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會標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簡稱中國紅基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主管、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宗旨是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致力於改善人的生存與發展境況,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促進世界和平與社會進步。2008年,中國紅基會被民政部授予“5A級基金會”。
會標釋意: 體現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奉行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整體造型與中國國旗(五星紅旗)相似,暗喻紅十字基金會的“中國”特徵;中央大紅十字與半圍繞的四個小紅十字,象徵社會各界愛心的匯聚、紅十字基金的積累和紅十字精神的傳播。
中國紅基會組織結構圖
目前,中國紅基會主要實施兩大系列的公益項目:一是助醫領域的“紅十字天使計畫”,一是助學系列的“博愛助學計畫”。“紅十字天使計畫”是中國紅基會推動的重點公益項目,自2005年8月啟動以來,項目內容不斷完善和豐富,已經成為中國最著名的公益品牌之一。2008年4月,“紅十字天使計畫”榮獲了我國慈善領域的最高政府獎項——2007年度“中華慈善獎”最具影響力慈善項目。目前,“紅十字天使計畫”已經初步形成包括援建鄉村博愛衛生院(站)、培訓鄉村醫生、開展貧困農民和兒童大病救助三個方面內容,直接捐資救助和資助設備通過定點醫院免費治療救助兩種救助模式,大病救助種類包括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腦癱、進行性肌營養不良、唇齶裂、目盲、聾啞、癌症、心臟病、城市亞健康等十多個病種。 “博愛助學計畫”主要目標是幫助貧困地區農村改善教學條件,資助貧困家庭孩子上大學,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分別為:援建博愛國小;捐贈博愛電腦教室;捐贈“紅十字書庫”;設立博愛助學金資助貧困家庭孩子上大學等。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全稱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簡稱為:中國紅基會。英文譯名為“The Chinese Red Cross Foundation”,縮寫為“CRC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境內外(境外募捐活動須事先經中國紅十字會同意)。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致力於改善人的生存和發展境況,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促進世界和平與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中國北京市東城區乾麵胡同5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二)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三)協助政府改善貧困地區的醫療衛生條件,關注和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
(四)協助政府改善貧困地區的辦學條件,資助和支持教育事業;
(五)扶危濟困,敬老助殘,資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業;
(六)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公益合作;
(七)開展符合本會宗旨和紅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動;
(八)廣泛募集公益資金,增加基金來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9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本基金會各理事之間無親屬關係。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基金會的領導工作;
(二)對基金會的重大決策有表決權;
(三)對基金會運作有建議權;
(四)有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權力和責任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對資產安全負責;
(四)審查機構年度財務報告;
(五)制定機構政策和重要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秘書長助理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紀要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非專職理事和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費用,費用包括交通費、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管理行政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定理事會工作計畫並付諸執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基金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3、擬定基金會的重要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4、提名聘任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人選,提議解聘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5、決定各部門負責人的聘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紅十字人道救助活動;
(二)資助和支持醫療、教育、老年、扶貧等社會福利事業。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1.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2.預計募捐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3.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開展投資活動,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1.年度投資計畫;
2.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興辦的公益福利事業;
(二)捐贈給中國紅十字會。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8月5日二屆五次理事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機構理事會
機構理事會成員
理事會
名譽會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司馬義·艾買提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農工民主黨中央主席 蔣正華
名譽副會長
高 強 胡德平 梁 衡 楊偉光 李 挺 韓忠學 何鴻燊 周澤榮 覺 醒 潘明才
榮譽理事
張 飆 中國書法家協會常務副主席
羅楊 中國文聯辦公廳主任
馬勇 央視海外中心新聞部主任
毛浩 中國青年報副總編輯
陳喆 中銀國際公司
葉聰 嘉利德斯遠東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韋俊康 魏公元鼎
莊淑涴 東莞長安高爾夫球鄉村俱樂部董事長
張健 北京永麗鴻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方挺 晨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慶炎 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陳紅俠 美國內華達州旅遊局中國辦事處首席代表
凌紅江 湖南電視台公共頻道總監
吳維嘉 煙臺市華良投資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丁婷 上海森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
比爾 舒克工業投資集團
董規熔
陳繼鈞
理事名單
郭長江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兼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理事長
王汝鵬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王躍春(女)新京報常務副總編輯
江丹(女)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副理事長
齊中祥中新瑞錦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
湯聲聞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
湯敏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秘書長、經濟學家
劉明勝京華時報副總編輯
劉選國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副秘書長
吳苾雯(女)中國紅十字報刊社社長兼總編輯
陳明仁 中國紅十字會機關服務局局長
張峻中國紅十字會援外物資供應站站長
龔怡怡(女)中國紅十字會機關黨委副書記
陶虹(女)中國國家話劇院演員
王世濤中國紅十字會事業發展部部長
劉北憲中國新聞社總編輯
劉興華國務院研究室
監 事名單
張莉(女)中國紅十字會監察審計室主任
肖金泉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
項目成果
2007年,中國紅基會接受海內外捐贈16483萬元,資助支出9872萬元,兩大公益項目基本形成完整的項目資助體系,受益人口已超過100萬人。取得的主要救助成果有:
·立項援建博愛衛生院(站)181所
·免費培訓鄉村醫生221名
·資助患白血病、先心病、腦癱、唇齶裂、失聰、下肢殘疾的重症兒童和貧困腫瘤患者4223名
·向醫療機構和新農合試點縣轉贈醫療設備、藥品價值2900萬元 ·在全國援建“博愛國小”34所
·免費培訓西部鄉村教師100名
·資助貧困大學生788名
·向農村中國小捐建“紅十字書庫”576套
·2006年,中國紅基會接受捐款、捐物總計9422萬元,兩大公益項目快速推進,取得的主要救助成果有:
·援建博愛衛生院(站)68所,資助430萬元
·培訓鄉村醫生100名,免費資助30萬元
·救助白血病兒童103名,資助397.6萬元
·救助先心病兒童76名,資助85萬元
·救助腦癱兒童134名,資助69.8萬元
·救助貧困農民780名,資助13萬元
·資助25個新農合試點縣設立大病救助基金 ·資助580名造血幹細胞捐獻者檢測費用
·向23個省區30個縣市轉贈2000多萬元藥品
·資助建立30家溫暖中國行動定點醫院
·資助建立100個愛心中國行動定點醫院
·在全國援建“博愛國小”27所
·資助貧困大學生350名
·捐建“紅十字書庫”116套
·定向資助民族教育項目和職業技術教育項目2600多萬元
·為20000個城市家庭免費發放“紅十字愛心儲蓄罐”
捐助方式
一、網路捐款:
進入網路捐款
二、簡訊捐款
三、銀行捐款:
賬戶戶名: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北京分行
賬戶戶名: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東四南支行
賬戶戶名: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朝內大街支行
賬戶戶名: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外幣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
四、郵匯捐款:
地 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單北大街乾麵胡同53號310房間
郵編:100010
五、現場捐款:
地 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單北大街乾麵胡同53號310房間
捐助回報
1、按照贊助的數額多少確定可冠以捐贈企業名稱或捐贈個人姓名;
2、捐贈1萬元以上,由中國紅十字基金會頒發捐贈證書;
3、捐贈10萬元以上,由中國紅十字基金會頒發捐贈紀念牌;
4、捐贈20萬元以上可以安排捐贈儀式和新聞發布會,費用由捐方另行提供;
5、捐贈100萬元以上舉行捐贈儀式和新聞發布會,邀請國家領導人及中國紅十字會領導出席;
6、依據捐贈數量和中國紅十字會相關規定,可由中國紅十字會或中國紅十字基金會領導為捐贈企業頒發中國紅十字會勳章、中國紅十字博愛獎章和中國紅十字人道服務獎章等獎章;
7、用於支持紅十字事業的捐贈,企業和個人可享受“所得稅稅前全額抵扣”的稅收優惠;
8、依據捐贈者意願,邀請捐贈者到捐贈單位進行考察、回訪。
公益項目
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援建博愛衛生院(站)
培訓鄉村醫生:萬名鄉村醫生培訓計畫
重大疾病的救助
1.
小天使基金(救助白血病兒童)2.嫣然天使基金(救助唇齶裂兒童)3.玉米愛心基金(白血病、衛生院) 4.天使陽光行動(救助先心病兒童)5.光明天使基金(資助盲人職業培訓) 6. 行者基金(關注城市亞健康群體) 7.天使之愛行動(救助腦癱兒童)8.天使回聲基金(救助失聰兒童) 9.溫暖中國(貧困腫瘤患者救治行動) 10.奔跑天使基金(救助下肢畸形兒童)11. 農民工援助基金
其他
1.飛利浦愛心基金2.京華天使基金3.旅行救援基金 4.互力健康基金5.合生元中國母嬰救助基金6.奧運之星保障基金
博愛助學計畫
1.捐建博愛國小2.捐贈紅十字書庫3.設立博愛助學金4.捐贈博愛電腦教室5.體育關愛基金6.部落格基金7.燃燭行動
其他
1.企業社會責任基金 · 健康新村工程 · 博愛視窗2.
仁愛基金3.情家園4.明天博愛基金5.中國紅行動6.5.12災後重建項目公開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