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獄工作協會

中國監獄工作協會

中國監獄工作協會(China Prison Association,縮寫為CP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直屬單位,也是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的一個行業協會。

根據《中國監獄工作協會章程》規定,中國監獄工作協會是全國監獄實際工作者、監獄理論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志監獄學科理論研究的人士以及有關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監獄工作協會
  • 外文名:China Prison Association,CP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法務部
  • 登記證號:4325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8287A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現任領導,歷任會長,

發展歷史

中國監獄工作協會,1991年12月26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正式登記成立。其前身為中國監獄學會,2010年5月12日經民政部批准正式更名為中國監獄工作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2006年11月15日--16日,中國監獄學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在京召開。法務部部長、黨組書記吳愛英出席大會並講話。法務部副部長陳訓秋、郝赤勇、趙大程,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劉颺,中國監獄學會會長金鑒,中國公證協會會長段正坤,法務部原副部長范方平等出席了會議。大會通過了修改後的《中國監獄學會章程》,表彰了38位優秀學會工作者,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產生了新一屆學術委員會,並授予46名同志為本屆學會名譽理事,范方平當選為新任會長。大會還推舉了蔡誠、金鑒為名譽會長,聘請了王明迪、樊崇義為顧問。
2012年09月25日--26日,中國監獄工作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開幕。法務部副部長、黨組成員張蘇軍主持開幕大會。法務部部長、黨組書記吳愛英出席大會並講話。中國監獄工作協會會長范方平代表第三屆理事會作工作報告。中國監獄工作協會名譽會長金鑒出席開幕大會。大會選舉范方平為中國監獄工作協會會長,邵雷、張金桑、劉國玉、沈白路、王恆勤、韓玉勝、孫超美、王平為中國監獄工作協會副會長,張金桑為秘書長,會議還推舉了金鑒為中國監獄工作協會名譽會長,王明迪、樊崇義為顧問。

主要職能

(一)組織廣大會員學習、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業務紀律,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制定理論研究課題規劃,組織、協調、推動各地監獄協會開展監獄理論研究活動,召開全國性或地區性的監獄理論、學術研討會,交流和推廣科研成果;
(三)承擔法務部和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的監獄業務培訓、調研和科研等工作,提高監獄人民警察的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為監獄工作提供建議和諮詢意見;
(四)參與有關監獄立法工作的調研、諮詢、論證等活動;
(五)加強本會與有關單位、團體和組織的聯繫,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學術交流、業務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動;
(七)在會員中發現、培養監獄學科理論研究人才,對科研成果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
(八)主辦本會會刊,編輯出版監獄學理論專著、資料,收集、儲存、通報科研信息;
(九)協調單位會員的工作,聯絡和團結廣大會員,組織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

組織結構

中國監獄工作協會機構
研究和綜合指導處
地方和基層指導處
行業和部門指導處
法制報刊出版文藝管理處
網路和對外法制宣傳處
中國監獄工作協會專業委員會
監獄法學專業委員會
獄政管理學專業委員會
教育改造學專業委員會
監獄建設與保障專業委員會
未成年犯改造專業委員會
回歸社會學專業委員
刑罰執行專業委員會
監獄文化專業委員會
法學專業委員會
獄政管理專業委員會
生活衛生專業委員會
監獄史學專業委員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監獄工作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Prison Association,縮寫為CP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監獄實際工作者、監獄理論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志監獄學科理論研究的人士以及有關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組織廣大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開展監獄理論研究和國內外學術交流,推動監獄人民警察業務素質與職業道德的提高,為監獄工作服務,為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法務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廣大會員學習、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業務紀律,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制定理論研究課題規劃,組織、協調、推動各地監獄協會開展監獄理論研究活動,召開全國性或地區性的監獄理論、學術研討會,交流和推廣科研成果;
(三)承擔法務部和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的監獄業務培訓、調研和科研等工作,提高監獄人民警察的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為監獄工作提供建議和諮詢意見;
(四)參與有關監獄立法工作的調研、諮詢、論證等活動;
(五)加強本會與有關單位、團體和組織的聯繫,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學術交流、業務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動;
(七)在會員中發現、培養監獄學科理論研究人才,對科研成果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
(八)主辦本會會刊,編輯出版監獄學理論專著、資料,收集、儲存、通報科研信息;
(九)協調單位會員的工作,聯絡和團結廣大會員,組織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協會或其他有關的專業性社會組織,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監獄實際工作者、監獄理論工作者以及社會各界有志監獄學科理論研究的人士,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一定的監獄理論基礎和科研能力,或有較豐富的監獄工作經驗和較強的組織推動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
3、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
4、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研究成果和有關資料等;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決定本會經費收支原則,審核年度收支情況;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個別成員,提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十)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四、六、七、八、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其它應由會長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監獄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設立有關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本會常務理事或理事任主任委員,設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在本會直接領導下,負責開展本分支的業務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進行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現任領導

會長:韓亨林
副會長:邵雷 張金桑 劉國玉(女) 沈白路 王恆勤 韓玉勝 孫超美 王平
秘書長:張金桑
名譽會長:金鑒
顧問:王明迪 樊崇義

歷任會長

金鑒(中國監獄學會會長,2006.11前)
范方平(2006.11-2016.7)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