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移動慈善基金會是由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發起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億元,來源於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的捐贈。
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2018年11月,獲評2017年度全國4A級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移動慈善基金會
- 類別:基金會
- 發起成立: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 資金來源: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的捐贈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慈善項目,教育,環境保護,弱勢群體幫扶,所獲榮譽,章程,
建設宗旨
支持和開展公益慈善事業,推動和諧社會構建,促進可持續發展。
業務範圍
資助幫扶社會弱勢群體,開展助學助教、環境保護等公益慈善事業,重大突發性災害的緊急捐助等。
慈善項目
教育
“中國移動藍色夢想教育慈善計畫”是由中國移動發起的、專注於改善貧困地區教育環境、提高教育水平的公益慈善項目。該計畫圍繞,基礎設施建設、師資力量培訓、貧困學生幫扶三大領域,努力實現“持續開展教育扶助 努力縮小數字鴻溝 不斷促進教育公平”。
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作為企業應承擔的重要社會責任,中國移動不僅從自身做起始終積極踐行節能減排,更重要的是,中國移動利用自身優勢開展了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公益項目,提高了社會公眾的環保理念,讓每一個人都為環境保護貢獻出了自己的力量。
弱勢群體幫扶
“厚生”作為中國移動企業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部分,就是要求中國移動在發展自身的同時“厚民之生”。弱勢群體作為社會中最需要幫助的人,一直是中國移動公益慈善工作的重中之重,為改善弱勢群體的生活、學習環境中國移動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幫扶活動。
所獲榮譽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2018年11月,獲評2017年度全國4A級基金會。
章程
中國移動慈善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移動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非公募基金會,由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發起。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支持和開展公益慈善事業,推動和諧社會構建,促進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億元,來源於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資助幫扶社會弱勢群體 ;
(二)開展助學助教、環境保護等公益慈善事業 ;
(三)重大突發性災害的緊急捐助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熱心公益事業,自願為本基金會服務;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在業界擁有良好的個人聲望;
(五)具有較強的公益責任意識,能夠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六)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七)為本基金會籌劃、捐款、管理做出貢獻。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依照以下程式: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提名候選人,共同協商後選舉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商業務主管單位後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四)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質詢;
(五)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基金會的利益相衝突時,應當以基金會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理事職責為自己或任何他人謀取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四)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基金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基金會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基金會的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
(二)認真閱讀基金會的各項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基金會管理活動狀況;
(三)親自、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章程允許或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不得將其職權轉授他人行使;
(四)對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時,徵求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五)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十四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理事辭職應當向理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所作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並在會議召開前5日將會議材料送達全體與會人員。會議材料至少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和會議議題。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五)理事會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上,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書面委託他人,委託書中應載明委託許可權。每位受託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託。
理事連續3次或者累積5次不親自參加理事會的,自最後未出席的理事會結束之日起視為自動辭任。
遇有特殊情況,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但是,以非通訊方式召開的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
以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的,理事會決議可採取通訊方式表決,即通過理事在郵寄或傳真的決議上籤字的方式進行表決。採用通訊方式表決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向每位對表決事項享有表決權的理事都傳送了書面選票;
(二)書面選票應當詳細記載表決事項;
(三)書面選票必須載明書面選票截止的最後時間;
(四)書面選票必須載明本次通訊表決所需要的最低人數和最低通過比例,該人數和比例應不低於章程第十七條的規定。
通訊表決應以通訊表決中規定的書面選票截止的最後時間為表決有效時限。在規定時限之內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結束時,未表達意見的理事,視為不同意。規定時限應從書面選票發出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最多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保存10年。基金會在理事會會議召開後15個工作日內,將會議決議複印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產生和變更依照以下程式:
(一)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獨立、忠實地行使下列職權:
(一)有權查閱基金會的各類檔案、財務和會計資料和其他檔案,檢查基金會的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根據需要調查基金會的業務、財務狀況,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對理事、財務主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或者理事會決議的理事、財務主管提出罷免或解聘的建議;
(四)當理事、財務主管的行為損害基金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心公益事業,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出秘書長建議人選;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行使職權,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負責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給本基金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未從本基金會獲得報酬的,可以免除其因過失而導致的損害部分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本基金會不開展面向公眾的募捐,包括:不開展義演、義賽、義展、義賣等募捐活動,不在公共場合設立募捐箱,不在公開媒體上發布募捐廣告或者募捐訊息,以及其他類似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金額在上年末基金餘額10%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會的投資活動不違背捐贈人的意願。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比例,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比例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在活動啟動時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任用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當年的工作計畫和預算,年度工作計畫包括當年計畫開展的公益項目名稱、實施地區、經費預算、執行單位等內容;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成立清算組織,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將剩餘財產轉入與本基金會宗旨及活動範圍相同或相似的同類基金會。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