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一)資助開展各種牙病防治活動,包括研製、普及套用口腔保健適宜技術和活動;支持牙防扶貧工程項目及其活動;齲病和牙周疾病防治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與評價;口腔健康教育與促進;社區口腔衛生服務;
(二)培訓口腔預防專業人員和促進國內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資助口腔常見病預防的套用科學研究與臨床試驗項目;
(四)表彰牙病防治先進單位和個人。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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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隴德
| 原衛生部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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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自寬
| 原衛生部醫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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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震康
| 中華口腔醫學會名譽會長 北京大學口腔醫院名譽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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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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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玉峰
| 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科技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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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俊
| 上海天使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事長:
| |
孔靈芝
| 原衛生部疾控局副局長
|
副理事長:
| |
王興
| 中華口腔醫學會會長,北京大學口腔醫院教授
|
俞光岩
| 中國醫師協會口腔醫師分會會長,中華口腔醫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口腔醫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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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傳璸
| 北京大學口腔醫學院院長、教授
|
相建強
| 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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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
| 箭牌糖果(中國)有限公司企業事務總監
|
秘書長:
| |
郭傳璸
| 北京大學口腔醫學院院長、教授
|
副秘書長: | |
王偉健 | 北京大學口腔醫院教授 |
鄭樹國 | 北京大學口腔醫院教授 |
理事:
|
1 | 馮希平 | 上海交通大學口腔醫學院副院長、教授 |
2
| 郭傳璸
| 北京大學口腔醫學院院長、教授
|
3
| 何喆
| 明尼蘇達礦業製造(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技術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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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胡德渝
| 四川大學華西口腔醫學院教授
|
5
| 蔣瑋
| 重慶登康口腔護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6
| 孔靈芝
| 原衛生部疾控局副局長
|
7
| 李強
| 高露潔棕欖(中國)有限公司口腔護理專業關係總監
|
8
| 李愛國
| 鹹陽西北醫療器械(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
9
| 李華敏
| 上海時代天使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董事長
|
10
| 林煥彩
| 中山大學光華口腔醫學院教授
|
11
| 呂強
| 箭牌糖果(中國)有限公司企業事務總監
|
12
| 秦皖民
| 雲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13
| 宋欣
| 滬鴿齒科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
|
14
| 台保軍
| 武漢大學口腔醫學院黨委副書記、教授
|
15
| 王渤
| 中華口腔醫學會秘書長,北京大學口腔醫院院長助理
|
16
| 王興
| 中華口腔醫學會會長,北京大學口腔醫院教授
|
17
| 王偉健
| 北京大學口腔醫院預防科教授
|
18
| 王新倫
| 中國健康教育中心高級顧問
|
19
| 相建強
| 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
20
| 徐韜
| 中華口腔醫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口腔醫學院教授
|
21
| 俞光岩
| 中國醫師協會口腔醫師分會會長,中華口腔醫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口腔醫院教授
|
22
| 鄭樹國
| 北京大學口腔醫院預防科主任、教授
|
23
| 鄒其芳
| 北京瑞爾聖彬醫療科技有限公司CEO
|
監事會監事:
| |
1
| 孫正
| 中華口腔醫學會副會長、北京口腔醫學會會長、首都醫科大學口腔醫學院教授
|
3
| 章錦才
| 中華口腔醫學會副會長、廣東省口腔醫院教授
|
2
| 鐘浩源
| 廣州寶潔有限公司傳播與公關部公關經理
|
| 主任委員 | |
| 馮希平 | 上海交通大學口腔醫學院副院長、教授 |
| 委 員: |
1
| 程敏
| 吉林大學口腔醫院預防科主任、主任醫師
|
2
| 丁笑乙
| 北京口腔醫學會秘書長
|
3
| 杜民權
| 武漢大學口腔醫學院預防科教授
|
4
| 馮昭飛
| 天津市口腔醫院主任醫師
|
5
| 葛立宏
| 中華口腔醫學會兒童口腔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6
| 韓曉蘭
| 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主任醫師
|
7
| 韓永成
|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口腔醫學院主任醫師
|
8
| 黃瑞哲
| 西安交通大學口腔醫院教授
|
9
| 黃少宏
| 廣東省口腔醫院副院長、主任醫師
|
10
| 李剛
| 第四軍醫大學口腔醫學院教授
|
11
| 李存榮
| 上海市口腔病防治院副主任醫師
|
12
| 盧友光
| 福建醫大口腔醫院副院長、主任醫師
|
13
| 歐曉艷
| 南昌大學附屬口腔醫院主任醫師
|
14
| 榮文笙
| 北京大學口腔醫學院主任醫師
|
15
| 阮建平
| 西安交大口腔醫學院副院長、教授
|
16
| 沈家平
| 南京醫科大學口腔醫學院主任醫師
|
17
| 張穎
| 中國醫科大學口腔醫學院教授
|
基金會辦公室成員
1.主任:榮文笙 北京大學口腔醫院預防科教授
2.副主任:劉雪楠 北京大學口腔醫院預防科副教授
3.成員: 梁雪梅 王思斯 劉世勇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牙病防治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國內外 。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發展我國牙病防治工作,提高人民口腔健康水平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國內外資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衛生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22號北京大學口腔醫學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對中國牙病防治基金會提供資助的社會團體、企事業
單位代表;
(二)基金會業務範圍涉及到的各類專業人員;
(三)熱心公益事業,為基金會的發展做出貢獻的個人。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制定、修改和解釋基金會章程;
(二)推選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三)聽取和審查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四)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畫;
(五)審理和決定基金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理事長的其他職權和秘書長的職權從以下選項中確定,理事長和秘書長的職權不能重疊,基金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或進行補充:可以考慮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組織募捐的收入(公募基金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非公募基金會可以註明提供主要捐贈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具體姓名或名稱。
(一)國內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款;
(二)港澳台胞、海外華僑、國際友人和團體的捐款;
(三)國際組織的援助;
(四)其他合法來源。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開展各種牙病防治活動;
(二)支持牙防扶貧工程項目及其活動;
(三)培訓口腔預防專業人員和促進國內國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資助口腔常見病預防的套用科學研究與臨床試驗項目;
(五)表彰牙病防治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應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使用基金。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本基金會不進行風險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預計募捐金額超過30萬元的募捐活動;
(二)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需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2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