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2日,環境保護部以環發〔2015〕69號印發《中國生態文明獎評選表彰辦法(暫行)》。該《辦法》分總則、評選機構、申報要求、評選程式、其他5部分19條,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生態文明獎評選表彰辦法(暫行)
- 印發機關:環境保護部
- 文號:環發〔2015〕6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12日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評選機構,第三章 申報要求,第四章 評選程式,第五章 其 他,
通知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中國生態文明獎評選表彰辦法(暫行)》的通知
環發〔2015〕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精神,按照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的批覆開展中國生態文明獎的評選表彰活動,我部制定了《中國生態文明獎評選表彰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國生態文明獎評選表彰辦法(暫行)
環境保護部
2015年6月12日
辦法
中國生態文明獎評選表彰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精神,認真做好中國生態文明獎評選表彰工作,確保評選表彰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中辦發〔2010〕33號)、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國評組發〔2011〕5號)和《關於環境保護部申報項目的復函》(國評組函〔2014〕4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生態文明獎的評選面向生態文明建設基層和一線,重點表彰在生態文明實踐探索、宣傳教育和理論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第三條 中國生態文明獎表彰獎勵活動由環境保護部主辦,邀請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支持,具體工作由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承擔。
第四條 中國生態文明獎表彰獎勵名額為“中國生態文明獎——先進集體”不超過20個,不評選副司局或者相當於副司局級以上單位,不評選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中國生態文明獎——先進個人”不超過30名,不評選副司局或者相當於副司局級以上幹部(縣建制高配者除外),縣處級幹部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對獲得表彰獎勵的集體,由環境保護部頒發獎牌、榮譽證書;對獲得表彰獎勵的個人,由環境保護部頒發榮譽證書和壹萬元獎金。
第五條 中國生態文明獎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對獲獎集體或個人的先進事跡應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 評選機構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設立中國生態文明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主任由環境保護部分管部領導擔任;設執行副主任1名,由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常務副會長擔任;副主任3名,分別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文明辦)相關司局負責同志和環境保護部相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評審會委員由中央文明辦、全國人大環資委、全國政協人資環委、國家公務員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代表,環境保護部相關司局和直屬單位負責人,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知名專家、學者組成。
第七條 評審會下設秘書處(以下簡稱評審會秘書處),負責中國生態文明獎表彰活動的日常事務。評審會秘書處設在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
第三章 申報要求
第八條 申報中國生態文明獎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先進集體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生態文明實踐探索、宣傳教育和理論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具有典型示範意義,五年內未發生違法違紀等問題。評選對象為從事生態文明建設的基層組織,主要包括企事業單位、社團、社區和基層政府或部門等。
(二)先進個人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生態文明實踐探索、宣傳教育和理論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事跡具有先進性和典型性,無違法違紀等問題。評選對象為從事生態文明建設的一線工作者,主要包括學者、教育工作者、新聞工作者、社會組織工作者、企業管理人員、工人、農民、公務員、軍人等。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被推薦為中國生態文明獎候選者: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範圍和條件的;
(二)曾經獲得中國生態文明獎的;
(三)申報資料不實或弄虛作假的。
第十條 各省(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可提出候選先進集體1個和候選先進個人1名。其中,開展生態省(生態文明建設示範省)建設的省(區、市)可增加1個候選集體或個人。國家各有關部門每屆可推薦1個候選先進集體或1名候選先進個人。推薦機關事業單位幹部作為候選先進個人的,推薦單位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計畫生育等部門意見;推薦企業作為候選先進集體的或企業負責人作為候選先進個人的,推薦單位應徵求工商、稅務、審計、紀檢監察、環境保護、計畫生育、安全生產、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意見。
第四章 評選程式
第十一條 評審會秘書處對候選先進集體和候選先進個人按評選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將符合條件的候選先進集體和候選先進個人名單提交評審會評審。
第十二條 評審會組織召開評審會,評審會委員對候選先進集體和候選先進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實名投票,提出不超過20個候選先進集體的建議名單、不超過30個候選先進個人的建議名單。評審會按得票多少確定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建議名單。
第十三條 評審會秘書處通過環境保護部網站、中國生態文明網、中國環境報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建議名單及主要事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公示期間收到的實名投訴和舉報問題,評審會秘書處責成推薦單位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評審會秘書處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經調查問題屬實、不符合評選條件的,取消候選資格。公示期間未收到投訴和舉報,或投訴和舉報問題經調查不屬實的,由評審會秘書處將名單報環境保護部。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按程式進行審議,確定中國生態文明獎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名單並公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中國生態文明獎頒獎表彰活動。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條 在評選活動中,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和有行賄、受賄行為,或推薦材料嚴重失實的,經查實,取消候選者的評獎資格,已經授獎的撤銷其榮譽證書和獎牌,追回頒發的獎金。
第十六條 參與中國生態文明獎評選活動的評審會委員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認真落實廉潔自律要求,嚴格遵守相關工作準則和規定。在評選活動中,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經查實,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評選表彰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評選的集體、個人及相關方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