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章程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章程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章程》是為明確學校辦學使命,推進依法辦學和民主管理,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規範學校治理結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該章程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布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序言,總則,辦學指導思想,學生,教職員工,管理體制,保障體系,外部關係,學院文化,附則,

序言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的基礎上,於1977年5月建立,是中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最高學術機構和綜合研究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以學科齊全,人才集中,資料豐富的優勢,在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進行創造性地理論探索和政策研究,肩負著從整體上提高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水平的使命。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成立於1978年,是經鄧小平葉劍英親自批准設立的直屬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生培養基地,也是我國最早成立的研究生院,其主要任務是培養人文和哲學社會科學各學科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以真正把學生培養成為共產主義接班人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為培養目標。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校訓為“篤學 慎思 明辨 尚行”。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辦學和民主管理,明確學校辦學使命,規範學校治理結構,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簡稱中國社科大)。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簡稱UCASS)。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房山區良鄉高教園區。學校可以視需要,並經舉辦者批准設立和調整法定住所或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
學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管理和指導監督,獨立依法履行辦學職責。中國社會科學院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學校辦學條件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同時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學校的學歷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行使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 制定並實施學校發展戰略規劃;
(二) 根據社會需求、國家政策規定和辦學條件,制定招生方案;
(三) 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 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五) 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六) 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七) 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力資源的配置,聘任教職工;
(八) 制定並實施分配和獎勵制度;
(九) 管理、使用和經營學校的資產和經費;
(十) 依法應享有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七條 學校建立科學、規範的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學校辦學質量。

辦學指導思想

第八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辦學指導思想和辦學方針: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教學導向,堅持黨的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的建設;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對學生的馬克思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共產主義遠大理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引導學生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真正把學生培養成為共產主義接班人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將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辦成哲學社會科學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
第九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把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放在第一位,特別是學習好、理解好、把握好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聘用真正堅持馬克思主義的領導骨幹和教學骨幹擔任學校各級領導、輔導員和授課教師。加強馬克思主義理論教學部和馬克思主義學院的建設。
第十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堅持黨的領導,強化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建設一支堅強的黨員領導幹部和黨員隊伍,加強學生中黨組織建設、共青團建設,注重發展培養學生黨員。
第十一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和教學導向。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引導教職員工和學生樹立“四個意識”,增強“四個自信”,自覺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堅持以培養共產主義接班人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為根本任務。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堅定不移地用馬克思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共產主義遠大理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學生,把學生培養成為又紅又專、德才兼備、知識全面、信仰堅定、理論紮實的社會主義文科大學的合格畢業生。建設一支過硬的學生思想政治工作隊伍。
第十三條 建設一支具有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學術造詣深厚、教書育人典範、年齡結構合理的一流師資隊伍,構建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社會主義的學科專業體系和文科教材體系。

學生

第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條 學生在學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 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三) 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資源;
(四) 在品行和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獎勵和資助;
(六) 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創新、文化體育活動,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
(七) 知悉學校改革發展情況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 尊師重道,團結互助,誠信質樸;
(三) 積極主動完成學習研究任務,遵守學術規範;
(四) 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學業指導、就業和創業指導、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按規定程式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為在校期間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培養與管理外國留學生和港澳台學生。
第二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在學期間,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

教職員工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 從事教學、科研、學術交流活動,參加專業學術團體,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二) 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三) 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四) 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五) 知悉學校改革發展情況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 就職務和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 為人師表,尊重學生,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 教書育人,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 愛崗敬業,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五) 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為教職員工職業發展提供培訓、進修和交流合作機會。
第二十七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和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教師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障機制和權益救濟制度,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管理服務的實際需要,適當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並簽訂相應契約約定權利、義務。
特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師、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在站博士後等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管理服務等活動期間,依據國家和學校的規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管理體制

領導體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校長或指定的常務副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審議確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
(三) 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統籌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 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五) 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 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
(七) 法律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在中國共產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主持學校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 擬訂學校總體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學校重大改革和發展方案及措施,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 組織開展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運行等活動;
(三) 擬訂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黨委常委會決議,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 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 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 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
(七) 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其他校務會議;
(八) 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檢機關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圍繞學校中心任務,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決策機制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對學校的整體工作具有最高決策權。學校黨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七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項,應經黨委常委會集體決定。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黨委常委會出席成員為全體黨委常委。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同志列席會議。
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進行表決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九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負責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的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出席成員為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和校長助理。紀委負責人列席校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同志列席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常務副校長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可舉行。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黨委書記和校長溝通協調製度,加強黨委與行政的協調配合。
學術組織與黨政機構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校長聘任;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可由校長提名聘任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學科建設、學位評定、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臨時性評議組織,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在學院(部、系)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工作。各專門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與學術委員會合署辦公。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評定、授予、撤銷和爭議處理的權力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按照學科門類或授予學位類型設立若干分組,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部門。
學校各黨政職能部門承擔校內黨政工作的計畫、組織、落實、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服務學校發展戰略,服務師生員工。
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面向師生、民主辦學的諮詢議事機構。校務委員會按其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學校授權以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教學與科研機構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
學院(含學部、系,下同)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以及由學校依法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遵循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
第五十二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擬訂學院發展規劃,制定具體工作規則和辦法;
(二) 進行學院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擬訂並實施教學計畫;
(三) 負責學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的聘用及管理、資產和財務管理;
(四) 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術交流和對外合作活動;
(五) 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六) 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中共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分黨委或總支部委員會,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對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社會服務、對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黨政聯席會議出席成員為學院的書記、院長、副書記和副院長,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同志列席會議。
第五十六條 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等,各委員會依據學院授權或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學與科研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科交叉創新,為不同教學與科研機構的教師開展學術交流和合作提供資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保障體系

財務保障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學校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等。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多層面籌措教育經費,增加辦學資源。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採用以集中核算為主的會計核算方式。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單位內部控制,規範學校經濟行為。學校建立財務預決算、經濟責任、財務公開、審計監督等制度,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和綠色校園。
資產和產業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是包括屬於學校所有、占有、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原則,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資產安全。
第六十二條 學校促進產學研結合,拓展社會服務職能,依法投資舉辦企業並獲取投資收益。 學校設立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學校國有經營性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代表學校對學校直接出資企業(一級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公共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設公共資源、圖書情報、檔案資料、校史、醫療等服務平台,為學校教學、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為學生和教職員工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加強智慧校園建設,搭建信息化建設、管理與服務平台,提升校務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水平。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外部關係

第一節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海內外各界人士組成,動員各種社會力量支持辦學。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公開在辦學活動和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育基金會,負責為學校籌集辦學資金、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學校與國(境)內外的聯繫和合作,以及從事與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基金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
第六十九條 學校面向國家和區域發展需要,推進校企、校地合作和協同創新,搭建政產學研用的合作平台,通過人才聯合培養、協同科研、合作辦學等多種形式,服務國家以及地方和區域發展,推動教育質量提升、文化繁榮、科技創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二節 校友和校友會
第七十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學校工作或學習過的人員。
第七十一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為校友的事業發展和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
第七十二條 學校支持校友依法自願結成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校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為校友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支持校友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學院文化

第七十三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校徽核心圖案為五角星和書籍,兩側是雄鷹翅膀,周圍是學校英文名稱,下方是學校中文名稱和建校時間。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旗面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周圍是金穗。
第七十五條 學校標準色為紅色。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歌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校歌》。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 月 日。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經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學校其它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