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系統科學研究會章程

中國系統科學研究會章程

中國系統科學研究會章程是組織和開展關於系統科學理論與套用研究的全國性的學術性民眾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系統科學研究會章程
  • 外文名:China Institute o f the System Science
  • 縮寫:CISS
  • 簡稱:研究會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研究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雙百”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倡導求實和創新精神,爭取團結更多的專家學者和富有實踐經驗的人們,把系統科學的研究推向深入,把系統科學理論的套用推向更廣闊的領域。
第三條 研究會的主要任務是:利用系統科學方法組織和開展關於勞動條件、就業、社會福利、工次、社會保障、經濟技術社會等理論和重大戰略問題的學術討論:開展系統科學基本理論與套用的研究:開展對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區域發展戰略和企業經營戰略等重大課題的研究:組織編寫系統科學方面的文獻資料:出版系統科學方面的報刑;舉辦各種類型的關於系統科學的學術研討會;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第四條 研究會接受民政部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100號 北京市金玉大廈6F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承認研究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研究會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組成常務是事會)批准後成為正式成員。研究會有個人會員和團體人地員,並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的條件是:在本行業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經濟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者;具有與上述人員同等水平的自學成才者;已發表過研究作品,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者;熱心支出持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擁護本團體的章程的幹部和企業家。
二、團體會員的條件是;與研究會學科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研究隊伍,支出持研究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學術性民眾團體。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會員:
l、遵守研究會章程,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對研究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4、優先參加研究會組織的多種學術活動:
5、優先在研討會創辦的刊物上發展作品:
6、優惠取得研究會編印的資料,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7、執行研究會決議,完成研究會所委託的工作;
8、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l、遵守研究會章程,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2、優先參加研究會有關活動:
3、優惠取得研究會編印的資料:
4、可與研究會聯合進行課題研究:
5、執行研究會有關決議及所委託的工作;
6、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必須按研究會規定,辦理入會手續,並白研究會頒發會員證,會員有退會自由,退會時須辦理退會手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會員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研究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會員代表由會員推選,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審議研究會經費收支情況,制定研究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制訂、修改會章,選舉產生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自理事長召集。理事會的職責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訂研究會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活動計畫,領導所屬組織機構開展活動。制訂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使用,組織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若干人組織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主持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常設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下屬機構的主任和成員白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十四條 由理事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同意,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負責研究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研究會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事務,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第十六條 理事長是研究會法人代表。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檢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各種基金、政府和企業的資助和贊助,研究會本身開展一些有償研究。
第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1999年10月28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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