6.金融法學基礎理論五年研究綜述
7.中央銀行法五年研究綜述
8.商業銀行法五年研究綜述
9.證券法五年研究綜述
10.保險法五年研究綜述
11.國有資產法五年研究綜述
12.價格法五年研究綜述
13.社會保障法五年研究綜述
14.智慧財產權法五年研究綜述(專利法)
15.智慧財產權法五年研究綜述(商標法)
16.智慧財產權法五年研究綜述(商業秘密法)
17.智慧財產權法五年研究綜述(著作權法)
18.審計法五年研究綜述
19.對外貿易法五年研究綜述
20.外資法五年研究綜述
21.反壟斷法五年研究綜述
22.反不正當競爭法五年研究綜述
23.產品質量法五年研究綜述
2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五年研究綜述
25.會計法五年研究綜述

文摘

2002年至2006年是中國加入WTO的五年過渡期,中國經濟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為不可扭轉的必然趨勢。在我國國內,市場已經在資源配置中起著基礎性作用,“國家之手”對經濟的干預也由以前的直接行政干預逐步轉變為以間接的、經濟的手段為主。在此大背景下,直接承載“國家之手”對經濟社會關係介入和安排的經濟法也立足於激盪的社會變革需要,回應和影像我國經濟跌宕起伏的動態進程,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特別是隨著對各個部門經濟法理論、立法和司法的深入研究,前期的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成果也獲得了檢驗、修正和更新的契機。本文將就這五年來經濟法部門法的總體研究狀況作一簡要的回顧,歸納總結部門經濟法發展的新特點,指出研究的發展趨勢,以期對進一步的研究有所裨益。鑒於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將經濟法的部門法體系主要劃分為巨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已經逐漸成為經濟法學界的共識,本文也基本沿著這一思路展開,當然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交叉研究領域也包含在本文的研究視野之內,如智慧財產權法、自然資源法等。

序言

2002年12月,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了《中國經濟法學(部門法)研究綜述(1978-2001)》一書,對我國經濟法各部門法學20餘年的研究成果進行了回顧與展望,開創了對部門經濟法學系統性歸納綜述的先河,為經濟法學理論工作者、實務工作者和廣大學生提供了一本內容翔實、使用方便的工具書,獲得了經濟法學界的普遍認可和接受。2001年以後,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日新月異、高歌猛進。在跌宕起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過程中,直接承載國家之手對經濟社會關係介入和安排的經濟法也立足於激盪的社會變革需要,回應和影像我國社會經濟的動態進程,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不斷走向成熟和理性,一個能夠為我國的市場經濟法治建設起到推動作用的經濟法學正日益成熟。
在經濟全球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不可扭轉的必然趨勢。2001年12月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國,這標誌著我國已開始全面融人世界經濟貿易體制,意味著我國將按照WTO規則以及人世承諾,更廣泛、更深入地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2002年至2006年是中國加入WT0的五年過渡期,根據WTO的相關原則、規則對我國現行的經濟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是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同時可持續發展、經濟全球化、知識經濟等新鮮時代命題都對經濟法部門法的發展和創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國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也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了發展理念、安全理念創新,並適時更新了經濟法的部門法體系。這樣,經濟法所強調的國家為一方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干預(或稱調節、協調、調製、管制等),就成為貫穿整個部門法研究始終的一條紅線,成為真正反映國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市場失靈的矯正和“看得見的手”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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