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刊物
《情報資料工作》 (雙月刊)是中國社會科學情報學會的學刊,是展示學會活動、推廣宣傳我國社會科學情報工作者的學術思想和學術成果、促進學術交流的重要視窗。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性質
中國社會科學情報學會(Chinese Information Society of Social Sciences CISSS), 是從事社會科學文獻信息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民眾團體。是由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的社會科學信息學會、全國社會科學院系統的圖書館及文獻信息中心、中央及地方黨校圖書館、全國高等院校圖書館、圖書館學系(信息管理系)、軍隊科研圖書館和院校圖書館(資料中心)、國家及地方公共圖書館、中央及地方新聞機構的信息(資料)中心、政府及工商企業的信息部門等自願參加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二條 宗旨
本學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雙百”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社會科學文獻信息工作者,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發展和繁榮我國社會科學信息事業和推進信息社會化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嚴格按照本學會章程積極開展學術活動,並接受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學會的住所為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5號,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文獻信息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本專業的學術活動,舉辦各種形式各種專題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和其他學術活動。探討社會科學信息基礎理論和學科理論體系建設;研討我國社科信息事業和信息產業發展戰略及社科信息在促進社會信息化中應發揮的社會功能。
(二)開展社會科學文獻信息工作的經驗交流和業務協作。
(三)組織和協調社會科學信息資料庫和網路建設,促進社會科學信息服務手段的現代化。
(四)組織社會科學信息人員的培訓,提高隊伍素質,促進人才成長。積極開展用戶培訓和信息諮詢培訓及社會科學信息產品的宣傳工作,培育和促進社科信息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五)促進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編輯出版本學會會刊及有關的文獻。
(七)組織社會科學信息研究領域優秀科研成果的評獎。
(八)發展會員。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學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社會科學文獻信息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熟悉社會科學信息工作,具有較強的套用和實踐能力,並具有較好的業績表現。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團體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申請入會,須經兩位會員介紹,經學會秘書處審查批准;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有提交論文並在審議通過後,參加本學會舉辦的各種學術討論會的權利。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團體會員有主辦學會布置或委託的學術會議或其他業務活動的權利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活動;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推舉的代表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理事任期四年。定期更新理事會成員,每屆新理事的比例不少於1/3;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一般情況下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學會秘書處為學會日常辦事機構
(一)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
(二)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學會的日常工作。
(三)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四)職責:
(1)籌備和組織學會各種活動;
(2)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協作;
(3)管理學會的經費;
(4)管理學會檔案。
第二十三條 為了保證學會工作的連續性,繼續發揮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學會負責人的專家學者的作用,學會下設專家諮詢委員會,負責就學會發展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舉辦的重大活動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協調學會內部各系統之間的工作。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由卸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一般只擔任一屆。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保留常務理事資格。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由其成員協商產生。
第二十四條 學會下設學術委員會,根據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相關的工作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聘任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其職責是:組織有關的學術活動;研究和促進信息工作手段的現代化;組織並主持社會科學信息優秀成果的評獎活動;組織編輯出版學科的學術著作和有關文獻。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第三十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
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會刊為《情報資料工作》,其編委會成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對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公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07年10月24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