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建設宗旨 團結組織廣大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決策、服務社會”的宗旨,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的交流和合作,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產業化發展,依法維護廣大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業務範圍 (一)圍繞檢驗檢測檢疫能力水平的提升和事業的整體發展開展檢驗檢測檢疫學科建設,推進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按照《科學技術普及法》的要求,弘揚科學精神、普及檢驗檢測檢疫科學知識,傳播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
(三)收集和反饋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開展檢驗檢測檢疫學風評議工作,加強檢驗檢測檢疫學風和學術道德建設。
(五)參與國家檢驗檢測檢疫科技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檢驗檢測檢疫執法監管的決策諮詢和科技支持工作。
(六)參與檢驗檢測檢疫科技發展規劃的制定、項目評估、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標準的制定、科技文獻和各種標準的編審,提供檢驗檢測檢疫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
(八)開展國內外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相關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進國際、國內合作。
(九)開展對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興辦與檢驗檢測檢疫學科相關的學術性刊物和科普性刊物。
(十一)興辦符合學會宗旨,為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事業發展服務的事業。
主要職責 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創新體系,促進技術成果轉化,推進檢驗檢測檢疫產業化發展進程,為質檢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
決策諮詢: 針對檢驗檢疫工作中的戰略性、基礎性課題,以及發展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在更廣泛的範圍、更深入的層次上,動員廣大科技工作者參與研究,積極建言獻策。
學科建設: 聯合社會各界從事檢驗檢疫研究的專家學者,發揮集體智慧和整體優勢,促進學科交叉融合發展。
人才培訓和科技普及工作: 與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合作,采推進科技人才培訓工作。
組織會員開展科技研究、學術交流、技術與信息交流服務。 宣傳會員及其產品: 舉辦或組團參加國內、國際與檢驗檢疫及進出口業務相關的宣傳及展覽工作。
接受委託: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從事與檢驗檢疫工作相關的業務。
組織結構 組織機構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學會領導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名譽會長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會長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執行副會長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副會長
項玉章武津生 李懷林 李新實
張 明 徐金記 閻 震 李延輝 劉勝利
於鳳琴 郭喜良 劉生明 於 樺 張超武
劉大旺 蔣新祺 衛 平 蘇志剛 李 原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秘書長
周 琦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副秘書長
孫偉華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學術顧問
陳宜瑜姚建年金國藩夏鹹柱徐濱士田波
張玉奎洪濤程京張玉卓俞永新趙凱
江桂斌孫龍德李天初 張鐘華 龐國芳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顧問
陰和俊李春光寧高寧曹培璽李慶奎胡問鳴
張曉剛高紅衛徐念沙齊景發付雙建邵明立
劉明忠高永文黃有力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檢驗檢疫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名:China Societyof Inspectionand Quarantine,英文縮寫:CSIQ。
第二條中國檢驗檢疫學會是由全國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工作者、相關科研院所、重點院校、企業和其他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質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學會宗旨:團結組織廣大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決策、服務社會”的宗旨,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的交流和合作,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產業化發展,依法維護廣大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學會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倡導“開拓、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按照“學術化、技術化、社會化、國際化”發展目標,遵循“開門建會、民主辦會、服務立會、活動興會”工作方針,大力推進“學術研究、學科建設、決策諮詢、培養人才、科技普及”工作任務,為推動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構建中國特色質檢工作體系提供技術支撐和智力支持。
第五條學會接受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學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北路甲3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檢驗檢測檢疫能力水平的提升和事業的整體發展開展檢驗檢測檢疫學科建設,推進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按照《科學技術普及法》的要求,弘揚科學精神、普及檢驗檢測檢疫科學知識,傳播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
(三)收集和反饋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開展檢驗檢測檢疫學風評議工作,加強檢驗檢測檢疫學風和學術道德建設。
(五)參與國家檢驗檢測檢疫科技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檢驗檢測檢疫執法監管的決策諮詢和科技支持工作。
(六)參與檢驗檢測檢疫科技發展規劃的制定、項目評估、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標準的制定、科技文獻和各種標準的編審,提供檢驗檢測檢疫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
(八)開展國內外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相關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進國際、國內合作。
(九)開展對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興辦與檢驗檢測檢疫學科相關的學術性刊物和科普性刊物。
(十一)興辦符合學會宗旨,為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事業發展服務的事業。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擁護學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可提出入會申請,經批准後成為學會會員。學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長期從事檢驗檢測檢疫工作,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門和重點高校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
(二)單位會員:與學會的學科(或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含聘請的專家、顧問)、並積極支持和願意參加學會的學術交流、科普宣傳、技術服務、繼續教育等各項活動,在檢驗檢測檢疫學科具有一定的影響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重點高校以及依法成立的相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由學會會員二人介紹或單位推薦;
(三)單位會員由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
(四)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學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優惠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學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所交辦的工作;
(四)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經會員充分醞釀、協商產生。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學會活動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九)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理事分為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個人理事由從事檢驗檢測檢疫領域的科研、技術研發、技術服務和相關產業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享有較高學術聲望和社會影響力的科技人員和高層管理者按適當比例組成,併兼顧老、中、青、婦的比例。
單位理事由省級以上專業檢驗檢測檢疫科研技術機構、重點院校、國家級檢驗檢測檢疫重點實驗室、國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及擁有高水準質量控制專業研發部門的大型企業組成。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學會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學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
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學會的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擬任人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會長委託的相關事宜,處理辦事機構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分會管理
第三十二條學會依據學科劃分、業務範圍和開展活動的需要,設立若干學科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統稱分支機構)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三條分支機構的名稱不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其名稱前須冠以學會的名稱;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是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定章程,接受學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按照學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在活動中凡涉及與政府、企業、事業法人單位簽定契約、協定等法律文書以及涉外活動和召開全國性會議等,須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第三十五條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學會章程,在其規定的理事會任期屆滿時按程式報批及時換屆。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分支機構在沒有說明理由,超期一年不進行換屆的,學會可令其暫停活動,封存印章,進行整頓,或由學會直接組織其換屆工作。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學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學會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學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可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學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3年11月11日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