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主要任務是積極推動和支持紡織、服裝行業攝影工作者及攝影愛好者不斷提高文化修養和藝術水平,開展攝影創作,交流攝影技藝,研究攝影理論,發展紡織、服裝專業攝影教育,培養專業的攝影人才和攝影后備力量;致力於促進國際紡織、服裝行業的攝影文化交流;積極配合
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的工作,及時宣傳和報導紡織行業的最新動態;組織各種形式的專業攝影展覽、比賽、評獎活動,對成績優異的攝影家和重要的攝影創作成果、攝影文化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在攝影組織、教育、編輯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和表彰;建立具有權威性的中國紡織服裝圖片資料庫。中國紡織攝影協會的發展目標是成為中國最具影響力和權威性的行業攝影組織。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為促進中國紡織、服裝攝影事業的發展,以最廣泛地團結紡織、服裝行業攝影工作者及攝影愛好者為己任,並對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職責。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紡織攝影協會,英文名稱:CHINA FASHION PHOTOGRAPHY ASSOCIATION,縮寫:CF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國內紡織服裝專業攝影師、紡織攝影、時尚攝影行業相關的專家、學者、愛好者及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行動指南,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紡織服裝行業的攝影工作者和愛好者,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推動紡織服裝行業攝影文化發展,繁榮中國攝影事業,促進行業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國內外紡織、服裝、時尚攝影比賽,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相關的展覽、展示活動;
(二)組織國內外紡織、服裝攝影工作的專項研討活動;
(三)舉辦紡織、服裝、時尚攝影相關的創作交流、諮詢服務、培訓等相關活動;
(四)出版編輯專業資訊、書刊;
(五)提供與紡織、服裝、時尚攝影相關的網路信息技術服務及圖片的編輯、製作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紡織服裝專業攝影師、紡織攝影、時尚攝影行業相關的專家、學者、愛好者,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個人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紡織攝影協會、紡織行業企事業單位攝影協會和其他攝影組織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3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1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