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煙花爆竹協會(China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Association,CFFA)是由煙花爆竹企業及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煙花爆竹協會
- 外文名:China fireworks and Crackers Association,CFF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登記證號:4987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7094F
- 組織狀態:正常
- 法定代表人:黃海輝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協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踐行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理念,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責;廣泛聯繫煙花爆竹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同業組織,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參與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行業安全健康有序發展。
組織結構
中國煙花爆竹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社團登記證號為社證字第4987號。截止2013年3月20日,共徵集會員520家,涉及26個省(區、市),其中:生產企業373家,經營企業94家,其他社團、院校、設計、評價、安全檢測等單位53家。中國煙花爆竹協會秘書處是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內。
組織章程
中國煙花爆竹協會章程
(2013年4月1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煙花爆竹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Association(縮寫為CFF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煙花爆竹企業及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踐行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理念,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責;廣泛聯繫煙花爆竹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同業組織,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參與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行業安全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行業管理、安全監管等工作;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的研究制訂和貫徹實施;
(三)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環境;
(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提供服務;
(七)反映行業發展重大問題和企業訴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組織開展經驗交流,推廣煙花爆竹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創新成果,促進煙花爆竹行業技術進步;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煙花爆竹安全事故調查分析,組織會員單位積極應對突發事件,建立健全應急機制;
(十)設立網站,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開展相關調研、諮詢和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專業講座和研討座談;
(十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行業管理、安全監管等工作;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的研究制訂和貫徹實施;
(三)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環境;
(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提供服務;
(七)反映行業發展重大問題和企業訴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組織開展經驗交流,推廣煙花爆竹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創新成果,促進煙花爆竹行業技術進步;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煙花爆竹安全事故調查分析,組織會員單位積極應對突發事件,建立健全應急機制;
(十)設立網站,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開展相關調研、諮詢和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專業講座和研討座談;
(十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執行本協會決議,參加本協會活動,履行義務,重視加強安全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向本協會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經催促仍不繳納或兩年無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本協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審議本協會的工作規劃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本協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審議本協會的工作規劃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支付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支付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4月1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