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創協會

中國科創協會是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批准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主要為投資人和企業之間建立一個長期對接的平台,有效促進投融資雙方的交流與合作。吸收各領域的傑出人才,為會員和各類企業提供及時、有效與專業的支持和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科創協會
  • 外文名:China Scientifically Create Association
  • 屬性:非營利性組織
  • 別名:科協
協會介紹,協會宗旨,協會精神,協會願景,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中國科創協會是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批准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秉承中國傳統商業精神,在新時代、新形勢的背景下,吸納投科技創新領域具有傑出貢獻的企業、學術研究領域的權威機構和專家成為協會會員,聯合法律、會計、諮詢、創投和金融機構等各會員單位,建立了完善的信息交流渠道和資源合作共享模式,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全面支持。
協會的目標是有序整合協會會員在科技創新領域的專業特長和資金資源優勢,為投資人和企業之間建立一個長期對接的平台,有效促進投融資雙方的交流與合作。針對不同企業在不同階段的投融資需求,為會員和各類企業提供及時、有效與專業的支持和服務。
協會將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以推動中國企業和個人在科技創新領域的發展為使命,積極整合資源、培育能力、輸出服務,同時聚集外圍資源產生聚合效應,逐步建立起具有強大生命力的科技創新生態圈,為中國產業經濟的繁榮發展做出貢獻。

協會宗旨

聚集社會資本力量,促進創業企業成長,推動新興技術發展

協會精神

凝聚、信任、引領、責任

協會願景

傳承一種精神 建立一個圈層
引領一個區域 做好一個平台

協會章程

《中國科創協會章程》(2020年5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科創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cientifically Create Association,縮寫:CS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科技創新和熱心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綜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方針,調動廣大民眾中蘊藏的科技創新創業積極性,引導和推動民眾性科技創新創業活動,宣傳普及科技創新創業知識,發現和支持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維護科技創業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在密切與政府的聯繫中發揮“紐帶”、“橋樑”作用,推動“科教興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增強全社會的創新活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中國科創協會在各項活動中,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國總工會工作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香港。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五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行業、學科)細分領域內具有傑出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包括:獲得省級以上政府獎勵的傑出科技人員;在科技技術創新活動和科教興國中取得傑出成績者;在創辦科技企業包括民營科技企業中做出傑出貢獻的申請人;熱心科創活動並取得明顯傑出成績者;
(五)單位會員應是科技創新創業活動開展取得傑出成績,獲得過省級以上政府獎勵的單位,並在有關部門正式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的社會團體。
註:(一)(二)(三)項需全部滿足,(四)(五)項需二選一。
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指定的組織機構審核,交理事會討論;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獲得本會資助的優先權;
(七)向本會提請保護其維權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果2年不按期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其中理事、常務理事視為自動放棄職務。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0年5月16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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