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肇始於1978年的中國當代社會轉型,使
中國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革。社會轉型帶來的巨大變革也為環境法的發展提出了新的客觀要求,為此,環境法必須作出回應。《中國當代社會轉型與環境法的發展》採用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以社會轉型為視角,分別從社會轉型的整體性與環境法理念的發展、社會主體轉型多元化與環境法本位的轉換、政治轉型民主化與環境法公眾參與機制的建立、經濟轉型市場化與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的確立等方面論述了在中國當代社會轉型背景下環境法的發展。
作者簡介
顏士鵬,男,1976年1月出生,黑龍江省呼瑪縣人,法學博士。現為東北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講師,主要從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和科研工作,研究方向為中國環境法和俄羅斯環境法。
發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一區一法”立法模式的理論分析》、《俄羅斯聯邦檢察院在俄羅斯生態法實施機制中的監督功能》等學術論文十餘篇。參與國家級課題五項、省級課題四項、曾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的論證和《放射性物質運輸安全監督管鋰條例》建議稿的論證等國家立法工作。
圖書目錄
總序
序
前言
第一章 中國當代社會轉型及其對環境法發展的客觀要求
第一節 社會轉型與制度變革之界說
一、社會轉型概念的提出及其主要內容
二、社會轉型與制度變革的關聯與互動
三、社會轉型與法律制度變革的辯證關係
第二節 中國社會轉型的發生及其基本標誌
一、社會轉型在中國的發展
二、中國當代社會轉型的基本標誌
三、中國當代社會轉型的特殊性
第三節 中國當代社會轉型對環境法發展的客觀要求
一、中國當代社會轉型與環境法研究視角的轉換
二、中國當代社會轉型與環境法發展的契合
三、社會轉型對環境法發展的客觀要求
第二章 社會轉型的整體性與環境法的發展
第一節 社會轉型的整體性與可持續發展觀的辯證統一
一、社會轉型是一種整體性的社會發展過程
二、社會轉型的整體性是對先發國家社會轉型的揚棄
三、中國當代社會轉型中的“類發展困境”
四、可持續發展——社會轉型整體性的基本方向
第二節 可持續發展觀與環境法理念的發展
一、可持續發展觀確立前中國環境法有無理念
二、可持續發展觀應成為環境法的基本理念
三、可持續發展觀與環境法的互動
四、可持續發展觀在我國現階段的發展
第三章 社會主體轉型多元化與環境法的發展
第一節 社會主體一元化及其環境法“義務本位”的形成
一、社會主體一元化的形成
二、社會主體一元化與“義務本位”法之對應
三、社會主體一元化影響下環境法“義務本位”的表征
第二節 社會主體多元化與“權利本位”法的內在邏輯
一、社會主體多元化的形成與公民獨立社會地位的取得
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對社會主體轉型的高度概括
三、社會主體轉型多元化與“權利本位”法之對應
第三節 “權利本位”——社會主體轉型下環境法本位的應然
一、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環境法本位從實然向應然的轉換
二、公民環境權——環境法“權利本位”的核心
三、知情權、參與權、請求權——環境法“權利本位”的支撐體系
四、完善環境立法——實現環境法“權利本位”的途徑
第四章 政治轉型民主化與環境法的發展
第一節 政治轉型與民主之辯證思考
一、政治體制轉型——從“集權”走向“民主”
二、政治民主化的內涵解析
三、公眾參與機制——政治民主化的運行機制
第二節 環境民主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契合
一、環境民主——政治轉型民主化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延伸
二、政府職能轉變——環境民主的體制保證
三、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環境民主的社會基礎
四、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環境民主原則的集中表現
第三節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機制的構建
一、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主體
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客體
三、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途徑
四、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中的環境信息公開
五、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中的環境教育
第五章 經濟轉型市場化與環境法的發展
第一節 市場經濟下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確立的正當性
一、計畫經濟下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的缺失
二、市場經濟為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提供了制度空間
三、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環境問題市場失靈的制度進路
第二節 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的一般原理
一、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的產生
二、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的特徵
三、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的運行條件
四、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的功能
第三節 中國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的發展
一、從直接管制到經濟激勵——中國環境政策的轉向
二、中國現行環境立法中經濟手段的種類
三、中國現行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的評價
第四節 中國環境法經濟激勵機制中應建立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環境稅制度
二、生態補償制度
三、排污權交易制度
四、押金-退款制度
第六章 中國當代環境法的基本特徵及發展趨勢
一、中國當代環境法的基本特徵
二、環境法的未來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後記
文章節選
第一章 中國當代社會轉型及其對環境法發展的客觀要求
從傳統向現代的社會轉型,是當今世界大多數開發中國家正在經歷的全面的社會變遷。中國從1978年開始改革開放以來,也處於急劇的社會轉型之中。透視中國已經進行的30年社會轉型過程,不難發現,中國這種全面的社會轉型既有與其他國家的共同之處,也有其獨特之處。然而無論是在轉型之中對他國經驗的借鑑,還是另闢蹊徑,這種轉型帶給中國社會的都是一次全面的社會變革,其中首推的是社會制度變革,而作為社會制度重要組成元素的法律當然也不能排除在變革之外。環境法作為我國新興起的法律,其起步和發展與中國當代社會轉型在時間上有著歷史性的巧合,因此在中國當代社會轉型的要求下,環境法的發展自然面臨著新的挑戰。
第一節 社會轉型與制度變革之界說
一、社會轉型概念的提出及其主要內容
(一)社會轉型概念的提出
“轉型”本是一個生物學範疇,原意指“微生物細胞之間以‘祼露的’脫氧核糖核酸的形式轉移遺傳物質的過程”。後被用來指事物從一種運動形式向另一運動形式轉變的過渡過程。社會學借用“轉型”這個概念來描述社會從一種類型向另一種類型轉變的過渡過程,而現代社會科學領域中的“社會轉型”在內容上具有特定的理論意義,它是指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整體性歷史躍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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