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
開展對國內外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統計、研究,提出行業改進和發展建議;向政府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推動橫向經濟聯繫,組織會員產品展覽;為企業培訓各類人員;發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聯繫,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會員糾紛,協調行業間的關係。
業務範圍
⑴開展了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為政府制訂行業規劃服務;
⑵根據行業存在的問題和企業的要求,廣泛的開展了各種技術服務活動,加速了企業的進步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⑶為加速我國牆改工作,開展了大力生產空心磚、節土、節能、利廢等項工作;
⑷開展了對產品質量的抽查和監督工作,促進了產品質量的
提高;
⑸採取多種形式舉辦了生產技術、質量管理、新產品開發等不同類型的學習班、研討班,提高了企業素質;
⑹為會員寄送各種資料和會刊,及時傳遞各種技術信息;
⑺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起到了橋樑和紐帶作用;
⑻推動橫行經濟聯合,促進了企業間的技術合作;
⑼開展了國際間同行的技術交往和交流與合作;⑽開展了維護市場價格的平等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等項工作。
組織機構
機構設定
協會理事會由288名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有115名,副會長30名。
協會辦事機構下設秘書處、產品革新行業發展部、裝備發展部、蒸壓灰砂磚工作部、屋面瓦工作部、聯絡協調部、專家委員會、項目評審委員會等8個職能部門。
理事成員
副會長:孫玉龍,紀宗河,許彥明,柴常青等
秘書長:許彥明(兼)
法定代表人:許彥明
團體會員
現有會員3783個(其中直屬會員408個、省市地區團體會員32個),分布在全國廣大城鄉,形成了以鄉鎮、建材、公安司法、煤炭、建築、電力等部門磚瓦企業和有關科研、設計、院校等單位參加的全國較大的聯合體,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磚瓦工業協會(英文名China Brick & Tile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CBTI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磚瓦企業、地區磚瓦(牆材)協會和與本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非盈利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發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道德風尚,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
第四條 本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協會的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郵編:1008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國內外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研究,提出行業革新和發展的建議,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服務;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起政府和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三)研究本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廣泛地開展各種技術服務活動,加速企業的進步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四)開展行業信息、經驗、技術交流、出版會刊、編輯資料、舉辦展覽、廣泛開展服務活動;
(五)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人員,指導、幫助企業加強管理,逐步提高職工素質和管理水平,提高產品檔次、水平和經濟效益;
(六)開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絡,進行國際間的經濟技術交流交往與合作;
(七)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會員糾紛,協調行業間的關係;
(八)承辦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會員委託事項;
(九)其他依法律、法規應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磚瓦企業和與本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公約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派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他依章程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內部機構設定;
(五)決定本會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和辦法;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因工作需要最高任職年限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在職人員擔任並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
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