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化製藥工業協會

中國生化製藥工業協會

中國生化製藥工業協會China Biochemical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CBPIA)是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組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登記註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跨部門、多種經營所有制的全國性的行業社團組織。 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做政府行業管理工作的參謀和助手。堅持為全行業整體利益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謀求全行業共同發展。促進技術進步和企業管理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提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生化製藥工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Biochemical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 組建部門: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 簡寫:CBPIA
協會任務,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協會任務

協會的任務是:接受政府委託,協助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行業及國內外有關資料,組織信息交流和開展諮詢服務;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組織制定行業有關法規、規範、標準和先進技術指標;接受委託,承擔行業重點工程項目的評估、論證工作;組織推動會員單位之間開展經濟、技術合作,發展規模生產;協調生產企業之間、工商、工貿之間業務關係,促進工業生產和市場共同發展;在全行業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型原輔材料的套用;通過多種方式,培訓各種專業人才,提高全行業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人員素質;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推廣先進技術、生產和經營、管理經驗。
中國生化製藥工業協會是我國唯一的全國性生化製藥行業社團組織。目前擁有團體會員289家。生物製藥工業,是個新興的高新技術產業門類,在中國有廣闊的發展領域。本協會及其會員單位在中國改革開放和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潮中,誠懇希望與國內外有關協會、商社、團體、院校和企業建立友好往來關係,在工業生產、科學技術、產品開發、經營、對外貿易等方面進行交流與合作,共同努力為人類健康事業做出貢獻。

組織機構

1.組織機構:內部機構設有:秘書處、企業管理服務部、經濟技術諮詢部。秘書處的職責: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組織制定協會工作計畫;會員匯集管理;對外聯繫,協調公共關係,組織安排各種會議,管理協會財務收支,承辦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交辦事項。 企業管理服務部職責:收集整理本行業及有關基礎資料,分析提出本行業經濟、技術活動情況,協助政府組織藥品質量監督,開展企業升級諮詢服務,推動發展企業聯合生產、轉變經營機制,考核推薦優秀企業及優秀企業家,組織技術工培訓。經濟技術諮詢部職責:研究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科研項目的建議,參與企業技術改造諮詢,組織技術交流、合作,組織引進、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和新型原輔材料,提供市場動態資料,開展技術諮詢服務。
協會下設有技術專家委員會、生物反應因子專業委員會。
2.人員隊伍:現有工作人員和專家二十多名,全部具有大學以上學歷,碩士研究生2名,均是從事生物技術的專業人員,還有多年從事生物製藥行業管理的老專家。
3.專業機構:80年代在江蘇南京成立了江蘇省生化製藥研究所。研究人員40人。在山東濟南成立了山東省生物藥研究所,1998年建立了山東省生物藥物重點實驗室,研究人員120人。研究的主要項目有玻璃酸鈉注射液(眼科手術用,關節腔內注射用),含玻璃酸鈉的滴眼劑、低分子肝素及硫酸軟骨素等。
90年代以來,國家科委、中國科學院、中國醫學科學院、各有關高等院校,以及重點生化製藥企業都加強了生化製藥的科研力量,逐步建立了一些研究室、所、中心和基地,加快了我國生化製藥工業的發展。
1975年商業部在南京成立全國生化製藥情報中心站。創辦了《中國生化藥物雜誌》(雙月刊),對國內重點生化藥物進行了專題調研,以及組織國內生化製藥行業的技術交流等
建立了中國藥學會生化藥物專業委員會和中國生化學會工業生化專業委員會。這兩個學會從生化藥學和工業生化學兩個學科的交叉中使生化藥物凸現出來。兩個學會自1981年成立以來,學會已開展了學術交流活動70餘次,對活躍學術思想,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為更好地發揮專家、學者、和科技人員的才智,利用他們的智慧力量,為生物技術的發展、行業的建設、政府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協會建立了全國生物技術專家庫,囊括了千餘名國內生物技術方面的精英。
4.協會已開展的主要工作:
⑴ 開展信息交流。
為了充分發揮協會的中介作用,從整體上促進全行業的交流與溝通,我會於1996年在昆明首次召開了廠長經理聯誼會,得到了大家的擁護和支持。認為這是生化製藥行業聯絡感情、溝通渠道、研究行業發展大計的好形式。隨後協會一直定期召開,明年將召開第五屆廠長經理聯誼會,主要內容是交流行業情況,研究共性問題,組織開展信息交流,產品交流,科技成果交流,經驗交流,促進行業更好地發展。
近幾年,我會每年開展一次年度行業基本情況調查統計交流工作,為我國生化製藥行業相關單位和企業提供了唯一的全行業基礎性統計資料,深受政府部門和業內人士重視和歡迎。我會編輯的《生化製藥動態》小報,在稿源少,缺少經費的困難情況下,堅持出版,及時傳達了領導機關的方針政策,交流了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信息。在行業內發揮了信息交流的作用。
⑵ 充分利用專家庫,組織行業專家對企業進行指導幫助。
應企業的邀請,我會於2001年3月組織十多位具有權威性的專家、教授對湖北八峰藥化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胺基酸國產化考察。該公司是我國最大的胺基酸原料藥產業化基地。通過考察和座談活動,專家們對該公司胺基酸國產化發展的方向、品種、技術質量水平、劑型改革等都提出有益的建議。
⑶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擴大國際間同行業的技術經濟交流和合作,發展對外貿易,研究、協調技術、產品等進出口工作的問題,統一行業對外的口徑,組織做好新技術的消化、吸收、提高和轉讓的各項工作。如應美國生物技術協會邀請,我會組織了中國生化製藥考察團赴美國參加了2001國際生物技術年會及展覽,並參觀了相應企業。與外經貿部合作組織了中國生化製藥企業廠長經理赴歐洲考察團,同歐洲生化醫藥界進行了交流,對幾家國際上有影響的製藥企業如德國拜耳、法國賽菲等的GMP管理進行了實地參觀考察。1993年我會生物反應因子專業委員會在北京組織召開了“第九屆國際轉移因子學術交流會”。
⑷ 組織生化製藥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型原輔材料的推廣套用。
開展多種技術、質量的交流評比活動,向國家推薦優秀企業和各類優質產品。為了扶持國產優質名牌生化藥品發展,擴大生化藥品知名度,和開拓市場,我會在全國開展“推薦名牌生化藥品活動”, 許多企業積極參加推薦了本企業質量穩定、療效可靠、市場占有率高、臨床反映好的產品。1999年我會與中央電視台合作推出“中國生化製藥工業協會國產生化藥品推薦品牌展示”活動,收到了較好效果。
⑸ 推進科技進步。
開展各種學術交流活動,建立技術中介服務台,邀請專家學者對世界生物製藥工業發展趨勢、國內外先進技術推薦介紹、產品結構調整、實施GMP、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做專題報告;請科研院所介紹新品種、新技術等成果,把這些項目推向企業,促進了產學研相結合。如我會所屬生物反應因子專業委員會,多次召開“全國免疫調節劑學術討論會”。探討交流免疫調節劑的基礎理論研究、實地使用和試製生產等。代表們一致認為這種會議體現了交流經驗、探討協作和技術轉化開發的精神,收益甚大。
⑹ 協助企業挽救擬淘汰品種。
力勃隆片(膠囊)和力維隆補血糖漿,因是肝浸膏製劑,在地標升國標再評價中被列為擬淘汰品種。許多廠家要求保留這些品種。考慮到這幾個品種生產廠家多,批量大,臨床反映有一定療效。因此,我會決定組織廠家共同開展挽救工作。我會牽頭組織專家和企業開展調研,查閱國際國內有關文獻資料、配方來源依據、藥理藥效文獻依據、臨床療效證明等。並專門召開了研討會。通過這些活動查明,國際上沒有一個國家淘汰了肝浸膏製劑,目前歐美等十多個國家生產的肝製劑品種不下百種,1999年馬丁副藥典收載的附有配方的肝浸膏製劑就有43個品種。這就為爭取保留這些品種提供了有力依據。

協會章程

中國生化製藥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為“中國生化製藥工業協會”(簡稱:中生藥協)
英文名稱為:China Biochemical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BPI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化製藥生產流通領域相關企業、科研教育等事業單位及相關地方社團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2.協會是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3.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堅持改革開放方針,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進步,推進科學管理。堅持為政府服務和為全體會員服務,為生化製藥行業的全面可持續發展服務,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廣大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委託的中國商業聯合會。同時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與職責任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與職責任務是:
(一)參與生化製藥行業管理。貫徹國家政策法令,督促會員單位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實施行規行標,組織開展行標行評,表彰獎勵先進,規範行業行為,協同政府製造和維護生化製藥行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反映行業訴求。組織開展有關生化製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改革、發展、創新的政策建議。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三)組織開展專家諮詢、人才培訓、協作攻關、成果鑑定、技術推廣等各項行業服務工作,努力辦好協會相關的網站、刊物和內部資料交流。努力擴大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經濟、貿易、技術和信息交流,組織開展生化醫藥產品及生產設備交易會、展示會、信息發布會、專題研討會和經驗交流會。
(四)推動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生產、技術、產品銷後以及進出口等方面的利益關係,促進行業健康協調發展。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宣傳普及國際國內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加強企業維權服務,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反傾銷反壟斷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維護行業和會員權益方面發揮作用。
(六)推動行業創新。組織生化製藥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型原輔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質量交流活動把創新精神貫穿到行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各個環節。
(七)興辦生化製藥行業各類基金,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性實體,努力促進職業教育,科技開發,文化建設 ,安全管理,社會福利等行業內公益事業的發展,增強行業凝聚力。(八)承辦政府委託的有關事項和會員單位要求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生化製藥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加入本會後為團體會員。
(二)凡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和退居二線並熟悉生化製藥行業業務的老同志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凡從事生化製藥工業和為其配套服務,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以及相關的科研、設計單位,大、中專院校和社會團體,均可接納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中國生化製藥工業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優先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如:對新產品有優先或優惠獲得轉讓的權利;
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各種情報、信息資料和刊物;
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學術、培訓活動的權利;
有權要求協會組織專家進行“會診”諮詢;
(四)有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行業利益,發展行業優勢。
(三)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協會要求的各種技術、經濟資料和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對熱心協會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有些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過本協會 ,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宗旨和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中國生化製藥工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協會的工作方法和任務;
(六)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必須2/3以上正式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每屆四年,由理事會召集。如有60%以上會員認為有必要或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可臨時舉辦會議。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等各類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獎勵有關會員單位,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技術專家委員會委員;
(八)領導各職能機構進行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協會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籌辦協會召開的會議,組織起草協會檔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負責開展對外聯絡工作;
(七)管理協會財務收支,及信息文書檔案工作;
(八)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和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國家補貼及有關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各種有償技術諮詢服務,出版刊物資料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協會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審批機關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章程經2007年3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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