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評選管理辦法

《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評選管理辦法》是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修訂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評選管理辦法
  • 修訂單位: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通過過程,檔案全文,

通過過程

《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評選管理辦法》經水利部批准和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訊)表決通過後於2022年6月20日印發實施。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水利部有關規定,為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提升我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運行管理水平,規範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簡稱大禹獎)評選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禹獎是全國水利行業優質工程的最高獎項,是經國家批准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獲獎工程應是建設規範、設計優秀、施工先進、質量優良、運行可靠、效益顯著的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第三條 大禹獎評選對象為我國境內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原則上以一個批准的初步設計工程為申報項目參加評選。評選工作按申報、初審、現場覆核、評審和獎勵等程式進行。評選活動在水利部指導下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簡稱工程協會)組織實施。
第四條 大禹獎每年組織申報,兩年表彰、頒獎一次,對為獲獎工程作出主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二章 評選範圍與申報條件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具備申報條件的均可申報。
第六條 申報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申報工程範圍及規模要求(詳見附屬檔案1);
(二)符合基本建設程式,且工程按照有關行業要求通過竣工驗收;
(三)工程施工質量評定達到優良等級;
(四)工程投入使用運行一年以上,原則上應達到設計標準的運行考驗。
第七條 下列工程不得申報:
(一)發生過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工程,或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方面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工程;
(二)工程建設期間,因質量安全問題被全行業通報批評一次或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二次及以上的工程;
(三)涉及保密的工程;
(四)已參加過大禹獎評選而未獲獎的工程。
第三章 申 報
第八條 申報工程原則上以工程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為申報主體;工程投入運行後,可由工程管理單位作為申報主體。申報主體也可委託主要貢獻單位申報。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大禹獎申報表;
(二)申請報告及證明材料;
(三)反映工程建設與管理情況的圖片及視頻材料。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按以下程式進行申報:
(一)在“大禹獎網上申報系統”填報有關信息;
(二)完成網上申報後,按照工程的管理許可權和申報系統規定格式,書面報相應的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書面委託的相關行業協會審查,簽署推薦意見,加蓋公章;
(三)在規定時間內將大禹獎申報表和申請報告及證明材料等紙質資料、多媒體視頻資料各一份報至工程協會。
第四章 初審和現場覆核
第十一條 工程協會組建專家組,負責申報項目的初審和現場覆核。專家組由水利行業若干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專家組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專家組分若干小組進行現場覆核並形成覆核意見。每個專家小組由3到5名專家組成。現場覆核工作實行迴避制度,覆核專家不得參與本單位申報或本人參與相關諮詢活動的工程。
第十三條 專家組現場覆核內容:
(一)聽取申報單位情況匯報並質詢;
(二)實地查看工程;
(三)查閱工程有關原始檔案資料;
(四)按《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評審要點》(詳見附屬檔案2)對覆核工程給予賦分、評價;
(五)完成覆核報告,並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 工程協會組織召開專家組全體會議,對現場覆核成果進行審核,提出最終推薦評審工程名單。
第五章 評 審
第十五條 工程協會設立大禹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會)。評審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召開評審會議,對專家組審核推薦評審的工程進行評審,選出獲獎工程;
(二)對評選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十六條 評審會由水利行業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第十七條 評審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召開。獲得到會評審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選票的工程方可通過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程式為:
(一)宣布評審會組成名單;
(二)評審會主任宣布評選原則;
(三)由工程協會秘書處匯報評選基本情況,專家組介紹項目現場覆核情況,評審會委員觀看推薦參評項目視頻資料、查看申報資料並質詢;
(四)評審會委員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五)評審會主任宣布評審結果。
第十九條 評審會評審結果在水利部、工程協會入口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公示中存在舉報問題的工程,經核實確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取消獲獎資格。
第二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後,工程協會頒布獲獎工程決定,並報水利部和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一條 工程協會對獲獎工程的主要貢獻單位授予大禹獎獎牌(杯)、榮譽證書;對主要貢獻人授予榮譽證書。
獲獎者範圍、名額及條件詳見附屬檔案3。
第二十二條 獲獎工程可在其顯要位置上設定獲獎標牌或標誌。獲獎工程將編入大禹獎獲獎工程專輯,並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宣傳、報導。
第二十三條 獲獎單位的上級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其給予獎勵。各獲獎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主要貢獻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或有關方面可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獲獎工程的獲獎單位在其資信評級、參與類似工程投標中給予適當方式的鼓勵。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五條 申報單位在評選工作中,不得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大禹獎。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取消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二十六條 與評選組織實施單位存在經濟利益關係的單位不得參與和評選活動有關的諮詢業務。
申報單位違反前款規定委託開展諮詢業務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或者獲獎資格。
第二十七條 評審會委員、專家要秉公辦事,嚴守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取消其評選工作資格。
有關工作人員在評選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行業自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對已獲獎工程,如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獎項等問題,工程協會有權做出撤銷該工程獲獎稱號(包括獲獎單位和人員)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評選管理辦法》(中水協〔2020〕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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