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成員
第一任會長
中國歷史學家。湖南醴陵人。1912年2月7日生。曾就讀於北平大學法商學院商學系。193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
1937年“七七”事變後,投身抗日戰爭。先在家鄉長沙創辦抗日刊物《火線下》(三月刊),1937年12月起,參加創辦中共湖南省委機關報《觀察日報》,並任總編輯。1940~1941年間先後在桂林、香港任國新通訊社經理。1943~1945年9月任成都《華西晚報》主筆。1946年任上海《文萃》周刊主編。1947~1948年間先後任香港新華通訊社總編輯和《華商報》編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出任新聞總署研究室主任。1950~1955年在中共中央宣傳部工作,先後任秘書室主任、報紙處處長、出版處處長、黨史資料室主任等職。1955~1960年任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歷史組組長。1961年以後任《歷史研究》雜誌主編和中國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副所長。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發生後,受到錯誤的批判,此後八年沒有安排工作。1975年仍任《歷史研究》雜誌主編,兼近代史研究所副所長。1980年任《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總編輯。晚年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學術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中國史學會理事;曾任第六屆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委員、中國史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現代史學會會長、《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編輯委員會委員等職。
黎澍1966年以前主要研究項目有: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孫中山;辛亥革命;五四運動;毛澤東思想。粉碎“四人幫”後,主要研究項目有:中國的封建主義;近代中國文化史;人民民眾的歷史作用問題等。他在長期主持學術刊物的編輯工作中,尤其是主編《歷史研究》雜誌期間,主張刊物應當敢於開風氣之先,倡導並支持確有新見解、新觀點的論著;注意發現並扶植優秀的青年史學工作者;重視史學理論和史學方法的探索和研究。他根據對中國歷史的考察,嚴肅總結“文化大革命”的歷史教訓,指出,“中國所面臨的不但有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的矛盾,而且有社會主義同封建勢力的矛盾,社會主義制度如果不能牢牢地站穩腳跟,就必定倒退到封建主義”。因而,消滅封建主義殘餘影響,是實現中國現代化的重要條件。他論述馬克思主義傳播中若干影響深遠的一些理論觀點,認為“人民民眾是歷史的創造者”、”人民民眾是歷史的主人”的提法不符合馬克思主義,並非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還指出“一切歷史都是階級鬥爭史”的提法不是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不能將一切歷史都歸結為階級鬥爭史。他總結中國歷史學發展的曲折過程中的經驗教訓,深入思考歷史學自身發展的內在規律,探求發展中國歷史學所需要的穩定而正確的方向、途徑和具體辦法,尤其強調歷史的真實性原則。1988年12月9日因病逝世。著有《辛亥革命前後的中國政治》、《馬克思主義與中國革命》(文集)、《再思集》(文集)、《早歲》(回憶錄)、《歷史的創造者及其它》(文集)等。
第二任理事長
中國歷史學家。原名李忠慎。1918年9月15日出生於四川省榮昌縣安富鎮(現屬重慶市)。1934年考入重慶川東師範學校,積極從事進步學生運動和救亡活動。1938年初,李新約集同志數人,毅然由萬縣步行去延安,入陝北公學。後歷任晉冀魯豫中央局青委書記、軍調部北平執行部整軍小組中校組員、華北大學正定分校主任等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參與籌辦中國人民大學,曾任校黨委副書記。1960~1962年,他擔任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秘書長、黨組副書記。代史,1960年被授予教授職稱。1962年在中國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任研究員,先後擔任該所現代史組和通史組組長。1976年後,歷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黨委副書記、副所長、中華民國史研究室主任及現代史研究室主任、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併兼中共全國黨史學會副會長、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現代史學會理事長等職。從1980年起他還擔任第五、六、七屆全國政協委員。1956年曾赴越南講學,1979年作為中國社會科學代表團成員赴美國訪問並講學,1981年他應邀到法國講學,1986年被邀為亞洲歷史學會會員。
李新治學嚴謹,勇於創新,在許多學術問題上有獨到的見解,在中國革命史、中共黨史和中華民國史等史學領域造詣很深。主要代表作有:《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簡史》、《中國革命史的幾個問題》、《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史講話》等,與他人合著並擔任主編的有《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通史》(四卷本)等。80年代末期主編兩套大型史書:《中國革命史》(全書十二卷)和《中華民國史》(全書十三卷),陸續出版。《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通史》獲國家教委頒發的優秀教材一等獎,《中華民國史》獲1988年全國優秀圖書獎。
2004年2月5日在北京逝世。
第三任會長
中共黨史專家、中共優秀新聞工作者,筆名江橫,1915年5月4日生於山西洪洞縣,2007年11月18日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 2歲。
董謙193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1935年夏到上海從事“左聯”組織工作,1938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西安從事地下工作,並於同年6月調到漢口《新華日報》當記者,從此開始了他長達1 8年的新聞生涯。歷任華北《新華日報》特派記者、新華社太岳分社副社長、太岳《新華日報》特派員、副總編、《人民日報》編委等職務,共撰寫各種題材的文章8 0餘篇,先後出版《沒有人民的世界》等系列報告文學。尤其是他在抗戰時期對白晉線和沁源圍困戰的系列報導,引起強烈反響。
1956年秋,董謙轉入社會科學戰線,先後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核心組副組長、思想史組組長、研究員、中國科學院黨委委員、哲學社會科學部黨委常委、學部學術辦公室主任。1959年上半年,董謙帶領中國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調查組主持撰寫了《關於農村公共食堂的幾個問題》的調查報告,提出“不宜大辦食堂,只可在民眾自願情況下辦農忙食堂或小型食堂”的意見,受到錯誤處理。1961年5月,毛澤東和中共中央為董謙平反,認為“這個食堂報告是馬克思主義的,不是右傾機會主義,是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現在看來當時只有那個調查報告是正確的”,“是有先見之明的”。1978年春,在全國知名專家學者座談會上,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這個報告“是建國三十年來哲學社會科學戰線上第一個最大的研究成果”。
1964年秋至1972年秋,董謙調任農業部人民公社管理局副局長,1972年10月調任中國革命歷史博物館副館長。1989年被選為中國現代史學會會長,1997年起擔任中國現代史學會名譽會長。從他擔任中國革命歷史博物館副館長以後,他不僅致力於博物館的領導和管理工作,還積極從事中共黨史和中國革命史、中國現代史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991年6月出版的他和李新主編的《圖說近代中國》,是國內規模較大、圖片資料最多、體系完整的一部圖文並茂的大型歷史畫卷,榮獲“光明杯優秀哲學社會學學術著作榮譽獎”。此外,他還先後撰寫了《“九一八"事變爆發的經濟背景初探》、《福建事變性質探討》等多篇重要學術文章。
第四任會長
1942年3月生,山東昌邑人,1967年畢業於山東大學歷史系。1968-1978年在江西省永豐縣、井岡山地區做行政工作;1978-1988年在紅旗雜誌社做編輯,曾任《內部文稿》編輯部副主任;1988-1996年在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做編輯、研究工作,曾任《中共黨史研究》副主編、第一研究部主任等;1996-2005年在中共中央黨校中共黨史教研部任教,曾任中共黨史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中共黨史學會黨校系統黨史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主任等職。現仍擔任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組黨史黨建學科小組(學科評審組)成員、《黨史研究與教學》雜誌名譽主編等。
對中共黨史、中國現代史、毛澤東思想等方面有比較深入的研究,共發表論文270多篇,出版專著、合著10餘部,主編或參與編寫著作60餘部,一些論著在國內外發生了較大的影響。主要論文有《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黨的土地政策的演變》(《中國社會科學》中文版1980年第6期、英文版1981年第1期,1984年獲《中國社會科學》青年優秀論文獎)、《舊中國土地占有狀況及發展趨勢》(《中國社會科學》中文版1989年第4期、英文版1990年第4期)、《關於深化中共黨史研究的幾點思考和建議》(《中共黨史研究》1997年第4期,2001年獲中國中共黨史學會評選的1991-2001年全國優秀黨史論文一等獎)、《社會史研究與中國現代史》(《史學月刊》1997年第6期)、《鄧小平與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偉大轉折》(《解放日報》1998年 12月 4日,1999年獲中共中央宣傳部“五個一工程”獎)、《五四運動與民族振興》(《中共中央黨校學報》1999年第2期,同年獲“卓達杯”全國徵文一等獎)等。主要著作有《王明評傳》(合著,安徽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1990年獲華東地區政治理論圖書一等獎,新版改為《王明傳》)、《中國近現代農民土地問題研究》(青島出版社1993年版,1994年獲北方十五省市優秀圖書獎)、《中華民族抗日戰爭史》(主編之一,中共黨史出版社1995年版)、《紅軍長征史》(主編之一,遼寧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1997年同時獲國家圖書獎和中共中央宣傳部“五個一工程”獎)、《中國馬克思主義發展史》(主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1年版)、《中國共產黨的歷程》(三卷本,主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題史稿》(五卷本,主編之一,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出版,2007年獲首屆中國出版政府獎)、《彭湃研究叢書》(四種六卷,主編,其中《彭湃研究》2008年獲中共中央黨校優秀科研成果獎)等,並參與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的七十年》、《毛澤東思想基本問題》(主編之一)等書。
發展歷史
2010年10月15日至17日,中國現代史學會成立30周年紀念大會暨學術研討會在鄭州大學舉行。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共中央黨校、北京師範大學、南開大學等科研院所的126名專家學者代表參加。
河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賴謙進在大會上表示,河南是人文社科研究的寶地,有著中國現代史研究的豐富資源。就現在來說,河南在探索中部崛起的過程中面臨很多的挑戰,有很多現實的問題需要破解,可以說,河南遇到的問題也是非常典型的中國問題。要以史為鑑,找出歷史的軌跡,少走彎路,促進經濟發展,希望從各位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中,獲取對經濟社會發展更多的智力支持。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現代史學會,其英譯名稱是Society 0f Chinese Modem History(SCMH)。
第二條本會是熱愛和從事中國現代史研究和教學的工作人員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民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思想路線和百家爭鳴的方針,通過各種形式,開展各種學術活動,促進青年史學工作者的成長,推動中國現代史研究的深入開展,提高中國現代史研究的學術水平。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文物局和民政部社團管理司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地址和掛靠單位是:北京天安門廣場東側中國革命博物館。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每兩年舉行一次全國性的學術討論會,不定期地舉行小型專題討論會,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二)不定期地舉辦各種講習班、培訓班,提高中國現代史的研究和教學水平。
(三)辦好與本會性質、業務相關的出版(如學術討論會的論文集、學會通訊等)、展覽等文化宣傳、交流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中國現代史的研究和教學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被邀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討論會等活動的權利;
(三)有在學會通訊上優先發表文章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科研成果和資料、調查報告、學術動態、信息等。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至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國現代史研究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至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學會的其他重要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1997年11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經1999年9月28日召開的常務理事會修改補充。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