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風水研究院

中國環境風水研究院

中國環境風水研究院是一個傳統文化研究機構,它是由海內外易學界風水專家學者共同組建的,集學術與交流為一體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2012年4月在香港政府依法註冊, 登記號碼:5967634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環境風水研究院
  • 現任院長張其龍
  • 國內通聯地址:河南省平頂山市
  • 業務範圍易學風水研究與套用、學術交流
信息,章程,

信息

本院宗旨: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傳承並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現任院長:張其龍
業務範圍:易學風水研究與套用、學術交流、教育培訓、高端策劃等。
國際總部地址:香港九龍旺角道33號凱途發展大廈7樓04室。
內通聯地址:河南省平頂山市。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院名稱:中國環境風水研究院。
英文名稱:ChineseEnvironmentFengShuiInstituteCo.,Limited
第二條 本院是由海內外易學界風水專家學者共同組建的,集學術與交流為一體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在香港政府依法註冊。
第三條 本院宗旨: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格遵守國家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傳承並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院接受各級政府的監督管理和有關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本院地址:香港九龍旺角道33號凱途發展大廈7樓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院的業務範圍:
(一)挖掘整理古代風水典籍,正本清源,推陳出新。
(二)開辦官方網站,提供學術交流平台。
(三)舉辦形式多樣的學術研討會、風水考察等公益活動。
(四)搞好教育培訓,培養易學人才。
(五)做好易學職稱評審、資格認證等工作。
(六)當好企業或個人的易學顧問。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院的會員種類:
(一)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院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院的章程;
(二)在易學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自願為弘揚國學文化做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自薦或者經本院會員推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資格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待遇:
(一)擁有本院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優惠或者免費參加本院之活動(服務);
(三)在本院官網上優惠或者免費宣傳;
(四)在本院官網免費下載有關資料;
(五)對本院工作擁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院的決議;
(二) 維護本院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院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院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院,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院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院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院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有較大影響的專家、學者和德高望重的老同志,組成本院顧問團,為本院發展指導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院長(理事長)、副院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院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院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院的院長(理事長)、副院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院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院設駐會專職常務副院長1名,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院院長(理事長)、副院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院院長(理事長)、副院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院長(理事長)、副院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院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院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院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院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愛心人士捐贈或贊助、活動或服務收入。
第三十一條 經費支出包括:日常辦公、舉辦會議、課題研究、會員獎勵、公益活動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1、本章程的修訂,須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可修訂。
2、本章程的修訂,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院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通報各會員。
第三十七條本院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2012年4月18日起生效,解釋權屬本院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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