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院士行為規範

中國科學院院士行為規範,2014年9月29日由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科學院院士行為規範
  • 類別:部門規章
中國科學院院士行為規範 (2014年9月29日學部主席團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是國家設立的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為維護中國科學院及院士群體聲譽,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特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和學部各項規章制度,履行院士義務。
第三條 崇尚科學、堅持真理,為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增強我國綜合國力,推動我國科技進步、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國防建設和最佳化國家決策做出貢獻。
第四條 肩負起舉薦和培養青年科技人才的責任,甘為人梯、言傳身教,為創新拔尖人才脫穎而出做出貢獻。
第五條 發揚學部優良傳統,以身作則、嚴格自律,學為人師、行為世范,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章 科學道德行為規範
第六條 樹立科學的價值理念,以探究真理、發現新知為使命,以服務社會、造福人類為目標,以科學精神、科學文化為靈魂,追求卓越科學。
第七條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嚴肅、嚴格、嚴密的科學態度。反對學術上的浮躁浮誇作風,反對科研不端行為。
第八條 發揚科技協作和團隊精神精神,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勞動和權益,帶頭嚴格踐行學術規範。
第九條 積極倡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雙百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充分尊重學術領域中的不同意見。
第十條 積極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積極運用專業特長詮釋社會關注的問題,遵守科技倫理。
第三章 社會活動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自覺遵守國家和所在單位關於待遇、兼職和退休等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在保證本職工作時間、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可從事本專業領域的兼職工作。本規範所指的兼職是在完成本職工作之外從事有酬的工作。兼職情況應向學部常委會報備。
第十三條 兼職工作不應徒掛虛名,要與自身精力和時間相適應。兼職所得要與付出的勞動相適應,並依法納稅。
第十四條 不參與有損中國科學院及院士群體聲譽的活動,不以院士稱號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 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鑑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堅持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一切不正之風。
第四章 增選工作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站在國家利益的高度,從科技事業全局出發,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擯棄部門利益和小團體利益,嚴把增選質量關。
第十七條 推薦候選人時,堅持德才兼備,堅持院士標準,獨立判斷候選人的學術水平和貢獻,負責任地撰寫推薦意見。不接受任何個人或單位委託推薦,不做無原則推薦。
第十八條 評審過程中,認真閱讀和研究候選人的材料,並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對候選人的了解,全面、科學、客觀地判斷和評價候選人的學術水平和貢獻。評審發言要實事求是,嚴格遵守相關迴避規定。
第十九條 按規定出席評審會議,超脫部門、單位和學科的利益,鄭重負責地履行選舉權利。關注新興和交叉學科的發展,注意學科平衡。
第二十條 自覺抵制社會上的不正之風以及行政干預增選工作,反對干擾增選活動的不當行為。不接受請託說情和各種名目的送禮,不參加可能影響院士增選公正性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一條 發現違反增選工作行為規範或守則的情況,應及時向學部常委會舉報。收到有關候選人的投訴或說明材料應及時送交學部工作機構登記,不得在會上擅自出示或擴散。
第二十二條 增選會議期間,不接待與增選有關的候選人和相關人員。
第二十三條 嚴格遵守增選工作的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評審、選舉過程中對候選人的討論、評價、投訴及調查處理意見、選舉結果等。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整個增選過程的任何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院士應自覺遵守本行為規範,如有違反,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經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規範的解釋權在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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