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辦教育協會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The Chinese Association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是經國務院同意,經國家教育部和民政部正式批准(協會註冊登記號:社政字 第4853號),於2008年5月17日正式成立的國家一級社團法人單位,是由全國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和民辦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辦教育協會
  • 外文名:The Chinese Association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 成立時間:2008年5月17日
  • 性質: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發展歷史,業務範圍,理事成員,會費管理,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中國民辦教育協會自成立以來,堅持以服務為宗旨,廣泛團結全國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和民辦教育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面向社會開展民辦教育科學理論與實踐研究,開展行業自律、行業維權與其他行業服務活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促進中國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而努力。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

業務範圍

(一)宣傳民辦教育的意義和作用,促進社會各方面關心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開展民辦教育科學研究,促進民辦學校辦學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開展民辦教育評估活動;推廣民辦教育科研成果和經驗;
(三)為政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四)培訓民辦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員;
(五)組織編輯有關民辦教育報刊和資料,交流民辦教育信息;
(六)組織開展民辦教育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活動;
(七)開展民辦教育的行業規範、行業自律和行業維權活動;
(八)提供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民辦教育方面的服務。
在陶西平會長的領導下,依照總體工作部署,我會一方面加快制度建設、組織建設,先後依法完成協會各項註冊登記手續;確定辦公場所、落實人員和基本辦公條件;建立多項規章制度;開展任職登記和會費收繳工作。依法設立辦公室、事業發展部、法律事務部和研究部四個內設機構,和中國小專業委員會和學前教育專業委員會兩個分支機構。另一方面,我會還重點組織開展了《國家中長期民辦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研究》調研工作,並結合調研與服務開展有關培訓、交流和研討活動。
(一)組織開展《國家中長期民辦教育改革和發展研究》調研工作。
根據教育部黨組的部署,結合《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制定,我會成立了由會長陶西平同志任組長,常務副會長王佐書同志任常務副組長,副會長季明明、胡衛同志任副組長、協會有關成員參加的調研報告起草小組,確定6個重點調研專題、5個分類調研專題,並動員各地民辦教育協會開展調研。截止2009年3月,已完成各類調研報告24份(其中省、地市調研報告13份,專題調研報告6份,分類教育調研報告5份),特約專稿8篇,總文字量達54萬字。先後訪談領導、專家45次(省部級5人),發放問卷10次、1500份,組織各類研討會、座談會82次,900人次參加,開展實地調研300人次,上報簡報51期。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調研工作調研總報告(討論稿)4萬字。
(二)開通網站,開展“祥雲行動”
申請、設計、開通協會入口網站;開展“祥雲行動”,5月17日我會成立大會開幕前,大會組委會發起為四川地震災區人民獻愛心的“祥雲行動”,共募集善款480萬元。11月14日,“祥雲教師獎勵”基金捐贈儀式在四川省都江堰市舉行,將300萬元善款捐贈給四川省都江堰市教育局,成立“祥雲教師獎勵基金”,獎勵該市優秀教師。另有我會王玉芬副會長捐贈的180萬元款項,應要求已定向轉入北川中學。
(三)成功舉辦第一期全國民辦普通高校校級領導幹部研修班
2008年12月,我會與國家教育行政學院聯合舉辦了“第一期全國民辦普通高校校級領導幹部研修班”。本次活動得到了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的大力支持,特別是教育部給予了經費支持。100名全國普通高校校長報名參加了研修班,實際報到78人,先後組織16名專家講課。陶西平會長、王佐書常務副會長親自到會並分別做了開題報告和指導。
(四)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
1.2008年9月,協會在杭州召開“中國民辦教育協會調研工作會暨國家中長期民辦教育改革和發展研討會”。包括各省民辦教育協會負責人、民辦教育機構代表、媒體代表、協會領導與調研工作綜合組成員約60人參加會議。
2.2008年10月,協會與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博華教育集團在銀川聯合舉辦了“西部民辦高等教育發展論壇”, 專題研討西部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問題。
3.2008年11月29日,協會與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人民政協報社聯合主辦《責任與使命——改革開放30年之中國民辦教育紀念論壇》,陶西平會長、王佐書常務副會長、季明明副會長出席會議並做報告,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副司長宋德民、人民政協報社長、黨組書記鄔旦生等同志,以及來自全國各地的民辦教育工作者、專家學者及各主要新聞媒體記者等100餘人出席了論壇。
4. 2008年12月20-22日,協會與亞洲教育論壇、中國教育電視台在京聯合舉辦“2008中國民辦教育發展高峰論壇”。陶西平會長、王佐書常務副會長出席會議並做報告。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許嘉璐陶西平
會長:王佐書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順序):於 果、於松嶺、王玉芬、郝振茗、王慶林、王志澤、王琳達、任 芳、劉 林、孫珩超、牟陽春、許志忠、吳志清、宋作文、張傑庭、張劍波、李書福、李孝軒、李學春、李宣、陳 宇、陳登斌、金秋萍、周星增、季明明、林騰蛟、俞敏洪、胡 衛、胡建波、徐萬茂、秦 和、黃 藤、黃紀雲、謝可滔、廖 鴻

會費管理

第一條為規範本會(以下簡稱“協會”)會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證協會工作職責的正常履行,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以及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糾風辦《關於規範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7〕167號)等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社會捐贈、政府資助、利息、活動與服務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和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會員會費標準按照以下標準收取:
1.個人會員會費每年不低於200元;
2.團體會員會費每年不低於1000元。
鑒於本會為自籌經費性質的行業協會,本會會員可以捐贈等多種形式支持協會工作。
第四條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繳納會費可以通過銀行轉賬,賬戶名稱:中國民辦教育協會;開戶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北京紫竹支行;賬號:0120 0142 1000 1284。也可直接持支票到協會財務部門繳納。協會開具正式票據。
第五條 本會按三年一屆,會費一次交清。
第六條 會員繳納的會費,是協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之一。按期足額繳納會費是協會會員應盡的義務。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交納會費確有困難,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依照本會章程可以酌情減免會費。
第七條 協會會費主要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協會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主要包括:
1、正常辦公經費和人員經費;
2、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等經費;
3、為會員提供服務、學習資料和培訓的經費;
4、開展國內、國際合作交流的經費;
5、開展信息宣傳的經費;
6、經會長辦公會批准的其他必要經費。
第八條協會設專人負責會費收繳、使用與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細賬目,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九條會費收支情況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並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按規定接受監事會及有關單位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本辦法的修改需提交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民辦教育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7日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開始實施。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 英文名稱: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CANGE),縮寫:CANGE。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國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和民辦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全國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和民辦教育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面向社會開展民辦教育科學理論與實踐研究,開展行業自律、行業維權與其他行業服務活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中國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霄雲里7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次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民辦教育的意義和作用,促進社會各方面關心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開展民辦教育科學研究,促進民辦學校辦學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開展民辦教育評估活動;推廣民辦教育科研成果和經驗;
(三)為政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四)培訓民辦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員;
(五)組織編輯有關民辦教育報刊和資料,交流民辦教育信息;
(六)組織開展民辦教育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活動;
(七)開展民辦教育的行業規範、行業自律和行業維權活動;
(八)提供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民辦教育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位會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關心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參與民辦教育科學研究或民辦教育實踐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會長辦公會作出決定;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選舉和罷免監事;
(七) 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 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 年5 月17 日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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