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協會按照民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於1999年年初重新修改了《中國種子貿易協會章程》,並1993年以來的活動進行全面的自查,向民政部提出登記申請。該申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上報民政部。民政部全面審查後認為:中國種子貿易協會自成立之日起,基本上按照其宗旨和業務範圍正常開展活動,發揮了該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種子工作者的紐帶及橋樑作用,為種子產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民政部於1999年8月4日準予登記,重新核准的業務範圍是:開展種子貿易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專業展覽,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主要職能
機構宗旨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種子工作者,為種子生產、經營單位服務,促進我國種子貿易發展,為促進我國現代種子產業和農業發展做貢獻。
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提供國內外種子貿易信息,組織農業種子和相關商品國內外展銷、交易活動,促進種子貿易發展;
二、宣傳、貫徹國家種子法律、條例,開展諮詢、技術服務,積極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創辦種子貿易刊物,開展種子生產、經營有關的經驗學術交流活動,評選和推薦優秀論文,促進行業理論水平的提高;
四、組織專項考察和技術培訓活動,普及國內外種子貿易知識,普及種子生產、加工、包裝技術;
五、發揮協會協調作用,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行業協調管理事項的調研、評估,承辦會員委託的合法事宜,積極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建議;
六、強化協會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功能,積極規範行業內部種子貿易行為,協調種子貿易價格;
七、發展與國際種子貿易組織及其他相關國際行業組織的聯繫,促進國際種子技術合作與交流;
八、總結和交流協會工作經驗,支持和促進團體會員開展工作,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會員;
九、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團體會員
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目前有會員130餘個,是中國種子貿易界的主要代表。凡是執行本團體的決議,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的經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內各類種子貿易經營實體(包括國有、集體、私營和三資種子企業)和與種子相關的企業均可以申請加入中國種子貿易協會。
對外交流
協會是世界種子貿易聯合會(簡稱FIS)的正式成員之一,協會理事長何忠華先生是FIS的亞洲執行委員,代表亞洲及中國在世界種子貿易聯合會的合法地位。每年,FIS都要召開會議,交流全球種子貿易動態,研究種子貿易規則,探討開發中國家種子貿易合作前景,以及解決國際種子貿易糾紛等,這是中國種子貿易走向世界、世界了解中國的重要渠道。
會員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員的自律性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種業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種業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中國種子貿易協會章程》(以下稱《章程》)等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相應的會員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的會員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種子貿易協會(以下稱協會)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協會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協會會員類別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定其他類別會員。
(一)單位會員
1、 規模企業:由國內主流種業組織、科研院所和企業構成。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為規模企業;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可自願選擇為規模企業。
2、 普通企業:由國內種子企業、政府機構和種業相關組織或企業組成。
3、 行業協會:由國內種子及相關行業組織如種子協會、商會等組成。
(二)個人會員: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我國種業和種貿協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的。
(三)名譽會員: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吸納國外企業、境內外資企業和國外協會成為名譽會員,不具備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入會條件: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科研、教育、宣傳等業務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和中國國籍的個人,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或組織可申請加入名譽會員。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不以政治為目的。
(五) 願意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在本團體中發揮積極作用。
(六) 須經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內各類種子貿易經營實體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七) 根據會員類別,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八) 理事會和會員大會通過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一)企業處於破產整頓期間的;
(二)個人被處以六個月以上拘役的或被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未終了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七條 入會程式: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提出申請,索取、填寫和遞交《中國種子貿易協會會員入會申請表》;
(二)通過資質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確定業務聯繫人;
(五)繳納會費;
(六)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協會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特邀會員和名譽會員除外);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會議、研討、培訓等各類活動;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信息、技術幫助等各種服務的權利:可優先獲得協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單位會員可全年免費獲得行業內部信息和雜誌,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行業展銷會、展示會和研討會;
(三)對協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協會會員可以聯合提出議案;
(四)有權要求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有權要求協會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見和建議,委託本協會承辦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項;
(六)有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第九條 協會會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執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協會的合法權益,完成協會委託事項;
(二)支持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宣傳普及種業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向協會提供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
(五)守法經營;
(六)按照有關規定向協會按時足額繳納年度會費;
(七)積極配合協會工作,發展會員,開拓業務,完成協會的使命、宗旨和任務。
(八)參加協會會員年檢。
第三章 會 籍
第十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應到協會秘書處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一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進行登記註冊時,應提交以下檔案:
(一)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對申請入會的機構按照前條規定所提交的檔案核實無誤後,應向該機構發出領取《中國種子貿易協會會員證》的通知。申請入會的機構按協會規定交納入會費後,領取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應向協會提出更換申請和繼任人選。
擔任理事的會員更換會員代表,繼任會員代表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應經理事會確認,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長或秘書處履行確認手續。
第十四條 擔任理事的會員發生不符合《章程》規定的會員理事任職條件的情形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秘書處提請理事會撤銷其理事任職資格。
會員發生前款所指情形時,其會員代表代表其在協會擔任的職務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所在單位的會員代表發生不適宜擔任該會員在協會職務的情形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秘書處提請理事會責成該理事單位限期更換會員代表。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一)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未到到期日的會員證。
(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退會會員將在本團體網站或出版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會員除名: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會員如有違背行業職業道德,嚴重影響協會聲譽,經會員提議,理事會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三)被除名會員將在本團體網站或出版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合併,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繼承;
(二)會員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機構的,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機構繼承,其餘機構另行申請加入協會。
第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發生不符合《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的情形的;
(三)法人主體發生終止情形的;
(四)一年不交納會費的;
(五)長期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的。
會員資格終止時,協會收回原會員所持《中國種子貿易協會會員
證》,並在協會網站或公開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條 凡被除名的協會會員,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和參加協會組織的會員活動。
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不再退還其繳納的會費、贊助和捐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協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會員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
第二十三條 會員應根據《中國種子貿易協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
會員應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將應交納會費一次性交入協會銀行賬號,新發展的會員應自批 準之日起30日內將應交的會費一次性交入協會的銀行賬號。在收取會費後,協會將向會員出具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二十四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函告協會:
(一)變更註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與協會的聯繫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聯絡員;
(三)變更營業範圍、註冊資本及公司組織形式;
(四)公司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五)協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協會實行會員年檢制度,年檢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為協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協會可視情形給予下列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通報表揚;
(三)公開表彰;
(四)作為協會評比活動的參考依據;
(五)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前款所列形式的獎勵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二十七條 對會員的獎勵,由協會秘書處提出獎勵意見,提請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規則規定的程式作出獎勵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的的會員,協會可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提醒或質詢,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會員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協會對會員的處分形式包括:
(一)書面批評;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前款所列的處分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三十條 對會員的處分,由協會秘書處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協會依據《章程》和其他自律規則規定的程式作出處分決定。
會員對所受的前條第一款第四、五、六項處分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複議。複議期間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第三十一條 受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處分的會員,其在協會的職務相應暫停或撤銷。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會員誠信記錄檔案制度。會員受到的獎勵和處分,記入誠信記錄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修改。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組織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種子貿易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Seed Trade Association,縮寫:CNSTA。
第二條 本團體是農業種子貿易界及其相關企業或團體、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活動地域是。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全心全意為成員服務,維護國家和成員利益,充分發揮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本團體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快推進改革和發展,團結廣大種業及相關行業工作者,為種子研發、生產、經營及相關會員單位服務,規範行業行為,促進我國種子貿易健康發展,為我國現代種子產業、糧食安全和農業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A2號中化大廈14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向會員提供國內外種業信息,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農業種子和相關商品國內外展銷、展覽、交易活動,促進種子貿易健康發展;
2.宣傳、貫徹國家種子法律、法規和條例,開展諮詢、技術服務,積極反映會員心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3.依照有關規定創辦種子貿易網路和刊物,開展與種子研發、生產、加工、技術、經營等有關的經驗學術交流活動,評選和推薦優秀論文,促進行業理論研究水平的提高;
4.組織專項考察和技術培訓活動,普及國內外種子貿易知識和種子研發、生產、加工、包裝等技術;
5.發揮協會協調功能,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行業協調管理事項的調研、評估,承辦會員委託的合法事宜,積極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
6.強化協會行業自我約束,自律功能,積極規範行業內部的種子貿易和活動行為,協調種子交易價格;
7.發展與國際種業組織及其他相關國際行業組織的聯繫,促進國際種子技術合作與交流。增強生產、繁育、加工包裝、檢測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項目的合作力度,引領會員拓展國際市場;
8.舉辦各類培訓班,組織會議,總結和交流協會工作經驗,支持和促進會員開展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會員;
9.積極配合國際種子聯合會、亞太地區種子協會的相關工作,探討與國際種子貿易規則接軌的途徑和方式,加強經濟管理類人才培養,建立並完善我國種子貿易企業維權、品種糾紛、貿易糾紛調解等協調服務;
10.完善行業代表、服務功能,參與國家種子行業管理事項及行業質量標準的制定,組織會員參加相關種業政策的研討,提出合理性建議;
11.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在本團體中發揮積極作用;
(五)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通過資質審查;
(四)確定業務聯繫人;
(五)繳納會費。
(六)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配合協會工作,發展會員,開拓業務,完成協會的使命、宗旨和任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審議和通過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年度規劃;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編制本團體的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 熱心協會工作,開拓進取。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副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特殊情況下理事長授權副理事長或其它理事、秘書長行使以上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監督下,負責協會財務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03 月26 日第五屆(註明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