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起草民航飛行運行、航空器維修、航空衛生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程式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2、組織實施民航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民航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範的頒發、修改和吊銷等管理工作。
3、負責民用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管理。
4、負責民用航空器飛行性能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航行新技術的運行標準及其推廣套用。
5、負責航空衛生保障、航空人員體檢鑑定、機場應急醫療救護和航空衛生防疫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民航醫學研究工作。
6、組織實施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維修單位許可證的頒發、修改和吊銷工作。
7、負責民航飛行人員、乘務員、飛行簽派員、維修人員訓練機構合格證的頒發、修改和吊銷工作。組織、指導飛行人員訓練設備的鑑定工作。
8、負責民航飛行人員、飛行簽派員、維修人員資格管理,承擔有關人員執照的考核、頒發和吊銷工作。
9、負責飛行標準委任單位代表、委任代表、飛行標準監察員、局方委任代表的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其業務培訓和考試,監督檢查其工作。
10、負責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
11、負責機場飛行程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審批。
12、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中的運行評審工作。
13、參與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調查。
14、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職責
1、起草民航飛行運行、航空器維修、航空衛生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程式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2、組織實施民航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民航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範的頒發、修改和吊銷等管理工作。
3、負責民用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管理。
4、負責民用航空器飛行性能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航行新技術的運行標準及其推廣套用。
5、負責航空衛生保障、航空人員體檢鑑定、機場應急醫療救護和航空衛生防疫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民航醫學研究工作。
6、組織實施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維修單位許可證的頒發、修改和吊銷工作。
7、負責民航飛行人員、乘務員、飛行簽派員、維修人員訓練機構合格證的頒發、修改和吊銷工作。組織、指導飛行人員訓練設備的鑑定工作。
8、負責民航飛行人員、飛行簽派員、維修人員資格管理,承擔有關人員執照的考核、頒發和吊銷工作。
9、負責飛行標準委任單位代表、委任代表、飛行標準監察員、局方委任代表的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其業務培訓和考試,監督檢查其工作。
10、負責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
11、負責機場飛行程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審批。
12、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中的運行評審工作。
13、參與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調查。
14、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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