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病理生理學會

中國病理生理學會

中國病理生理學會是中國病理生理科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和學術性的法人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團結廣大的病理生理學和相關學科的科學工作者,推動病理生理學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的發展,加強基礎醫學與臨床醫學之間的聯繫,促進與國內和國際學術團體之間的學術交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病理生理學會
  • 發起人:中國病理生理科學工作者
  • 類型:法人社會團體
  • 時間:二十世紀五十年代
發展歷史,組織機構,學術刊物,學術交流,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的病理生理學科創建於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是一門與基礎醫學多個學科密切相關的綜合性邊緣學科,亦是溝通基礎醫學和臨床醫學的橋樑學科。
1961年9月在上海市召開了中國第一屆病理生理學學術討論會並成立了中國生理科學會病理生理專業委員會籌備委員會。
1985年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正式批准中國病理生理學會為中國科協的團體會員,成為科協領導的全國性一級學會。

組織機構

中國病理生理學會設有15個專業委員會,共有會員2680人。全國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各專業委員會每2-3年分別或聯合舉辦學術會議,交流本領域的研究進展。

學術刊物

中國病理生理學會主辦《中國病理生理雜誌》、《中國動脈硬化雜誌》和《中國實驗血液學雜誌》,目前年發行量達31400冊,刊登論文580餘篇,為促進學術交流和學科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學術交流

近5年來中國病理生理學會年均舉辦學術會議8-10次,出席人數約1000人次,交流論文約1100篇。
中國病理生理學會積極開展對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國病理生理學會作為組建國之一參加了國際病理生理學會的籌建工作,1993年經國家科委正式批准,中國病理生理學會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國際病理生理學會。各專業委員會加入的國際學術組織有:國際心臟研究會、國際休克聯盟、國際動脈硬化學會和西太平洋危重病醫學會。其他專業委員會也在積極開展對外的學術交流。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韓啟德
理事長:吳立玲
副理事長:朱廣瑾 王建枝 高鈺琪 陳 琪王華東
秘書長:張幼怡
副秘書長:朱 毅 王 謙
常務理事:(按拼音排序)
鮑 朗 曹 亞 陳國強 陳命家 陳 琪 陳 竺 叢 斌 高鈺琪 姜 勇
姜志勝 李 萍 李永渝 李志超 劉秀華 盧 建 陸大祥 施廣霞 王華東
王建枝 王萬鐵 王學江 吳立玲 席修明 張海鵬 張幼怡 鄭世民 朱廣瑾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中文名稱:中國病理生理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Pathophysiology;縮寫:CAP。
第二條 中國病理生理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是中國病理生理科學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和科普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病理生理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黨和政府聯繫我國病理生理科技工作者的紐帶橋樑。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病理生理科學工作者,為促進中國病理生理學學科事業的發展,加強基礎醫學與臨床醫學各科的聯繫,普及病理生理學的科技知識,推動科教醫工作,出成果、出人才,促進與國內、國際學術團體及學者的交流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全國性病理生理學科領域的學術活動,促進學科發展,舉辦相關學術活動(包括學術會議、專題討論會、講習會等);
(二)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編輯、出版、發行病理生理學科的科技書籍、刊物及音像製品;
(三)開展病理生理學科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傳播生命科學領域的新理論、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方法;
(四)開展病理生理科學普及活動,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普及生命科學知識;
(五)開展病理生理科學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六)舉薦病理生理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在科技與教學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病理生理科技工作者,推薦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
(七)組織病理生理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國家事務的科學決策;
(八)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國家經濟建設中涉及病理生理科技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論證和科技諮詢,提出政策建議;
(九)接受委託承擔病理生理科技項目評估、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本領域的科技成果鑑定;
(十)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病理生理學科新技術、新儀器的科技展覽,開展交流合作,進行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十一)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學生會員、終身會員、外籍會員、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普通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在研究、教育和生產部門從事病理生理學及相關學科工作的助理研究員、講師、主治醫師、主管技師及相當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已獲得病理生理專業碩士或博士學位者;高等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從事病理生理學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未經高等院校本科畢業、通過工作鍛鍊已達上述水平的其它工作人員;
(五)學生會員:在高等學校及科研院所學習的病理生理科學及相關專業的研究生,學生會員按普通會員的50%交納會費;
(六)終身會員:會員連續交納會費滿30年,或連續交納會費滿10年,退休時仍是病理生理學會會員者可註冊為終身會員。成為終身會員後不再繳納會費;
(七)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並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學會聯繫交往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外籍會員需報中國科協備案;
(八)名譽會員:對本學科或專業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九)單位會員:凡與本學會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學會活動,支持本學會工作者,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學會兩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
(三)經本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包括外籍會員、名譽會員)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並享受一定優惠;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及取得本學會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可請求學會協助進行技術諮詢,舉辦培訓班或其他業務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名譽會員、終身會員免交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經本學會提示後仍不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產生理事會,應當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的會員數量分配理事候選人名額,並經當地會員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候選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等額或差額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當選者得票必須超過投票人的一半。為保持理事會學術上的權威性,工作上的連續性和學會的活力,理事會人選原則上每屆更新1/3以上,新當選理事年齡不得超過60歲,中青年的比例應不低於30%。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五年改選一次。
第十七條 學會可按學科領域建立專業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學會業務範圍內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是學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設立專業委員會應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並提出總結報告和建議,籌備組織改選下屆理事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審查學會工作計畫;
(十一)分配並監督工作經費的使用;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65周歲。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學會的理事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主管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學會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學會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需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需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展開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章程修改草案提交本屆常務理事會討論,並提交2010年11月5日第九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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