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和荷蘭教育科學部科學合作備忘錄

中國科學院和荷蘭教育科學部科學合作備忘錄是由荷蘭在1980年08月0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0年08月01日
  • 生效日期:1980年08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0年8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1日)
中國科學院副院長錢三強與荷蘭教育科學大臣派斯博士於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九日就各自管轄的科研機構之間進行科學交流的可能性問題進行了討論,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科學交流和合作,並達成協定如下:
本備忘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國社會科學院同荷蘭王國教育科學部簽訂的備忘錄一起成為中國與荷蘭教育和科學交流的內容。
這些交流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荷蘭王國將要簽訂的文化協定的範圍。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國科學院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為一方,荷蘭王國教育科學部和荷蘭皇家文理科學院為另一方,將共同組成聯合委員會,以便討論每兩年的雙方具體交流和研究項目,然後由雙方簽字單位共同決定。
以下確定的交流數額數除本備忘錄另行規定以外,均為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二年的交流數。
本備忘錄擬交流的學者和研究人員的類別在附屬檔案一內予以說明。
一、互派學者進行講學。(見附屬檔案一:二)
派出方負擔往返兩國首都之間的旅費,接待方負擔在本國的食、宿、交通和意外疾病醫療等費用。自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交流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為交流年度)開始,每一方每年至多派出五名。每年四月一日雙方交換互派學者的名單,然後由雙方協商選定。若遇緊急事例,雙方可以臨時協商確定。各方應根據附屬檔案二向另一方提供擬派人員的情況。各方應在收到建議後二個月內作出答覆。派遣方在啟程前三星期將出發日期、航班等通知接待方。
二、互派研究學者和研究人員進行短期或較長時期的訪問、考察和研究工作。(見附屬檔案一:三)
自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交流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為交流年度)開始,每年每方派出數額不超過十二人月,分別在接待方管轄的科研單位或接待方同意安排的其它單位從事訪問、考察和研究工作。有關費用安排和具體程式參照第一條款。
三、雙方對感興趣的項目進行共同研究。
雙方同意在某些共同感興趣的科學領域內開展共同研究。其目的是在雙方管轄的科研機構的某些研究小組中合作開展共同感興趣的課題研究。
為了促進以上的科學合作,荷蘭教育科學部決定自一九八0年起五年內撥至多一百二十萬荷蘭盾的研究經費,中國科學院對雙方同意共同開展的研究項目的必要經費將給予保證。
為使共同研究項目的工作進行順利,雙方認為有必要將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交流年度確定為一探索性階段。在此期間,部份經費可用於交換學者在廣泛科學領域中某專業方面進行探索性訪問。其費用安排參照第一條款。但需明確其目的和訪問類別的區別。在此探索階段中,合作研究的領域為:藥物學、神經生理、水利、環境保護、植物學、海洋學、地學、能源研究、中、高能物理、天文學和工業自動化。但有關共同研究項目的具體課題、經費、時間和參加人數等問題,須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
在一九八一年進行交流的過程中,雙方將對這探索性階段的進展情況予以評價並商討今後的發展計畫。
四、互派博士候選人。(見附屬檔案一:一)
原則上同意互派博士候選人,派出方負擔除學費以外的一切費用。從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學年開始,每一方每年將儘可能派出五名。具體程式參照第一條款。
五、交換科技資料和學術刊物。
雙方將就以上合作的科學研究領域組織各研究單位之間進行科技資料的交換並應側重科學期刊、各研究所圖書館的資料和數據貯存系統方面的資料的交換。
六、本備忘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在期滿六個月前,如任何一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則本備忘錄將自動延長二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備忘錄經雙方協商可予修改。
本備忘錄於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科學院代表荷蘭王國教育科學部代表
中國科學院副院長荷蘭教育科學大臣
錢三強派斯
(簽字)(簽字)
附屬檔案一:
在雙方進行的科學交流範圍內,互訪的學者將分成以下種類:
(一)具有碩士學位或與其相等學位的博士候選人,參加博士學位或另一研究資格的研究訓練。
已經具有博士學位或已經獨立從事了四年或更長時間的科研工作後積累了豐富經驗的人稱為學者。學者可以分以下兩種:
(二)應邀講學的學者;
(三)本人自己要求或應邀前來從事科學研究的學者(研究學者)。
在接待以上類別的人員時,應對旅行、住宿、學費和其它費用做好財政安排並對數額和專業教育領域等問題作好安排。這些問題已在備忘錄的各條款中作了探討。
附屬檔案二:
一、訪問者的全名、職稱
二、出生日期和地點
三、語言知識(所學課程和考試情況以及在接待國開始科學工作前是否需要進行語言輔導)
四、學術簡歷(學位、獲得日期、如可能附成績)
五、現任工作
六、專業範圍
七、主要學術著作(最多不超過六篇)
八、科學工作題目、可作學術報告題目
九、訪問日期和停留期限
十、科學工作提綱:希望訪問的科學中心和研究所,每處停留期限,希望會見的科學家以及討論的題目
十一、訪問者有無夫人或其他人員陪同,陪同者費用自理
十二、科學工作之外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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