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章程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是經國務院同意,經國家教育部和民政部正式批准(協會註冊登記號:社政字 第4853號),於2008年5月17日正式成立的國家一級社團法人單位,是由全國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和民辦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章程》共八章,四十八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章程
  • 國家:中國
  • 批准部門:國家教育部和民政部
  • 正式成立時間:2008年5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民辦教育協會, 英文名稱: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CANGE),縮寫:CANGE。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國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和民辦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全國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和民辦教育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面向社會開展民辦教育科學理論與實踐研究,開展行業自律、行業維權與其他行業服務活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中國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霄雲里7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次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民辦教育的意義和作用,促進社會各方面關心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開展民辦教育科學研究,促進民辦學校辦學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開展民辦教育評估活動;推廣民辦教育科研成果和經驗;
(三)為政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四)培訓民辦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員;
(五)組織編輯有關民辦教育報刊和資料,交流民辦教育信息;
(六)組織開展民辦教育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活動;
(七)開展民辦教育的行業規範、行業自律和行業維權活動;
(八)提供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民辦教育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位會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關心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參與民辦教育科學研究或民辦教育實踐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會長辦公會作出決定;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選舉和罷免監事;
(七) 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 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 年5 月17 日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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