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目錄
前 言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進程
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加強人權保障
四、提高司法能力
五、踐行司法為民
結束語
圖書前言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重要保障。
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堅持從國情出發,在承繼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優秀成果、借鑑人類法治文明的基礎上,探索建立並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了社會公正,為人類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貢獻。
中國的司法制度總體上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符合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實和民眾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長,中國司法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發展。
近些年來,中國積極、穩妥、務實地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以維護司法公正為目標,以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加強人權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踐行司法為民為重點,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擴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開,保證司法公正,為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內容節選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進程
20世紀50年代後期以後,特別是“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十年動亂期間,中國司法制度一度遭到嚴重破壞。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後,中國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恢復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訂了一系列基本法律。20世紀90年代,中國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伴隨著社會進步和民主法治建設進程,中國司法制度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
(一)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特點
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政權組織形式。中國的國體和政體決定了司法權來自人民、屬於人民、服務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國家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開展民事、行政執行和國家賠償等執法活動。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在訴訟活動中,實行審判公開、合議、迴避、人民陪審員、辯護、兩審終審等制度。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國家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行使權力情況接受人大監督,並自覺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和社會的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二)中國司法改革的目標、原則和進程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顯著增強,司法環境發生深刻變化,司法工作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適應問題日益凸顯,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和發展。
中國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標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提供堅強可靠的司法保障。
中國司法改革始終堅持從國情出發,既博採眾長、又不照抄照搬,既與時俱進、又不盲目冒進;堅持民眾路線,充分體現人民的意願,著眼於解決民眾不滿意的問題,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和檢驗,真正做到改革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堅持依法推進,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為依據,凡是與現行法律相衝突的,應在修改法律後實施;堅持統籌協調、總體規劃、循序漸進、分步推進。
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國就開始了以強化庭審功能、擴大審判公開、加強律師辯護、建設職業化法官和檢察官隊伍等為重點內容的審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職業化改革。
從2004年開始,中國啟動了統一規劃部署和組織實施的大規模司法改革,從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影響司法公正的關鍵環節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從司法規律和特點出發,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定、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中國司法改革走向整體統籌、有序推進的階段。
從2008年開始,中國啟動了新一輪司法改革,司法改革進入重點深化、系統推進的新階段。改革從民眾司法需求出發,以維護人民共同利益為根本,以促進社會和諧為主線,以加強權力監督制約為重點,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關鍵環節,解決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從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加強司法經費保障等四個方面提出具體改革任務。目前,本輪司法改革的任務已基本完成,並體現在修訂完善的相關法律中。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中國司法改革也將進一步深入推進。
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中國從完善司法機構設定和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完善訴訟程式、強化司法民主和法律監督方面進行改革,努力提高司法機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
(一)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
司法職權配置的合理與最佳化,直接關係到司法公正的實現。中國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體制性障礙出發,加強司法機關內部機構制約,理順上下級法院、檢察院的審判、檢察業務關係,規範完善再審程式,建立統一的執行工作體制和司法鑑定管理體制。這些改革提高了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能力,有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滿足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
法院實行立案、審判、執行分立。各級人民法院在原有的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的基礎上增設立案庭、執行局等機構,立案、審判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機構負責,強化內設機構職權行使的相互制約,促進了審判權、執行權的公正行使。
規範發回重審和指定再審。為解決司法實踐中發回重審、指令再審程式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刑事案件,原則上由原審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審理。
規範完善統一的民事、行政案件執行工作體制。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的充分有效執行,事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切實保障和司法權威。近年來,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與公安、檢察、金融、國土、建設、工商、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密切配合的執行聯動機制。法院實行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分立。高級、中級人民法院建立執行指揮中心,統一管理和協調執行工作,必要時實行提級、跨區執行。執行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了執行權運行的內部制約,提高了執行工作的公正和規範化水平,有效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改革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式。為有效防止錯誤逮捕,中國對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式進行了改革,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項改革加強了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執法辦案工作的監督。
完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司法鑑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改革前,中國的司法鑑定制度存在著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規範、標準不統一等現象。為解決這些問題,2005年中國的立法機關頒布實施《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實行統一的登記管理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再設立司法鑑定機構;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再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服務。推行行政管理與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實施司法鑑定人依法獨立執業制度,提高了鑑定的規範性和中立性。截至2011年底,中國經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有5014家,司法鑑定人52812名。
(二)規範司法行為
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應當落實到每一起案件的辦理過程中,體現在每一個司法行為上。由於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司法人員司法能力存在差異、地方保護主義觀念尚未根除等原因,司法裁量權的行使不透明、司法行為不規範等現象依然存在。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加強案件管理,有力促進了司法行為的規範化。
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為了規範量刑活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於規範量刑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量刑步驟,細分法定刑幅度,明確量刑情節的量化標準。對於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議,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在法庭審理中,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式,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文書中說明量刑理由。這些改革進一步規範了量刑裁判權,保障了量刑活動的公開與公正。
建立案例指導制度。2010年,中國的司法機關出台了案例指導制度的相關規定,標誌著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得以確立。與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不同,中國的案例指導制度是在以成文法為主的法律體系下,運用案例對法律規定的準確理解和適用進行指導的一種制度。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選擇法律適用問題比較典型的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予以發布,供各級司法人員處理類似案件時參照。案例指導制度促進了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規範行使,加強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加強對案件辦理的管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成立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加強辦案流程管理和質量管理。截至2012年5月,全國共有近1400家法院設立了專門的審判管理機構,近1600家檢察院設立了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在基層執法機構普遍配備專(兼)職法制員,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司法機關普遍建立了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實行網上辦案、監督和考核,提升了案件辦理的規範化水平。
(三)擴大司法公開
面對社會矛盾多發、案件數量大、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的狀況,中國司法機關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全面推進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在社會各界的有效監督下公開、公平、公正地行使。
擴大公開的事項和內容。人民法院將審判公開延伸到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等各個方面。人民檢察院依法充分公開辦案程式、複查案件工作規程、訴訟參與人在各訴訟階段的權利和義務、法律監督結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將主要職責、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執法結果及警務工作紀律等向社會廣泛公開。
豐富公開的形式和載體。司法公開從各部門分散發布,轉變為統一的信息服務視窗集中發布。公開載體從傳統的公示欄、報刊、宣傳冊等,拓展到網站、部落格、微部落格、即時通訊工具等網路新興媒介。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和新聞發布例會制度,及時發布司法信息。
強化公開的效果和保障。加強裁判和檢察、公安業務文書的說理和論證,邀請民眾、專家參與公開聽證、論證過程,開通民意溝通電子信箱,設立全國統一的舉報電話,建立部門負責人接待日,加強司法公開的人力物力保障,確保了司法公開的有序推進和良好效果。
(四)加強司法民主
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和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同樣需要發揚民主,確保公正司法。中國積極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實現人民民眾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公眾依法直接參與和監督司法的重要方式。2004年中國的立法機關頒布了《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拓寬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來源,從社會各階層、各領域廣泛選任,採用在名冊中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審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除在合議庭中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權力,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各級法院還圍繞陪審職責開展以審判程式、職業技能、法治理念等為主要內容的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職能力。
探索建立人民監督員制度。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2010年10月,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通過從社會各界選任人民監督員,依照監督程式對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出現的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擬撤銷案件、擬不起訴等情形進行監督與評議。從2003年10月至2011年底,各地人民監督員共監督案件35514件,提出不同意人民檢察院原擬定意見的有1653件,其中908件的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被人民檢察院採納,占54.93%。
(五)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審判、執行等司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中國將加強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作為改革重點,並推出加強法律監督一系列舉措。
加強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和共享平台,通過審查批捕、受理來信來訪、當事人投訴、社會輿論、媒體報導等途徑,及時發現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和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線索並依法審查處理。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糾正意見,同時強化對審查逮捕、延長或者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等環節的監督。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立案19786件,對偵查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39432件次。
加強對法院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調解,如認為確有錯誤,或者發現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定程式影響司法公正的,檢察機關有權採取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等監督措施。人民法院應在收到檢察建議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並書面回復。
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針對近年來看守所、監獄內發生的個別惡性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檢察機關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全國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和全國監獄“清查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監管”專項活動,促進依法文明監管。規範和加強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建設,推進與監管場所的執法信息聯網和監控聯網,完善和落實收押檢察、巡視檢察等工作機制,加強對監管場所的監督。加強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活動的監督,探索建立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開展保外就醫、看守所械具和禁閉使用情況專項檢察。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或者書面意見的,應當將建議書或者書面意見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監督。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等12種瀆職行為,可以通過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建議更換辦案人員等措施進行監督,依法懲治瀆職行為,維護司法廉潔和公正。
三、加強人權保障
加強人權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中國的立法機關2004年頒布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中國司法機關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範刑訊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限制適用羈押措施,維護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保障,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健全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幫扶制度,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制度,努力把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落到實處。
(一)防範和遏制刑訊逼供
完善偵查訊問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對偵查訊問的有效監督、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中國不斷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個別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現象。
確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願性。
制定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予以排除,並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程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的,都應當予以排除。
完善拘留、逮捕後送押和訊問制度。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偵查人員對被羈押人的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結合司法機關執法信息化建設,在訊問、羈押、庭審、監管場所實行錄音錄像。全面推行偵查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明確規定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訊問過程必須進行錄音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
為落實中國憲法規定的辯護權而建立的辯護制度,是中國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制度,體現了國家對生命、自由等人權的尊重。近年來,中國改革和完善辯護制度,改變過去司法實踐中“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積極發揮辯護制度保障人權的作用。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獲得辯護。中國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在法院審判階段才有權委託辯護人。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後有權委託辯護人。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也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
擴大法律援助範圍。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範圍,從審判階段擴大到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並擴大了法律援助對象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強化證人出庭作證義務。證人出庭對提高庭審質量至關重要。為提高證人出庭率,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證人必須出庭的範圍,建立了證人出庭作證補助機制。規定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證人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完善證人保護制度。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不公開證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方式,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或者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保護等措施。
(三)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對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案件公正處理至關重要。針對律師在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活動中存在的困難,近年來,中國修改完善法律,為律師依法執業提供法律保障。
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對律師參與訴訟特別是刑事訴訟應當享有的權利進行了補充和強化。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除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外,不受法律追究。這些舉措促進了律師辯護職能的有效行使。2006—2011年期間,全國律師共為2454222件刑事案件提供了辯護,比2001—2005年期間增長了54.16%。
及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查閱案卷材料和調查取證,直接關係到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辯護職能的發揮。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除極少數案件外,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即可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案卷材料。辯護人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同時規定,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四)限制適用羈押措施
為保障社會公眾安全,保障犯罪案件偵查順利進行,中國法律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和非羈押強制措施,並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為進一步規範強制措施的適用,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羈押強制措施進行了進一步完善。
細化逮捕條件,嚴格審批程式。刑事訴訟法明確了作為逮捕條件的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標準。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犯罪嫌疑人要求當面陳述,或者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這些規定有利於全面了解案件情況,準確把握逮捕條件,防止錯誤羈押。
建立對在押人員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被羈押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有關司法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完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措施的解除、變更程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羈押措施不當或者法定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撤銷、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被羈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
擴大監視居住的適用,減少羈押。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監視居住定位為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將符合逮捕條件,但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系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撫養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納入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
(五)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
看守所是中國羈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羈押機構。依法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是提升看守所文明規範執法水平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人權的現實需要。
中國高度重視改進看守所監管水平,嚴格防範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改善羈押和監管條件,改善被羈押人的生活條件,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被羈押人送入看守所後七日內每日進行體表檢查。被羈押人被提訊前後和提解出所及送返看守所時,嚴格實行體表檢查制度。逐步實行被羈押人床位制,推動看守所醫療服務社會化,使被羈押人患病能得到及時治療。完善被羈押人投訴和調查機制,建立被羈押人約見民警、看守所負責人和駐所檢察官制度,及時受理、調查處理被羈押人投訴、控告。被羈押人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的,看守所書面報告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由其對偵查機關是否及時釋放被羈押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進行監督。2008—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通過監督檢查,糾正看守所違法羈押5473人。大力打擊和防範“牢頭獄霸”,在每個監室設定報警裝置,在押人員被侵犯時能夠及時報警;實行在押人員出看守所談話和跟蹤觀察訪談制度,了解看守所有無“牢頭獄霸”等違法行為;落實主、協管民警監室管理責任制,對因管理鬆懈,發生“牢頭獄霸”致其他在押人員死亡或重傷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立特邀監督員巡查監督看守所制度,特邀監督員可以在工作期間採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對看守所履行職責、執法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2010年,看守所發生事故數量同比下降31.6%。在全國看守所推行被羈押人視頻會見方式,方便家屬探視。建立被羈押人的安全風險評估和分別管理制度,加強對被羈押人的心理干預。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針,以管理促教育,寓教育於管理之中,充分體現對被羈押人的人性關懷,幫助其重塑積極向上的人生信念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加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保障
中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懲戒與保護並舉的措施,盡最大努力促進失足未成年人回歸社會。中國的法律明確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司法人員承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實行分別羈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親屬和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或詢問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庭審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對犯罪情節輕微,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並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司法機關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並作為辦案的參考。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實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確了對未成年人應當適用緩刑的條件,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一般累犯。截至2011年7月,全國已經建立少年法庭2331個。2002—2011年,經過各方努力,中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2%。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現下降趨勢,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的比例逐漸減少。
(七)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中國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中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並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標準。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規定對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並建立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制度,為逐步減少死刑適用創造法律和制度條件。
死刑直接關係到公民生命權的剝奪,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從2007年開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權。中國實行死刑第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完善了死刑覆核程式,加強死刑覆核監督。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死刑覆核程式的改革,確保了辦理死刑案件的質量。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來,中國死刑適用標準更加統一,判處死刑的案件逐步減少。
(八)完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幫扶制度
改善監獄執法條件,增強教育改造效果。中國努力建設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新型監獄體制,逐步實現監獄“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範運行”的改革目標。監獄行政運行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獄政設施經費等均列入財政預算,全額保障。監獄建立罪犯勞動報酬制度,實行每周五天勞動教育、一天課堂教育、一天休息的教育改造制度,加強道德、文化、技術教育和勞動就業技能培訓,提高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回歸社會的能力。2008年以來,全國共有126萬名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完成掃盲和義務教育課程,5800餘人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畢業證書。全國監獄開設各類技術培訓班3萬餘個,服刑人員職業技術獲證率達到參加培訓總數的75%以上,完成技術革新近14000項,獲得發明專利500多項。
開展社區矯正。近年來,中國致力於刑罰執行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從2003年開始進行社區矯正試點,2009年在全國推開,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以及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放在社區矯正機構,在社會力量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為,開展社會適應性幫扶,促使其順利融入社會。中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已將社區矯正確立為一項法律制度。截至2012年6月,全國累計接受社區矯正人員105.4萬人,解除矯正58.7萬人,社區矯正人員在矯正期間的再犯罪率為0.2%左右。
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扶教育。中國政府關注並幫助解決刑滿釋放人員在生活、就業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對生活困難且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納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但生活確有困難的,給予臨時救助;對自主創業的刑滿釋放人員和為其提供就業崗位的企業,落實減免稅費政策。據統計,2008—2011年,全國接受社會救濟的刑滿釋放人員數量增加了2.7倍。監獄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的重新犯罪率始終保持在較低水平。
(九)完善國家賠償制度
中國確立國家賠償制度,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國家依法予以賠償。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健全了國家賠償工作機構,暢通了賠償請求渠道,擴大了賠償範圍,明確了舉證責任,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提高了賠償標準,保障了賠償金及時支付,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制度。近年來,國家刑事賠償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金額從1995年的17.16元人民幣,上升到2012年的162.65元人民幣。2011年,各級法院審結行政賠償案件(一審)、刑事賠償案件、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總計6786件;其中,審結刑事賠償案件868件,賠償金額3067餘萬元人民幣,與2009年相比,分別增長16.04%、42.9%。
(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近年來,中國積極探索建立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對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無法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陷入困境,特別是因遭受嚴重暴力犯罪侵害,導致嚴重傷殘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由國家給予適當資助。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具體標準和範圍,並將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與落實法律援助、社會保障等相關制度相銜接,完善了刑事被害人權益保障體系。2009—2011年,司法機關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發放救助金3.5億餘元人民幣,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四、提高司法能力
提高司法能力,是中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近年來,中國不斷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加強職業教育培訓和職業道德建設,改革經費保障體制,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為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堅實基礎。
實行統一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中國建立並不斷完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將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取得律師資格和擔任公證員的考試納入國家司法考試。作為法律職業準入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在規範法律職業人員任職資格、提高司法人員綜合素質、推動法律人員職業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自2002年起,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辦一次,由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實現了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由分散到統一的轉變。到2011年底,全國共有近50萬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建立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為提高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質,國家規定所有在編在職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必須參加執法資格考試,未通過考試的不得執法。2011年,173萬餘名公安民警參加了首次執法資格考試,其中169萬人通過考試。
加強司法人員職業教育培訓。為適應時代發展、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中國越來越重視完善司法人員職業培訓制度,不斷提升司法能力。目前,中央和省級司法機關設立培訓機構,制定培訓規劃,把培訓範圍拓展到全體司法人員,確立首任必訓、晉升必訓以及各類專項培訓制度。在培訓中,轉變傳統的以提升學歷、傳授理論知識為主的培訓模式,選擇有豐富實踐經驗和較高理論水平的法官、檢察官、警官擔任教官,圍繞司法工作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和新情況新問題開展教育培訓,不斷強化針對性和實用性。近五年來,全國共培訓法官150萬餘人次、檢察官75萬人次、公安民警600萬人次。
加強司法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司法機關結合各自工作特點,普遍制定了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從職業信仰、履職行為、職業紀律、職業作風、職業禮儀、職務外行為等方面,對司法人員道德修養和行為舉止提出具體要求。2011年以來,在司法人員中廣泛開展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把“忠誠、為民、公正、廉潔”作為共同的價值取向。
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建設。在律師中開展以“嚴格依法、恪守誠信、勤勉盡責、維護正義”為核心內容的律師職業道德建設,強化律師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建立律師誠信執業制度,完善律師誠信執業的評價、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促進廣大律師不斷增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感,提高律師行業的職業道德水準和公信力。
拓展律師發揮作用的空間。中國借鑑國際上建立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制度的經驗,2002年以來,國家推行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試點,為政府決策和公司重大經營提供法律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社會律師(包括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共同發展的律師隊伍結構。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完善了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允許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形成國資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共同發展的格局。截至2011年底,中國有律師事務所1.82萬家,與2008年相比,增長31.6%,其中合夥律師事務所1.35萬家,國資律師事務所1325家,個人律師事務所3369家;共有律師21.5萬人,其中,專職律師占89.6%,兼職律師占4.5%,公司律師、公職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和軍隊律師占5.9%。2011年,全國律師共擔任法律顧問39.2萬家,與2008年相比,增長24.6%;辦理訴訟案件231.5萬多件,與2008年相比,增長17.7%;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62.5萬多件,與2008年相比,增長17%;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近84.5萬件,與2008年相比,增長54.5%。改革完善司法經費保障體制。在2008年啟動的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明確提出建立“分類負擔、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司法機關經費保障體制。中央和省級政府加大對司法機關的經費投入,確保各級司法機關的經費由財政全額保障,大大提高了基層司法機關的履職能力。司法機關依法收取的訴訟費和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做到收支脫鉤、罰繳分離,遏制因利益驅動而亂收濫罰的現象。國家還制定了司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裝備配備指導標準,改善辦公、辦案條件,提高信息化、科技化水平,為提升司法能力提供紮實的物質保障。
五、踐行司法為民
以人為本、司法為民,是中國司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近年來,中國主動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不斷推進基層司法機構建設,強化司法工作的服務意識,延伸工作平台,完善工作流程,切實為人民民眾行使權利提供便利。
(一)加強基層司法機構建設
司法機關辦理的絕大部分案件發生在基層,基層司法機構是為民眾提供司法服務的第一線平台。各地基層審判、檢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庭、檢察室、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等派出機構建設,使司法服務更加貼近民眾、便利民眾。
加強基層人民法庭建設。人民法庭審理各類案件年均240餘萬件,占全國法院一審訴訟案件的三分之一。近年來,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各地基層人民法院對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進行了恢復、新建和調整,並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機制,簡化立案程式。全國現有人民法庭近萬個,覆蓋到絕大部分鄉鎮、街道。同時,在邊遠鄉村設立便民訴訟站、訴訟聯繫點並選聘訴訟聯絡員,在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方設定巡迴審判點,大力推行巡迴收案、巡迴辦案,最大限度服務民眾。
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各地基層人民檢察院在一些中心鄉鎮設定檢察室等派出機構,接收民眾舉報、控告、申訴,發現、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對訴訟中的違法問題依法進行法律監督,開展犯罪預防和法制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活動,監督並配合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截至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共有派駐檢察室2758個,檢察聯絡站、檢察工作站等其他形式的機構9622個。
加強基層公安派出所建設。公安機關以加強派出所建設為載體,深入推進城鄉社區警務戰略,全國現有派出所5萬多個、警務室17萬多個,實現了對鄉鎮和街道的全覆蓋。警力分布和警務服務更加貼近基層、貼近公眾,公安機關預防打擊犯罪、駕馭社會治安局勢、服務民眾的能力明顯提高。2006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立案的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傷害等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連續下降,2010年比2009年同比下降9%,2011年同比下降10%。
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近年來,司法所在原有法制宣傳、法律援助、指導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等職能的基礎上,新增了實施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職能。目前,全國共有司法所4萬多個,覆蓋到絕大部分鄉鎮和街道。2004—2011年,全國司法所累計開展糾紛排查284萬次,參加調解疑難複雜糾紛4677萬件,參與接受刑滿釋放人員269萬多人,指導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12萬件。
(二)簡化辦案程式
近年來,訴訟案件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對案件性質、繁簡程度綜合考量的基礎上,將案件進行繁簡分流,不同案件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式,使案件性質與審理程式相一致,促進了審判資源配置最佳化和訴訟效率提高。
擴大刑事案件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由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擴大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推進小額訴訟制度改革。為及時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試點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前提下,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標的金額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爭議標的金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從立法上肯定了小額訴訟的改革成果。
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標的金額不大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調解不成的及時裁判。對這類案件程式簡化,訴訟費減半收取,實行一審終審,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審結。
探索行政案件簡易程式。人民法院對基本事實清楚、涉及財產金額較小、爭議不大的一審行政案件,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實行獨任審理,簡化訴訟程式,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
(三)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為應對社會快速發展時期社會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的狀況,中國立法機關201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構建起符合國情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先行調解、調解協定司法確認等內容,鞏固了司法改革成果。
發揮人民調解作用。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方式。中國在全國村(居)委、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以及矛盾高發行業和領域廣泛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截至2011年底,中國有人民調解組織81.1萬個,調解員433.6萬名。2011年調解糾紛893.5萬件,調解成功率96.9%。
發揮行政調解作用。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對職權管轄範圍內的行政爭議和與職權相關的民事糾紛積極進行調解,使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定,促進矛盾糾紛及時、合理解決。
發揮司法調解作用。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申請,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化解糾紛。2011年,全國法院調解民事案件266.5萬件,調解撤訴案件174.6萬件。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檢調對接工作機制,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訴案件,由人民調解組織先行調解,檢察機關再根據調解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共同化解矛盾糾紛。
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注重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社會團體、律師、專家、仲裁機構等的作用,積極推動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加強三者之間在程式對接、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的協調配合。對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人民法院尊重其自身規律,並在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完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對一些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微故意犯罪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於達成和解協定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四)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
國家加快改革和完善訴訟收費制度,2006年出台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在保障正常司法工作秩序、防止濫用訴權的同時,大幅降低了當事人訴訟成本,顯著緩解了訴訟難、請律師難等問題。
降低訴訟收費。明確限定訴訟費用交納範圍,人民法院只收取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大幅調整財產、離婚、勞動爭議等與人民民眾密切相關案件的收費起點和比例、標準,實際收費大大減少。對行政賠償案件等情形免收案件受理費。對行政案件不論是否涉及財產標的,一律按件收費。
減免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並明確了免交、減交、緩交訴訟費用的情形、程式和比例,保證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規範律師收費。在擴大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收費範圍的同時,對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及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等律師服務收費,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並嚴格規範律師收費環節和程式,在促進律師業健康發展的同時,有效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方便當事人訴訟。司法機關普遍建立訴訟服務中心、業務受理接待中心,建立健全首問負責、服務承諾、辦事公開、文明接待等制度;改進訴訟引導、查詢諮詢、訴前調解、舉報受理等服務;利用信息技術,開通服務熱線,探索推行網上預約立案、送達、庭審、查詢等便民措施,為公眾提供便利的訴訟環境。
(五)開展法律援助
中國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2003年頒布實施《法律援助條例》以來,逐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使越來越多的困難民眾通過法律援助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近年來,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從刑事辯護向就醫、就業、就學等民生事項拓展,經濟困難標準參照各地生活保障標準,辦案補貼標準進一步提高,並針對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五類特殊群體建立了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3600多個法律援助機構,1.4萬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21.5萬名律師和7.3萬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法律援助地方法規。2009年以來,全國法律援助經費年均增幅為26.8%,2011年達12.8億元人民幣,法律援助工作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提高。
(六)暢通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溝通渠道
司法機關高度重視聽取民意,積極保障公眾對司法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司法機關普遍成立專門機構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溝通聯繫,並辦理與司法工作相關的提案、建議。聘請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民眾代表擔任特約監督員、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特邀諮詢員等對其工作進行監督並聽取意見和建議。設立網站、微部落格等平台,建立網路民意表達和民意調查機制,方便與公眾溝通交流。通過接待民眾來信來訪、舉辦開放日活動等方式走近公眾。
結束語
通過司法改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不斷完善。司法改革促進了司法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推動了中國司法工作和司法隊伍建設的科學發展,贏得了公眾的認可與支持。
實踐不斷發展,創新永無止境。司法改革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還將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逐步深化。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目標,中國將為此繼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