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疏浚業取得穩定健康的發展,對世界疏浚做出一定的貢獻,同時也引起國際疏浚界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協會2002年8月6日代表中國疏浚行業加入世界疏浚協會聯合會,成為其東部疏浚協會會員。建立起促進中國疏浚行業與世界疏浚行業的各項交流與合作的條件,借力國際組織“走出去”通過世界疏浚協會聯合會,中國聲音得以在更大範圍內傳播,中國疏浚業與國際同行交流合作具有穩定、長期的平台和渠道。
協會受政府委託,承擔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提高行業整體素質,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平等競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和會員的權益;參與本行業發展戰略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議;組織學術研討和行業標準研究,開展諮詢服務及技術推廣等,參與本行業的技術、科研成果鑑定工作;開展對本行業的調查研究,收集、整理、分析行業信息資料,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提供服務;組織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方面的培訓工作,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編輯出版有關信息資料、技術文獻;承擔政府和會員委託的各項工作。
建設宗旨
促進與疏浚有關領域內知識的交流,促進與世界相關類型組織間的聯繫,促進中國疏浚業的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主要職責
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疏浚市場秩序,指導會員建立市場機制,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協調會員關係,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開展人才和技術培訓,做好技術成果交流和推廣;組織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做好信息服務。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提供視窗渠道。
為政府服務:做好政府的助手工作。貫徹落實政府的行業巨觀調控政策,協助政府組織行業評優和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套用工作;向政府反映國內外疏浚行業發展情況和趨勢。開展行業調研,收集、分析行業信息,為政府發展疏浚業,制定政策、發展規劃等提供建議。
為行業服務:制定 “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機制;推進企業間專業協作,促進行業結構最佳化,帶動行業整體效益的提高,共同促進行業協調發展。
組織機構
組織架構示意圖
理事成員
第二屆理事會(2010-12-8)
理事長:
副理事長:
王 良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副主任
趙祉勝 中海工程建設總局 副董事長、局長
周樂新 湖南百舸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兼董事長
宗源遠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董事長、黨委書記
馮 俊 交通部長江口航道管理局 副局長
楊尊偉 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秘書長:
楊尊偉 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疏浚協會,英文全稱CHINA DREDG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 CHI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國疏浚界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人士自願結合的非營利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致力於中國疏浚業的發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以促進與疏浚有關領域內知識的交流,促進與世界相關類型組織間的聯繫,促進中國疏浚業的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為宗旨。本協會一切活動均遵從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交通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在北京市東直門外春秀路9號52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圍繞疏浚行業發展的任務,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向政府反映企業的問題、要求,同時向企業宣傳、貫徹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
2、代表中國疏浚行業加入世界疏浚協會聯合會。促進中國疏浚行業與世界疏浚行業的各項交流與合作,維護國家和行業的權益;
3、受政府委託,承擔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提高行業整體素質,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平等競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和會員的權益;
4、參與本行業發展戰略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議;
5、組織學術研討和行業標準研究,開展諮詢服務及技術推廣等,參與本行業的技術、科研成果鑑定工作;
6、開展對本行業的調查研究,收集、整理、分析行業信息資料,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提供服務;
7、組織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方面的培訓工作,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編輯出版有關信息資料、技術文獻;
8、舉辦疏浚行業的學術交流會議和展覽會;
9、組織全國疏浚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
10、承擔政府和會員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是由全國疏浚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疏浚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相關的資質和資格證書。
第九條 凡符合第八條規定,自願書面申請入會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會員,並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承擔並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疏浚市場信息和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問題;
(五)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問題;
(六)決定會費的收取標準。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下同)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討論制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疏浚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6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可由協會的理事長、專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屆會員代表大會期間,由專職副理事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提供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交通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聘任制;駐會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由派出單位負責。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交通部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交通部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交通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告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交通部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經2007年3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