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8月29日,財政部以財際〔2014〕80號印發《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項目管理機構與職責、項目資金分類、子項目申請與立項審批、項目實施、環境和社會影響評價管理、採購與契約管理、監測與評價、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附則10章51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020年8月,財政部以財國合〔2020〕30號發布的關於《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8月29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文號:財際〔2014〕80號
  • 修訂日期:2020年7月30日 
  • 修訂文號:財國合〔2020〕30號 
修訂信息,發布通知,暫行辦法,

" >修訂信息

關於《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國合〔2020〕3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河南省財政廳、廣東省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相關精神,進一步最佳化世界銀行貸款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的管理流程,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5號),我們對《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財際〔2014〕8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具體補充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第一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修改為“《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5號)”;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中的“財政部國際司”修改為“財政部國際財金合作司”。
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涉及以下調整,應當由子項目單位直接或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和世界銀行提出,由財政部商世界銀行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執行:1、《子項目執行協定》或《子項目轉貸協定》的調整;2、預算表中各類別預算的上限調增以及在各類別預算限額內,超過貸款總額5%(含5%)的預算增幅;3、預算表中類別間超過貸款總額5%的調整;4、活動類型和項目目標內容的調整。其他調整均需提前10個工作日報財政部備案(子項目單位經批准的外事計畫及調整的批覆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三、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子項目單位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子項目,應當在項目原實施期結束前2個月向財政部正式提出延期申請,由財政部商世界銀行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四、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子項目單位應當合理使用子項目資金。子項目資金僅限於以下類別:(一)聘用諮詢專家(機構/個人)的費用(包括其差旅費);(二)培訓學習、調研、研討會、資料、翻譯等費用;(三)與項目密切相關的少量設備購置(僅限能力建設部分項目);(四)項目成果的宣傳與推廣”。
五、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子項目單位應當承擔和落實主體責任,將子項目下的出國(境)活動納入本部門、本地區外事計畫管理。應按照中央和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履行本部門、本地區審批程式,開展子項目下相關出國(境)活動。經批准的外事計畫及調整的批覆在出境前45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六、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子項目單位利用子項目資金出國調研、培訓的費用開支標準,按財政部、外交部印發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印發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行〔2014〕4號),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12〕126號),財政部、外交部印發的《關於調整因公臨時出國住宿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行〔2017〕43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上述檔案如有調整,則從其最新規定”。
七、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財政部應當對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子項目單位違反資金使用、採購、外事管理等方面的行為,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財政部應當責令子項目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時間內加以解決和糾正。財政部將視整改情況作出恢復、暫停或者終止子項目的決定”。
請嚴格遵照《暫行辦法》及補充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切實強化項目管理,壓實項目實施主體責任,積極推進實施。
《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與本補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補充通知為準。
財政部
2020年7月30日

發布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際〔2014〕8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不含西藏)財政廳(局):
經國務院批准,我部於2014年6月13日與世界銀行簽署了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的《貸款協定》。貸款總額為3500萬美元等值。為了切實有效地實施項目,順利達成項目目標,我部制定了《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與我部(國際司)聯繫。
附屬檔案: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8月29日

暫行辦法

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世界銀行貸款“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以下簡稱本項目),提高貸款資金使用效益,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確保項目目標的實現,依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項目的執行管理機構和申請使用本項目貸款資金並實施子項目的各級財政部門和子項目單位。
第二章 項目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財政部是本項目的執行管理機構。
財政部國際司作為本項目管理辦公室,代表財政部負責本項目的日常管理:
(一)制定關於本項目實施與管理的具體規定;
(二)對子項目從立項到實施以至完工進行全過程的管理;
(三)監督和指導中央子項目單位和相關省級財政部門的項目管理工作;
(四)就本項目的實施管理統籌開展對外聯絡工作;
(五)負責本項目的財務管理與資金支付;
(六)執行本項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子項目單位是指負責申報和執行子項目的各級政府部門和機構。子項目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設計提出子項目申請;
(二)與財政部簽署項目執行(轉貸)協定;
(三)具體實施子項目,落實配套資金,提取貸款資金,承擔統借自還貸款債務,配合財務核算與管理;
(四)配合財政部、世界銀行對子項目的監督、檢查和總結評價;
(五)執行子項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成立子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子項目的日常實施管理。
子項目管理辦公室應當配備具備英文工作能力且熟悉採購和財務工作的人員。
子項目單位應當將子項目管理辦公室的人員名單、職責分工、聯繫方式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是地方子項目的歸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地區子項目貸款的全過程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匯總申報本地區子項目單位提出的子項目申請;
(二)與財政部簽署子項目轉貸協定,並通過與相應子項目單位簽訂《子項目實施協定》,將貸款資金落實到子項目單位;
(三)監督指導相應子項目單位具體實施項目;
(四)按照《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財務管理細則》(以下簡稱《財務管理細則》)負責本地區子項目向財政部提款報賬工作和財務核算與管理工作,監督子項目貸款資金的使用、項目配套資金的提供和使用情況;
(五)負責本地區子項目貸款向財政部的還本付息;
(六)配合財政部和世界銀行對子項目的監督、檢查和總結評價等各項工作;
(七)執行子項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項目資金分類
第七條 本項目貸款資金使用分為中央預算統還資金和項目單位自還資金,分別提供給不同性質的子項目單位。
各子項目單位在申報子項目時應當明確所申請的貸款資金類別。
第八條 中央預算統還資金是指向與中央財政有直接預算關係並且沒有還款能力的中央部門或者機構提供的、由中央財政承擔債務並負責統一歸還的貸款資金。
中央預算統還資金的使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九條 項目單位自還資金是指向地方或具有償還能力的中央子項目單位提供的、由地方財政或者相應子項目單位自行承擔債務並負責歸還的貸款資金。
第十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承諾提供不低於申請貸款資金金額5%的配套資金。配套資金可以採用實物或者勞務方式折抵。配套資金可用於下列方面的開支:
(一)子項目概念書、建議書的準備、編制及翻譯費用;
(二)子項目管理辦公室的運營費用;
(三)為保證子項目實施所必須的辦公、交通、資料等費用;
(四)其他為保證子項目順利實施所需開支的費用。
第四章 子項目申請與立項審批
第十一條 子項目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政策研究類子項目主要針對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深度研究,提出具體政策建議並付諸實施;
(二)機構能力加強類子項目應符合國家人才發展戰略方向,致力於提高相關政府部門和地方政策制定與改革執行能力;
(三)子項目設計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夠反映本行業、本部門或本地區未來幾年改革的重點及工作重心,對頂層設計具有借鑑意義;
(四)本部門、本地區現有資源不足以解決子項目所要解決的問題;
(五)子項目不是純粹的學術研究課題,具有明確的政策目標、受益對象及非學術性預期成果產出。
第十二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與規定編制並向財政部報送子項目概念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並在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項目概念書。
對未按要求編制子項目概念書的申請,財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擬申請子項目的中央子項目單位應當直接向財政部提交子項目概念書;擬申請子項目的地方子項目單位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交子項目概念書。
第十四條 財政部在收到子項目概念書後,應當組織技術專家委員會對子項目概念書進行初審,並就初審合格的子項目概念書與世界銀行交換意見。財政部應當將世界銀行對子項目概念書的意見及時反饋相關子項目單位。
第十五條 對於初審合格的子項目申請,子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編制詳細的子項目建議書(格式見附屬檔案2)。財政部應當視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和指導子項目單位編制子項目建議書。子項目建議書主要目標內容應當與所申報的子項目概念書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中央子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其預算編制部門或外事部門向財政部正式報送子項目建議書。地方子項目單位的子項目建議書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正式報送。
第十七條 財政部應當對子項目單位正式報送的子項目建議書進行立項審核。對符合項目目標及有關要求的子項目建議書,應當予以批准立項。
財政部應當將正式子項目建議書提交世界銀行徵求其不反對意見。
第十八條 財政部應當按以下規定同子項目單位或子項目單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簽訂協定:
(一)與使用中央預算統還資金的子項目單位簽訂《子項目執行協定》;
(二)與使用項目單位自還資金的中央子項目單位或地方子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簽訂《子項目轉貸協定》;
(三)項目單位自還資金的轉貸條件。轉貸期限為10年,其中前5年為寬限期,後5年等額還本,轉貸利率等同世行貸款利率,先征費為轉貸金額的0.25%,在轉貸款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項目法律檔案以及本辦法和相關管理細則,並依據經批准的子項目建議書,制訂子項目具體實施計畫,組織實施子項目。
第二十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對子項目實行成果確認人負責制:
(一)在子項目建議書中明確成果確認人,由成果確認人負責對子項目每一項成果的質量進行檢查驗收,確保項目的執行質量和項目預定目標的實現。
(二)成果確認人對諮詢專家任務大綱、諮詢專家評選結果、中期報告評審、最終報告評審、研討會成果綜述、出國培訓與調研報告簽字確認後方可辦理相應款項的報賬支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除財政部另有要求外,子項目單位應當在每個日曆年度半年期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及世界銀行報送子項目該半年度進度報告及下個半年度實施計畫。
第二十二條 子項目單位對項目活動內容、預算等以及《貸款協定》和《子項目執行協定》或《子項目轉貸協定》等檔案中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應當直接或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和世界銀行提出,由財政部商世界銀行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子項目單位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子項目,應當在項目原實施期結束前4個月向財政部正式提出延期申請,由財政部商世界銀行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合理使用子項目資金。子項目資金應當用於以下用途:
(一)聘用諮詢專家(機構/個人)的費用(包括其差旅費);
(二)培訓學習、調研、研討會、資料、翻譯等費用;
(三)與項目密切相關的少量設備購置(僅限能力建設部分項目);
(四)項目成果的宣傳與推廣。
經立項確定的上述資金用途未經財政部和世界銀行批准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子項目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滯留、截留、挪用子項目資金,或者擅自改變子項目資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條 貸款資金的撥付實行報賬制,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貸款資金的提取及子項目財務管理按本項目《財務管理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子項目單位利用子項目資金出國(境)培訓、調研及參加國外會議,應當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批下一年度出國調研(培訓)計畫。中央子項目單位的出國調研(培訓)計畫由子項目單位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地方子項目單位的出國調研(培訓)計畫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報送。出國調研(培訓)計畫經財政部批覆後方可執行。
出國調研(培訓)計畫應當包括團組任務名稱、出訪國別、出訪時間、出訪天數、團組人數、出國調研(培訓)大綱及預算。
子項目單位對出國調研(培訓)計畫的出訪國別、出訪人數、天數及預算等事項進行調整,應當不少於出國計畫實施前3個月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並說明變更理由,獲得財政部書面批覆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八條子項目單位利用子項目資金出國調研、培訓的費用開支標準,分別按財政部印發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印發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行〔2014〕4號)、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12〕126號)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的通知》(教財〔2010〕28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子項目實施計畫和出國調研(培訓)計畫組織實施出國調研(培訓)活動。子項目單位應當就每項出國調研(培訓)活動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活動目的與目標、績效指標、培訓對象、人數、地點、時間、日程安排、調研(培訓)大綱和預算明細等。出國調研(培訓)活動具體實施方案應當報送世界銀行認可。
經世界銀行認可的具體實施方案以及相應團組的出國任務批件、人員名單、外方邀請函等應在啟程出國前至少15個工作日報財政部國際司備案。
第三十條 子項目單位利用子項目資金組織的出國調研(培訓)團組,應當在完成出國任務回國後1個月內,按要求報送調研(培訓)報告。
第三十一條 子項目研討會的費用支出,應當在子項目建議書確定的預算金額內按規定標準據實開支。超過規定標準的費用開支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將子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及相關資料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出版等途徑向媒體和公眾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與商業機密的研究成果與相關資料除外。
公開的研究成果與相關資料應當註明屬於“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成果。
第三十三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在子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向財政部及世界銀行報送項目完工報告。
第六章 環境和社會影響評價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子項目單位在正式申報立項(遞交項目建議書)時,應當按照財政部頒布的本項目《環境和社會影響管理框架》要求,對其所申請的子項目進行潛在環境與社會影響篩選,確定環境影響類別。對於可能存在環境和社會影響的子項目,應當在子項目建議書中就相應研究內容做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五條 確定為具有環境和社會影響內容的子項目,子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中按照《環境和社會影響管理框架》的相應要求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和世界銀行應當對子項目中涉及的環境和社會影響問題進行監督和審核。
第七章 採購與契約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國際司應當負責本項目下採購總體協調管理工作,並對子項目單位的採購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八條 子項目單位開展採購工作應當遵循《世界銀行借款人利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及國際開發協會信貸和贈款採購貨物、工程和非諮詢類服務指南》(2011年1月版)、《世界銀行借款人利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及國際開發協會信貸和贈款選擇和聘用諮詢專家指南》(2011年1月版)以及《貸款協定》的相關規定,並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本項目《採購管理規則》的具體要求實施。
第三十九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貸款協定》的規定及本項目《採購管理規則》的具體要求編制子項目採購計畫。子項目採購計畫應當包含在子項目建議書內,一併報批。
第四十條 子項目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子項目採購計畫。子項目採購計畫調整應當在報財政部和世界銀行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一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採購和契約管理,按要求配備人員負責相關採購與契約管理工作。對契約執行中需要變更的事項,子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十二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接受世界銀行對子項目採購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監測與評價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應當根據其與世界銀行達成一致的本項目監測與評價框架和指標,通過對各子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監測,加強對本項目目標實現情況的監測與評價。
第四十四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和世界銀行的要求以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子項目設計和實施的結果導向管理以及子項目目標實現情況的監測評價。子項目單位應當針對子項目的監測評價工作安排合適的預算,配備具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子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所申請子項目的實際情況,在子項目概念書和建議書中設定與子項目目標相關的、明確的、可衡量並可實現的監測評價指標,提出監測評價的思路、框架、方法和數據信息收集來源,並在子項目實施過程中每6個月一次檢查、收集並記錄與子項目成果相關的數據信息及來源,系統分析和報告子項目目標的實現情況。
子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子項目建議書的設計,在子項目完工報告中對子項目所取得的結果和子項目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自我評估。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或有關評價指南對已完工子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九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子項目單位及相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就嚴重違反有關項目檔案和國家財務管理規定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報告並進行整改。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應當對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財政部應當責令子項目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時間內加以解決和糾正。財政部將視整改情況作出恢復、暫停或者終止子項目的決定。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子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世界銀行“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TCC6)子項目概念書
2.世界銀行“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TCC6)子項目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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