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福利協會章程》由中國社會福利協會制定並分布實施,經2010年1月22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社會福利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縮寫為CASW)。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和關注社會福利事業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改善民生、推進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為宗旨,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政策推進、宣傳教育、國際合作交流和行業建設;積極引導社會力量,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促進社會福利社會化;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進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社會福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科學發展。
(二)配合開展社會福利理論政策研究和宣傳,組織理論與實踐交流,推進政策實施,配合推進社會福利理論體系建設。
(三)開展同世界各國及港、澳、台地區社會福利組織的交流合作,借鑑國際成功經驗,促進中國社會福利事業發展。
(四)引導社會資源進入社會福利領域,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聯合工商企業、社會組織及社會人士,倡辦社會福利事業,促進社會福利社會化。
(五)貫徹社會福利法治化、標準化建設的工作部署,配合開展各類福利服務機構行業標準的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根據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託,承接行業等級評估和服務機構高層管理人員資格認證培訓,促進人才隊伍建設和服務水平不斷提高。
(六)推進社會福利服務行業的規範化建設,規範行業行為,強化內部管理,實行行業自律。
(七)發揮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的作用,開展相關法律政策諮詢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八)承辦政府部門及有關組織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三)單位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各省(市、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計畫單列市社會福利協會(行業協會)和社會福利中心;
2.養老、救孤、助殘的福利服務機構;
3.從事社會福利事業的研究機構和教學單位;
4.從事社會福利服務產品生產及組織殘疾人就業的社會福利企業;
5.熱心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其他組織機構。
(四)個人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在社會福利領域及相關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
2.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著名社會人士、企業家;
3.社會福利服務機構或福利企業的實務管理者。
4.從事社會福利和社會工作的熱心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推薦會員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其嚴重程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嚴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位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有2/3以上人員到會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本會工作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重大事項報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社會工作,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履行相關職責。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請召開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22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