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紀檢監察協會

中國紀檢監察協會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主管,民政部登記管理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原名中國監察學會,1990年11月經民政部批准登記,1991年1月在北京成立。

2023年11月20日至21日,中國紀檢監察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將中國監察學會更名為中國紀檢監察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紀檢監察協會
  • 外文名:China Discipline Inspectionand Supervis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1年1月
  • 英文縮寫:CDISA
  • 主管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
協會性質,協會宗旨,主管單位,業務範圍,歷屆會長,現任領導,第六屆理事會理事名單,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協會性質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紀檢監察幹部、從事紀檢監察理論和實踐研究的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團結、引導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和專家學者加強紀檢監察理論研究,推動紀檢監察學科建設,促進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助力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主管單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

業務範圍

(一)深化紀檢監察理論研究,強化對高校、研究機構紀檢監察研究的政治引領;
(二)推進紀檢監察學科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推動教材編寫,指導教學科研工作;
(三)加強調查研究,圍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重點工作建言獻策,發揮決策諮詢作用;
(四)設立並管理相關專項基金,關心關愛紀檢監察幹部;
(五)通過召開年會、研討會等形式,促進實務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之間的溝通交流,推動反腐敗國(境)外交流合作;
(六)依照有關規定,辦好《中國紀檢監察研究》學術刊物;
(七)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歷屆會長

1991年1月召開的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徐青同志為會長。
1998年11月召開的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彭吉龍同志為會長。
2003年12月召開的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陳昌智同志為會長。
2008年12月召開的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郝明金同志為會長。
2013年12月召開的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郝明金同志為會長。
2023年11月召開的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吳玉良同志為會長。

現任領導

會長:吳玉良
副會長:宋福龍、王承文、馬懷德、劉 碩
秘書長:劉 碩(兼)
副秘書長:蘇 靜、范季海、張曙光

第六屆理事會理事名單

常務理事(19名,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懷德、王興寧、王擁軍、王承文、過 勇、曲秀海、劉 碩、蘇 靜、李海濱、吳玉良、宋福龍、張曙光、陳亞新、陳江華、陳桂林、范季海、鄭良軍、鐘建國、施克輝
理事(62名,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懷德、王興寧、王擁軍、王承文、雲春生、歷樹奎、鄧海濤、葉遠強、過 勇、師 逸、曲秀海、呂先富、劉 碩、劉大群、湯 軍、孫東升、蘇 靜、李 瑩、李 巍、李立新、李保衛、李曉林、李曉勇、李海濱、楊成軍、連紅兵、吳玉良、吳坤寧、邱立強、何樹宏、余蠶燭、宋福龍、張建平、張鐵軍、張效春、張曙光、陸 野、陳 欣、陳永釗、陳亞新、陳江華、陳桂林、陳鐵晗、范季海、鄭立鋒、鄭良軍、鐘 山、鐘建國、施克輝、秦秀春、賈文儒、黨萬軍、徐華平、高 震、黃文勝、黃德安、韓光明、景延安、闞吉林、譚煥民、熊 焱、樊大志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紀檢監察協會,英譯名為China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ssociation,縮寫為CDI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紀檢監察幹部、從事紀檢監察理論和實踐研究的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團結、引導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和專家學者加強紀檢監察理論研究,推動紀檢監察學科建設,促進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助力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本會遵守黨章、黨規、黨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深化紀檢監察理論研究,強化對高校、研究機構紀檢監察研究的政治引領;
  (二)推進紀檢監察學科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推動教材編寫,指導教學科研工作;
  (三)加強調查研究,圍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重點工作建言獻策,發揮決策諮詢作用;
  (四)設立並管理相關專項基金,關心關愛紀檢監察幹部;
  (五)通過召開年會、研討會等形式,促進實務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之間的溝通交流,推動反腐敗國(境)外交流合作;
  (六)依照有關規定,辦好《中國紀檢監察研究》學術刊物;
  (七)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一般應是從事紀檢監察理論和實踐研究的省級學會(協會)、教學科研機構以及企事業單位。個人會員須是有一定紀檢監察理論研究基礎或紀檢監察工作實踐經驗的理論工作者、實踐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於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理論研究並有學術成果的公民。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以上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多不超過原理事數的1/5;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紀檢監察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下設利劍基金,專門用於補助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因公犧牲、遭遇重大傷害、罹患重大疾病等幹部職工。利劍基金的設立由本會提出並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審批決定,基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辦法。利劍基金接受國家審計部門審計監督,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財會、審計監督。利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向本會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3年11月21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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