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樓夢學會

中國紅樓夢學會

中國紅樓夢學會成立於1980年7月,是以曹雪芹與《紅樓夢》為研究對象的民眾性的學術團體,附設在中國藝術研究院紅樓夢研究所。現有會員三百餘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紅樓夢學會
  • 成立時間:1980年7月
  • 會員人數:三百餘人
  • 名譽會長: 馮其庸 李希凡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主要職責,理事成員,組織章程,紅學會研究誤區,

發展歷史

截至目前為止,先後有遼寧省黑龍江省江蘇省上海市貴州省成立了分會;山西省成立了高等學校紅樓夢分會;浙江平湖縣、上海松江縣還成立了縣級紅學會。在該會組織和推動下,中國《紅樓夢》研究隊伍有了迅速的發展,學術研究的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別是近幾年來,海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日益增多,為繁榮中國古典文學研究事業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建設宗旨

該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紅學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研究和國內外業務交流活動,為推動中國《紅樓夢》研究事業的發展而努力。”

主要職責

會章規定其任務是:(1 )鼓勵會員努力學習並運動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積極從事紅樓夢學術研究、教學和編輯出版工作。⑵根據黨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組織會員開展學術討論,活躍學術思想,提倡實事求是、謙虛謹慎的學風。定期舉辦全國性的《紅樓夢》學術討論會。⑶利用各種方式,加強同台灣省港澳地區紅學家們聯誼,促進中外紅學界的交流。參與籌辦國際性的《紅樓夢》研究會。

理事成員

第一屆大會選舉吳組緗為會長,馮其庸李希凡張畢來陳毓羆為副會長,馮其庸兼任秘書長。聘請茅盾王崑崙為名譽會長,俞平伯顧頡剛吳世昌周汝昌楊憲益、王朝聞、啟功為顧問。十年來,該會舉辦了五次全國性學術討論會,參與籌辦哈爾濱國際紅樓夢研討會。
2010年8月選舉產生了新的中國紅學會理事會。
名譽會長: 馮其庸 李希凡
顧 問:(以姓氏筆劃為序)
鄧紹基 石汝昌 劉世德 吳新雷 張錦池
陳毓羆 周汝昌 林冠夫 胡文彬 袁世碩
郭豫適 梅 節 蔡義江
會 長:張慶善(法人代表)
副 會 長:孫 遜 孫玉明 梅新林 沈治鈞
秘 書 長:孫偉科
副秘書長:張 雲 何衛國 任曉輝
常務理事:(以姓氏筆劃為序)
丁維忠 卜 鍵 馬瑞芳 王 平 王人恩
任少東 任曉輝 關四平 呂啟祥 孫 遜
孫玉明 孫偉科 朱淡文 何衛國 張 俊
張 雲 張書才 張慶善 李文柏 杜春耕
楊光漢 沈治鈞 鄒玉義 陳大康 陳熙中
周 雷 周思源 林正義 林建超 俞道慶
段江麗 段啟明 洪 壽 趙建忠 饒道慶
凌解放 梅新林 夏 薇 顧鳴塘 曹立波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紅樓夢學會”,簡稱“中國紅學會”(英文譯名:The Society of “A Dream ofRed Mansions”)
第二條本會是全國性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紅樓夢》研究者、愛好者,積極開展學術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活動,為推動中國《紅樓夢》研究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在開展各項活動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北里甲1號2425室
郵編:10002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鼓勵會員努力學習並運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從事《紅樓夢》學術研究、教學和編輯出版工作;
(二)努力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究,活躍學術思想,提倡實事求是、科學嚴謹、謙虛謹慎的學風;
(三)本會每2至3年舉行一次全國性的《紅樓夢》學術研討會;
(四)利用各種方式,加強同港、澳、台與海外紅學同仁聯誼,促進廣泛的學術交流;
(五)組織和參與籌辦國際性的《紅樓夢》學術研討會;
(六)鼓勵有條件的省、市、自治區成立分會。分會可參照本會章程,並結合當地情況,進行組建和工作。分會在行政上由當地文化學術主管機構領導,業務上與本會發生聯繫。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基礎;
(四)在國家正式出版物發表過兩篇以上(含兩篇)《紅樓夢》研究文章,或改編髮表過《紅樓夢》戲劇影視劇本,或在《紅樓夢》劇目演出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其它方面對紅學事業有所貢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一名以上正式會員介紹或推薦;
(三)由本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2—3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候選人選,聘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有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2—3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全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設立秘書處,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 2004年10月11日,在江蘇揚州舉行的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紅學會研究誤區

《紅樓夢》是中國乃至世界文學寶庫中的一塊瑰寶。人們喜歡她,熱愛她,不斷地閱讀她、研究她。在不斷地學習和研究中產生了種種疑問:《紅樓夢》的作者是誰?增刪者又是誰?成書於什麼年代?後四十回是誰著的?創作主題是什麼?時代背景又是什麼?種種疑問引起人們極大的興趣。由於有關《紅樓夢》的資料極其稀少,部分紅學專家在研究中得出了一些錯誤的結論,誤導了紅樓夢的愛好者,使人們得出《紅樓夢》研究是理不清的頭緒、打不完的口水仗的認象。事實並非如此。
這些錯誤的論點是:
一、他們不知道曹雪芹是化名,而誤將乾隆時期一位同敦誠、敦敏、張宜泉熟悉的,與《紅樓夢》毫不相干的,真名實姓叫曹雪芹的落魄文人誤斷為《紅樓夢》的作者。
二、他們找到一個乾隆時期的曹雪芹後,就毫無根據地將文本和批語中的紀年誤斷為乾隆紀年,進而誤斷《紅樓夢》成書於乾隆年間。
三、他們將只承認是《紅樓夢》增刪者的康熙朝的曹雪芹,誤斷為《紅樓夢》的作者。
四、他們毫無緣由地將《紅樓夢》後四十回著作權,給了連自己都不承認是作者的高鶚。
五、他們將乾隆時期與曹寅毫不相干的曹雪芹,同曹寅聯繫起來,將《紅樓夢》做為曹寅家事來研究,而且還美其名為“曹學”。
這些錯誤的論點來源於胡適先生的《紅樓夢考證》。胡先生髮現一位乾隆時期的曹雪芹後,在沒有任何堅實證據支撐的情況下,論定此曹雪芹就是《紅樓夢》的作者。之後,他得到了甲戌本《紅樓夢》。甲戌本的文本和批語可證明《紅樓夢》是寫康熙朝的人和事,作者和批者都是同時期的人。具有深厚文學功底的胡適先生理應對此有準確的理解和把握。但他不但沒有修正自己的錯誤,還將世間孤本甲戌本《紅樓夢》秘藏了近半個世紀之久。當時的人看不到這本最重要的善本而無法發現胡先生的錯誤,沿用胡先生的觀點一直至今。甲戌本《紅樓夢》公開發表後,人們發現了《紅樓夢考證》的錯誤。一些人對此不甚了解,仍然沿著舊路頑強地捍衛著上述錯誤的論點。
《紅樓夢》研究的質變,必須突破以下誤區:
一、 突破胡適先生乾隆紀年的誤區;
二、 突破將曹雪芹、棠村、脂硯等化名當做真名實姓研究的誤區;
三、 突破高鶚續書的誤區;
四、 突破將抄本當做稿本研究的誤區;
五、 突破不相信文本和批語的“大膽假設”、“猜笨迷”的誤區。
以上這些觀點的形成,是在充分研究文本和批語的基礎上,又結合一些有關文獻和研究資料形成的。很多觀點都是建立在《紅樓夢》研究者的研究成果之上。這些觀點雖然初具雛形,仍然很不成熟,只是提供一個新角度去審視《紅樓夢》罷了。深切地企盼“紅學”同仁的批評和指正,以利於“紅學”研究沿著正確軌道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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