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CMMA把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服務當作生命力的源泉,把推進中國機械工業企業管理現代化作為永恆的目標。
業務範圍
協助政府組織制訂、修改行業內涉及行業管理的各類標準,並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承辦政府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委託的有關工作;
對企業改革和管理現狀及發展趨勢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
總結交流企業改革與管理經驗,開展診斷與諮詢服務;指導或協助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及改制方案;組織各種形式的國內外管理交流活動;
代表機械企業參加國家僱主工作組織,協調勞資關係,維護企業、企業家合法權益;
為政府和企業加強管理提供信息,開展全行業管理科學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對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價宣傳和表彰;
培育建立機械行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開展機械工業職業經理人培訓、認證工作;
組織行業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培訓、考核和競賽工作,加快行業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組織全行業積極開展節能節材工作;
通過刊物《中國汽車界》、《數字商業時代》、《中國製造業經理人》和中國機電工商網向會員單位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發布與交流信息;
為企業技術開發、市場開拓等提供中介服務;
組織章程
中國機械工業企業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機械工業企業管理協會,英文名稱CHINA MACHINER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 CM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有關管理性社團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循黨和政府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機械工業從事企業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個人,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企業管理工作的進步和創新,促進全行業企業管理水平及全員整體素質的提高。圍繞國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以推進機械工業企業建立現代化管理體系為目標,向企業、行業和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提供服務、反映訴訟、規範行為,當好政府聯繫企業、開展各項企業管理工作的橋樑、紐帶和助手。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外大街甲39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協助政府組織制訂、修訂行業機械工業各類管理標準並貫徹實施;
2、開展機械工業企業管理現代化示範工程活動。以建設現代化管理示範企業為載體,提高行業企業管理整體水平;以樹立、宣傳優秀企業經營管理工作者為載體,培育壯大行業優秀企業經營管理工作者隊伍;以總結全行業現代化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為載體,交流企業改革與管理經驗,推廣改革與管理的創新成果;
3、引導、促進企業加強制度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探索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企業戰略管理、信息化建設、品牌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及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徑、新方法、新思路;為行業、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競爭能力,開展診斷、研究和諮詢工作;
4、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技術工人開展職工技能鑑定、考核和競賽工作,為政府提供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議和各類人員的職業標準;
5、溝通信息、協調關係,代表機械企業組織參加國家僱主工作組織開展的三方機制協調和企業維權、履行社會責任等工作;
6、組織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管理交流活動,國外管理考察和培訓工作。接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有關的展覽活動,為企業提供中介服務;
7、圍繞規範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開展行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和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
8、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期刊,加強網站建設,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普及先進科學的管理知識,推進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發表科學管理的最新成果和有關著作,為政府和企業加強管理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1、單位會員:凡登記註冊、從事機械工業的企事業單位、科研設計院所、大中專院校、機械工業有關專業社團,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自願申請並履行審批手續後,即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凡在管理理論或管理實踐中有所成就並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承認本協會章程,由本人申請並履行審批手續後,即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須經有關管理性社團或兩名以上個人會員推薦。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刊物和其他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協會章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 / 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 / 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 / 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並提交理事會選舉;
(四)其他須由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籌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六)監督檢查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26日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