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它的前身──中國紡織學會,1930年4月20日創立於上海。從成立到1949年的19年期間,共舉行14屆年會,可分為三個時期:一是從成立到1936年抗日戰爭前,舉行6屆年會;二是抗日戰爭時期,8年中舉行過5屆年會;三是抗日戰爭結束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4年中舉行過3屆年會。每屆年會的活動內容大體是:宣讀學術論文,討論會務,發行年刊,交流參觀等。《紡織年刊》載有學術論文、會務動態和會員名單。另外,學會還出版《紡織周刊》,刊載紡織技術文章、學會活動訊息、述評性短文和紡織工商動態。中國紡織學會的會員,創立時只有60餘人,到1949年發展到近2000人。理事長是
朱仙舫。
1949年8月舉行的中國紡織學會第14屆年會,決議把學會改組為中國紡織染工作者協會,開展了一系列科學普及工作。1950年11月在北京召開的中國紡織染工作者協會代表會議上又決議恢復原名。1951年2月,中國紡織學會加入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1958年併入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根據聯合會的要求,學會在原有基礎上,合併中國原棉研究學會和中國染化工程學會,籌組中國紡織工程學會。1954年 2月召開的中國紡織工程學會第一屆代表大會,宣告中國紡織工程學會正式成立,總會設在北京。
中國紡織工程學會團結廣大會員和紡織科技工作者,開展了一系列學術活動。1956年在北京,1958年在山東青島和上海,1959年在河南鄭州,1962年在上海,先後舉行綜合性的學術年會。學會還組織了一系列的專業學術討論會。這些活動推動了全國各地紡織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自1954年起,學會先後創辦《紡織通報》(1962年起改為《紡織技術》)、《染整通報》等學術期刊,共發行 100餘萬冊。學會在國際紡織學術交流方面也開展了不少活動。全國除西藏自治區和台灣省外,28個省、市、自治區都已建立地方
紡織工程學會。中國紡織工程學會於1979年創辦《
紡織學報》,對國內外發行。1979年10月,中國紡織工程學會在廣西南寧舉行第3屆代表大會暨學術年會,收到各地推薦的學術論文759篇,是紡織學會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全國性盛會。截至1982年,會員發展到近 3萬人。1984年前中國紡織工程學會歷任理事長是
陳維稷。中國紡織工程學會下設學術工作委員會、科普工作委員會、《紡織學報》編輯委員會。
組織機構
學會現有9個辦事機構,共有三個處級單位:秘書處、學術處、科技發展處;分設六個部門:組織部、財務部、編輯部、對外聯絡部、科學技術普及部、諮詢部。學會現有分支機構20個,分別為:棉紡織、毛紡織、麻紡織、針織、化纖、染整、絲綢、紡機器材、紡織設計、家用紡織品、服裝服飾、標準與檢測、空調除塵、技術經濟、產業用紡織品、信息、環保、新型紡紗等18個專業委員會,以及學術工作委員會、中國紡織工程學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2個工作委員會。
主要職能
中國紡織工程學會業務範圍:
1. 開展國內外紡織科學技術交流,促進紡織學科發展,普及紡織科學技術知識,傳播
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2. 組織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音像製品;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技術合作和交流。
3. 組織紡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事務的
科學決策;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提出政策建議;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
科技成果鑑定、技術獎勵評審,組織舉辦科技展覽、科技檔案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4. 認定會員資格,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5. 舉辦符合學會性質和中國科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6. 興辦符合宗旨的實體。
7. 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中國紡織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China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縮寫: CTES 。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學術性、科普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紡織科技工作者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
社會公德;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
辯證唯物主義和
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認真落實
科學發展觀;弘揚“尊重知識、
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努力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服務,為廣大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服務;要高舉
愛國主義旗幟,維護
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辦事機構人、財、物方面由中國紡織工業協會代管。省、自治區、直轄市
紡織工程學會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北京市朝陽區延靜里中街3號(郵編10002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是圍繞紡織科技及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紡織科技學術交流,推動自主創新,促進紡織學科發展,促進國際民間科技友好交往,普及紡織科學技術知識,傳播
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和科技成果。
二、組織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三、組織紡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事務的建言獻策;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提出政策建議;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
科技成果鑑定、
技術評價,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組織舉辦科技展覽,提供技術諮詢和
技術服務。
四、認定會員資格,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激勵人才。
五、舉辦符合本會性質和中國科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六、興辦符合宗旨的實體。
七、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凝聚人才。
八、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需要和學會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紡織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和團體。
四、普通會員除符合上述一、二、三之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具有
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經濟師等中級以上
技術職稱及相當於上述學術水平的技術人員或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行業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學成才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於中級職稱的科技人員;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或企業家。
五、高級會員除符合上述一、二、三之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凡具有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博士等以上職稱、學位或相當於上述職稱、學位;曾獲國家及省部級科技進步和科技發明獎、
中國青年科技獎、桑麻獎等獎項;在學術上具有較高的成就,具有較高學術威望;對本專業科學技術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並願意參加本會的科技工作者。
六、學生會員除符合上述一、二、三之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在高等院校本科就學三年以上的學生,或獲得各種獎學金的,願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並接受一定的本會任務的學生,可申請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畢業後在本行業工作三年以上,可向所在地學會辦理轉為正式會員手續,不需再履行會員入會審批手續。
七、團體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重視科技進步,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本會與團體會員建立業務聯繫和互相支持關係。
2、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成立的
紡織工程學會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八、榮譽會員:
凡對本專業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個人會員,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學會組織部進行審查。
四、經我會授權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等紡織工程學會、高等院校及我會專業委員會等均可協助我會辦理會員申請入會事宜。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可由我會授權委託的單位審批和管理,報我會登記備案。高級會員和團體會員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等紡織工程學會、高等院校及我會專業委員會授理入會申請,我會負責審批和管理。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有關學術活動的優先權;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七、團體會員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可請求學會舉辦培訓班等。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八、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撰寫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九、團體會員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通知提示本人,如仍不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代表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採用
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理事人選應是會員中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本會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和關心本會活動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業家。理事會成員要體現老、中、青結合。
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任期均為當屆;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各工作機構的職責及工作條例,管理制度,也可由各工作機構按照任務自行制定後,報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批准施行;
十、制定本會活動計畫;
十二、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理事會理事除個人理事外,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適當增加單位理事,比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10。對本會有貢獻的單位推派的理事,統稱為單位理事,其職權與個人理事相同。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理事會需經常務理事會決定,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l/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紡織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2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提議,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同意後方可選舉,報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對任期內業績突出,會員認可度高的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學會內公示後,報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審批同意,並履行民主選舉程式後,可再延長一屆任期。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
全國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等單位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制度,履行對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及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
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實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
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的不動產和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本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經過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
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及代管單位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會員證、會徽由本會自行設計、製作、統一分發,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紡織工程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 12 月8 日經第24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