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檯球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

《中國檯球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是為保證全國檯球競賽及相關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賽場公平競賽秩序,以及保障檯球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制定的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檯球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中國檯球協會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全國檯球競賽及相關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賽場公平競賽秩序,以及保障檯球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國檯球協會章程》和國家體育總局相關規定製訂《中國檯球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處罰原則
中國檯球協會風紀股長會遵循獨立、公開、公正、公平,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違規、違紀行為依規依紀進行處置和處罰。相關行為涉及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中台協管理和指導下包括但限於與檯球運動有關的競賽或相關活動,同樣適用於中台協團體或個人會員主辦、承辦或參與的賽事及相關活動。
第四條 適用主體
本規定適用於以下組織、自然人:
(一)中台協及在中台協註冊的各團體及個人會員;
(二)在中台協會員單位註冊(備案)的單位或個人;
(三)運動員(或稱“球員”);
(四)教練員、教練組成員(含領隊等,統稱“教練組成員”);
(五)技術官員(賽事監督、仲裁人員、技術代表、裁判員、技術統計人員、信息技術人員等)(部分條款“裁判員”也包括各類技術官員);
(六)工作人員(含比賽官員、贊助商、賽事組織、媒體等相關人員);
(七)從事球員經紀的經紀人員;
(八)賽事組委會或組織單位(含承辦單位、協辦單位等);
(九)其他與中台協及其賽事有關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定義和解釋
本規定的有關用詞定義和解釋,包括名詞解釋、處罰定義和相關解釋,參照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台協發布的有關規定。有關規定如沒有涵蓋的,由風紀股長會負責解釋。
第二章 通則
第六條 處罰種類:
針對單位或個人違規行為的處罰包含:
(一) 警告或嚴重警告;
(二) 通報批評;
(三) 罰款;
(四) 限制進入比賽場地;
(五) 取消參賽資格、評獎資格、比賽成績、比賽名次或收回獎項(獎勵稱號、獎金和獎品等);
(六) 禁賽;
(七) 降低或撤銷技術技能等級;
(八) 限制註冊資格、取消註冊或推薦資格;
(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
(十) 追究法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合併處罰
(一)本規定的各項處罰可以合併進行。
(二)被處罰對象具有多種身份時,若因其中一種身份被處罰,其他身份也應一併受到相應限制。
第八條 處罰
(一)紀律部門依據本規定負責對比賽運行過程中(含賽前、賽中和賽後,包括場內和場外)各類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在認定事實、確定性質、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罰。
(二)對於本規定未載明的其他行為,若紀律部門認為屬於違規、違紀的,有權做出處罰。
(三)與競賽無直接關係的違規、違紀等行為,由賽事組委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違反法律或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者,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九條 處罰的通知和管理
(一)處罰須以正式檔案形式印發並發布,內部、技術處罰等處理留檔在風紀股長會和競賽等相關部門。以書面、電話、傳真、郵件或其他形式通告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確認,或在比賽前與各隊領隊、教練進行確認。
(二)裁判員根據規則、競賽規程作出的臨場判罰及產生的結果,不在本規定處理範圍內。
第十條 從輕處罰
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低於 規定的最低標準:
(一)主動公開承認錯誤,並已有深刻認識、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未產生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二)違紀違規者不滿十六周歲;
(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從重處罰
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有兩次及以上累計違規違紀行為的;
(二)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產生不良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阻撓調查,賄賂官員和工作人員的;
(三)賭球、打假球及操縱比賽的;
(五)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
第三章 罰則
第一節 一般性違紀
第十二條 服裝和形象違規
比賽期間違反競賽規則以及競賽規程中有關服裝和形象規定,技術官員和運動員在比賽期間禁止出現文身,如有文身,必須遮擋。
第十三條 賽區生活違規
在賽區的生活、訓練中違反中台協有關規定的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在賽場、會議室及練球室或禁止吸菸處吸菸,比賽期間酗酒者等行為。
第十四條 損壞比賽器材、廣告和設備
比賽期間,出現惡意損壞比賽設備、器材、場館物品以及比賽功能房間相關設備。
第十五條 比賽活動流程違規
未按中台協和組委會相關規定或要求完成各項官方比賽流程的,包括但不限於:公益比賽、推廣活動、抽籤會議、開閉幕式及晚宴(酒會)、新聞發布會等。
第十六條 歧視或不當言論違規
比賽期間,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在網路發布微博、微信、短視頻、或接受媒體採訪等),在任何公開場合造謠傳謠、惡意詆毀他人,針對膚色、種族、宗教等的歧視性言行,有損於比賽各方形象,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甚至違反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的言論和行為。
第十七條 干擾比賽
在比賽場內出現干擾比賽行為的,包括但不限於:擾亂賽場秩序者、干擾記錄員和裁判員工作、擅自進入場內等干擾比賽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二節 違反體育道德行為
違反體育道德行為指在比賽中違反有關規定的非檯球技術動作,各類危險動作,造成不良影響和社會影響,包括但不限於:
(一)非檯球技術動作,如摔桿、折桿、破壞球局、惡意干擾對手擊球等行為;
(二)惡意造成非必要肢體接觸,或用器材、其他物品,攻擊觀眾、技術官員、工作人員身體的;
(三)在場上做出侮辱性、威脅性的手勢或肢體動作(包括但不限於吐口水、出言侮辱、做出不雅手勢、擲物品攻擊、摔砸物品等);
(四)使用挑釁、指責等不當言行,挑起事端,引發比賽現場出現衝突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八條 賭球、打假球及暴力行為
(一)比賽期間賭球、打假球及其他操縱比賽、不當獲利的行為。
(二)比賽中或比賽期間,用手或以身體任何部位對技術官員、本方或對方運動員、工作人員或觀眾,有打、推、擊、踢等暴力行為,參與打架、鬥毆或群毆。
第三節 參賽球員(隊)違紀及處罰
第十九條 賽前退賽
因運動員(隊)自身原因,放棄主動報名參加的賽事,在競賽規程允許的範圍內提出申請,經主辦單位同意,可按賽前退賽處理。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經主辦單位同意,無故賽前退賽者,將視情況輕重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延誤比賽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參賽運動員(隊)未按規定時間參加比賽的,或因參賽運動員(隊)原因不能按時開賽的,或參賽運動員(隊)中斷比賽,雖未形成罷賽(由臨場裁判員認定)但造成不良影響的,均視為延誤比賽,將視情節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不合規參賽
參賽運動員(隊)未按中台協和競賽規程相關規定參賽的,只經承辦單位允許參加比賽的,將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二條 罷賽
因運動員(隊)自身某種原因中斷比賽或拒絕參加比賽,在臨場裁判員通知該運動員(隊)應立即開始比賽,該運動員(隊)仍主動放棄比賽的,經技術官員確認,即按罷賽處理。
經紀律部門調查確認為罷賽後,視情況給予罷賽的運動員(隊)及承擔主要責任的領隊、教練員相應處罰。
第二十三條 消極比賽
違反、違犯檯球規則和中台協相關管理規定中有關體育運動精神和拼搏精神,場上表現與運動員(隊)實力明顯不符合,經紀律部門調查認定為消極比賽。對消極比賽運動員(隊)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四條 虛假比賽(賭球、假球)
經紀律部門調查認定在比賽期間組織、參與賭球(包括但不限於練球室、比賽場地等)、操縱比賽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第六條中的處罰種類從重處罰,直至禁賽。
第二十五條 自動禁賽
在中台協主辦的比賽中,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運動員,如果紀律部門沒有通知追加的處罰,將自動停止下一場比賽資格。
第二十六條 禁賽的執行
在同一項賽事中任何禁賽都將在下一場比賽中或處罰通知公布之日即時起執行。凡是處於禁賽期的運動員、教練員、技術官員和工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比賽場館。
第四節 興奮劑管制
第二十七條 興奮劑管制
興奮劑管制及有關處理和處罰,依照國家體育總局和相關國際組織等相關規定從嚴處理,同時適用第六條各項處罰。
第五節 其他違規
第二十八條 檯球經紀人違規
運動員經紀人違反有關規定,參照運動員違規違紀處理,執行第六條中各項處罰。
第二十九條 註冊違規及處罰
註冊單位或個人如出現虛報信息,提供註冊信息不一致、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一經查實,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給予處罰,同時將根據《中國檯球協會會員管理辦法》和《中國檯球協會會費標準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培訓及認證違規
在中台協及會員單位舉行的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各項專業技術人員的認證、培訓、晉級等考試考核中,違反考場紀律,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將視情節執行第六條規定中各項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罰款及繳納
所有處罰自處罰決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罰款應由違規者於處罰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至中台協指定賬戶或部門,逾期未繳者將視情況加重處罰。
第三十二條 處罰和申訴
中台協風紀股長會做出處理決定後,被處罰者有權依據中台協相關規定向中台協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申訴期內不影響處罰的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未列明行為
本規定未列明的違規、違紀行為,包括各類人員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場內或場外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紀律部門有權參照本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解釋權歸中台協所有。
中國檯球協會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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