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水泥協會是我國4000多家水泥企業,年產量16多億噸水泥的水泥行業的代表。受政府委託,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政策,行業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辦理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相關的審查工作。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協會組織和協調研發水泥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導入現代企業管理理論和實踐,努力擴大水泥消費市場,拓展行業發展空間。我國加入
WTO後,協會應對水泥行業面對的機遇和挑戰,加強國際交流,內引外聯,開拓國際市場,與國際接軌,為實現水泥強國而做出貢獻。
組織機構
中國水泥協會常設機構有秘書處、企業工作部、人才培訓部、信息工作部、技術諮詢部,此外,立窯、新型乾法窯、鋼渣水泥、特種水泥四個分會均為民政部批准的機構。
業務範圍
中國水泥協會是由我國水泥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成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連線政府和企業,為行業、企業和政府服務的自律性組織,其主要業務範圍是:
1.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務。
2. 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向政府部門提出本行業技術進步、發展規劃及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3. 加強橫向聯繫和交流,協調行業內部和本行業同其他行業的聯繫。
4. 為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技術、管理諮詢,人才資源開發等多方面、多層次的服務。
5. 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組織行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合法、公平競爭的秩序。
6. 加強與國外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經濟糾紛。
7. 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和有關行業技術進步和發展的資料。
8. 指導和支持各地區協會開展工作,並組織交流其他工作經驗。
9. 管理直屬單位的有關事務。
10. 其它有益於行業發展和會員利益的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水泥協會(China Cement Association縮寫C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水泥及相關行業的企業、科研、設計、建設、流通及教育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行業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本會接受國資委和民政部及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積極推進行業結構調整。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務。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本行業技術進步、發展規劃及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規範,組織推進會員貫徹實施。
(四)為會員或其它行業、單位提供本行業信息諮詢;接受政府或企業專項委託,就專題項目組織專家論證、出具企業戰略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報告。
(五)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訴求,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組織行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合法、公平競爭的秩序。
(六)代表我國水泥行業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建立與國際有關水泥同業組織的聯繫,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在會員對外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以及開拓國際市場等方面進行協調。
(七)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和有關行業技術進步和發展的資料,開辦協會網站,為行業提高及時諮詢,反映會員單位動態。
(八)指導和支持各地區行業協會開展工作,並組織交流其工作經驗。
(九) 組織、舉辦國內外展銷會、展覽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以及其它有益於行業發展和會員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行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備必須的法律法規資格。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地區中心城市的水泥協會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中請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註冊登記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又不作說明,且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履行請假手續,視為同意多數意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為單位或組織主要領導者;
(三)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職期限內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名譽會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的聘請,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副會長或秘書長亦可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但必須是在職領導,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檢查、監督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任職期間,如調離本單位,或在本單位不再擔任主要領導職務時,其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任職自然由本單位新的領導出任。由所在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報理事會批准。會長、秘書長任職期間,如需作變動時,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無形資產的使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願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