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珠寶協會

中國珠寶協會

中國珠寶協會是經國家批准成立的全國寶玉石行業的社會團體,是政府聯繫寶玉石企事業單位和寶玉石專業工作者的紐帶和橋,為社會性團體法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光榮中國企業管理協會會長袁寶華、地質礦產部原部長孫大光、原輕工業部部長徐運北中國易經協會主席陳帥佛,全國政協秘書長朱訓、法務部原部長鄒瑜擔任中國寶玉石協會名譽會長、地質礦產部原副部長孫文盛任協會會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珠寶協會
  • 地區:中國
  • 目的:團結寶玉石企業事業
  • 從事:寶玉石勘查、開採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中國珠寶協會以團結寶玉石企業事業廠家和廣大從事寶玉石勘查、開採、加工、銷售和專業研究人員艱苦奮鬥、開拓進取、努力振興和發展我國的寶玉石事業為宗旨。其主要任務是:(1)團結一切從事寶玉石業的生產、教育、科研、商貿等工作者,對國內外寶玉石供需形勢、管理體制、資源、利用、保護、產業結構以及產品進出口政策、價格政策和稅收政策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寶玉石企事業和廣大消費者提供服務;(2)協助寶玉石業務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促進寶玉石的"探、采、工、貿"(即找礦、勘探、礦山開採、原料加工、產品貿易)的協調發展,以提高資源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3)開展寶玉石的科學研究、鑑定、加工等技術服務;(4)組織有關寶玉石行業的技術、經濟、管理等專業培訓工作,提高寶玉石行業隊伍的素質;(5)收集、整理、研究國內外寶玉石業的經濟技術信息,編輯出版有關寶玉石方面的書刊、報紙,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寶玉石行業的政策;(6)開展國內和國際寶玉石界的技術經濟交流和合作。
中國珠寶協會根據專業分工,協會下設若干工作部門和專業委員會。各省(市、自治區)寶玉石協會是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的團體會員。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創辦了《中國寶石》、《中國寶玉石》雜誌在國內外公開發行,並通過《全國寶玉石報》、《寶玉石石信息》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中國珠寶協會每年舉辦一至二次全國性的展銷定貨暨學術交流活動。各省、市、自治區寶玉石協會和各專業委員會相應組織形式多樣的活動,這些活動有力地推進了寶玉石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已經成為我國寶玉石業最有影響和權威的社會團體。

協會章程

中國珠寶協會章程
(2005年11月9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珠寶協會”,簡稱“中寶協”,英文名稱“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GAC”。
第二條:本會性質:為全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及珠寶界的知名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全國廣大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及珠寶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為推動和振興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北京市安定門外大街小黃莊路19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任務:是在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和政府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服務功能和自律作用,協助政府貫徹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政策和法規,推動科技進步與科學管理,實現我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持續穩定發展。
本會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服務的職能;二是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事業和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三是協助政府部門加強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管理的職能。具體是: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一切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對國內外珠寶玉石首飾的供需形勢、資源利用、產品開發以及進出口政策、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前期論證;
(三)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五)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 協助政府加強對珠寶市場的巨觀調控與指導監督,嚴格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的各種質量標準和行為規範,開展行價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並團結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監督執行,使我國珠寶玉石首飾市場規範有序地發展;
(七)開展珠寶玉石首飾科學技術研究及鑑定評估;推動產品款式設計和花色品種創新、鑑定儀器研製、加工設備革新等技術活動。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對具有行業專長的帶頭人,給予技術權威認證資格認定;
(八)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開展與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有關的社會活動;
(九)組織開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專業技術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提高全行業的素質,為全行業提供各類專業人才;
(十)組織並開展國內外有關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珠寶協會和商會的聯繫。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國內外珠寶首飾展銷會、展覽會,引進並推廣國外有關發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一)組織建立全國珠寶玉石首飾信息系統(資料庫),為國內外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開展諮詢服務,通過國際網際網路與國際接軌,使我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走向世界,擴大影響;
(十二)收集、整理、統計、研究國內外珠寶玉石首飾的經濟技術信息,辦好刊物,編輯出版珠寶玉石首飾方面的圖書、雜誌、報紙,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政策;
(十三)協助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有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促進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與其他行業交流與合作,以提高本行業的影響力,達到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十四)協調全國與地方協會、本行業與其它有關行業的聯繫,相互支持與合作;
(十五)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六)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建立一支年輕化、專業化、富有朝氣的職業化隊伍;努力強化服務意識,為會員提供有關專項服務,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十七)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地方性珠寶玉石首飾業協會(商會)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收藏、檢測鑑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個人;
(三)名譽會員:凡對本協會有重要貢獻,有聲譽的國內外單位、專家、學者,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或名譽單位會員稱號。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會員部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聘請有關名譽職務、顧問等;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協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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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1—2年召開一次會議,一般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會長工作會議。會長工作會議由會長召集,根據某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由與該項工作相關聯的部分副會長、部分常務理事和部分理事參加,不定期、不定人數召開會長工作會議,研究協會的相關工作,並檢查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對會長辦公會議負責。其所做出的決定須經會長辦公會議追認通過方能生效,追認的方式可以採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從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業家副會長不受二屆任期限制,但最高任職年齡必須符合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為協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橢鞽擲硎祿岷統N窶硎祿幔?硎祿岷統N窶硎祿岜棧崞詡洌?苫岢ふ偌?岢ぐ旃?嵋楹突岢すぷ骰嵋欏?/P>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交理事會通過。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研究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或會長工作會議;
(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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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會長授權,代表會長簽署上報的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秘書處設立黨支部,隸屬國土資源部直屬機關黨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5年11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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