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泥行業協會於1985年12月7日成立,1991年9月24日通過上海市民政局註冊審查,並於1999年6月10日通過清理整頓,重新予以登記,是合法的社會團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證》證件號為“滬民社證字第0433號,代碼: 50177116-1號,現任協會會長諸葛培智為法人代表。
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登記主管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上也受中國水泥協會的指導。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涉及水泥生產、散裝水泥中轉、摻合料(礦粉、粉煤灰)、綜合性單位(水泥檢測、研究、設計、情報、供應、使用、設備製造)等水泥類領域,會員單位分布六省一市。
協會現有各種不同所有制會員單位173家,其中國有控股企業58家(占33.5%)、三資企業10家(占5.8%)、民營企業97家(占56.1%)、其它成分企業8家(占4.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水泥行業協會
- 成立:1985年12月7日
- 註冊審查:1991年9月24日通過註冊審查
- 第一章:總則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市水泥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CEMENT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CT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是以上海地區為主從事水泥生產、經營、科研、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維護水泥行業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及同業間協調。研究行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引導和促進行業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是:
(一)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水泥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推進水泥行業環保、節能的進程,向水泥深加工,利用工業廢棄物生產水泥等領域拓展,提高市場競爭力;
(二) 收集、整理國內外水泥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刊物向會員傳遞;
(三) 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按規定開展水泥質量誠信評比活動;
(四) 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五)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 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行業協會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七) 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八) 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
(九) 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十) 通過政府委託,可以開展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價格協調、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 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 本協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 本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團體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本行業同業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以及外省市取得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明》的單位;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交入會申請書;
(二) 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選由協會與有關會員單位協商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四年。
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指導協會工作,幫助開展協會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理事會確定的標準收取);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政府購買服務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收入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社會保障保險費用及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的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及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2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