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

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

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總部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地安門西大街白米斜街13號。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民族書法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由國家級著名的書法家、書法理論家、書法教育家、篆刻家和書法活動組織、管理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性專業組織,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 
  • 成員:書法家、書法理論家教育家等 
簡介,主要任務,入會章程,協會章程,

簡介

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自創建以來,在藝術創作、學術研究、書法教育、對外交流和組織管理等方面都有長足的發展。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在國內現有分會4個,個人會員180餘人。協會現設辦公室、組聯部、教研部、展覽部、發展部、法律部、網路部。下設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北京分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山東分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遼寧分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江蘇分會。並設13個專業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楷書專業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行書專業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草書專業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隸書專業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篆書專業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篆刻專業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學術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教育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鑑定評估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權益保障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書法發展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國際交流委員會、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書法藝術指導委員會。)

主要任務

貫徹黨的文藝路線,繼承和發揚中國書法藝術傳統,在全力普及的基礎上努力提高中國書法藝術水平,關心和支持國內的民眾性書法活動,開展對會員的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開展理論學術研究;舉辦書法展覽,組織書法作品的創作與評選;開展書法教育,推動書法普及;配合黨和國家重大活動開展專題活動;維護書法藝術家的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廣泛團結全國的書法家和書法愛好者,不斷發展和壯大書法事業,切實作好黨和政府聯繫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以及書法愛好者的紐帶和橋樑。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加強同港、澳、台地區和各國書法界的聯繫,發展與世界各國同行的友好合作, 協會自成立以來,積極組織國內外榜書名家、社會名流、企業家等各級人士,舉辦各類書法和社會公益活動,展現了榜書藝術的獨特魅力和雄厚實力,得到了學術界、藝術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讚揚,為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的大繁榮、大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為發展和促進中國書法藝術,為世界文化和世界和平做出應有的貢獻。

入會章程

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由國內各省、市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凡贊成和擁護中國榜書書法家協
會章程有加入協會意願的各省、市、港澳台書法創作、篆刻創作、理論研究和書法教育、出版、組
織等方面的書法愛好者,在創作上有較高水平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申請加入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
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全國展參展一次的,作品參加過市級以上展覽或本協會認可、主辦的市級以上書法展覽入
展、入選計兩次者或作品在專業報刊上刊出、發表兩次以上者;
(二) 專業論著在本會認可的學術研討會、專業刊物、出版社入選、發表、出版兩次以上者;
(三) 從事書法教育、出版、組織工作兩年以上並有顯著成績者;
(四) 從事協會團體會員的主要組織領導者或對本協會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五) 個人申請入會者須有兩名會員介紹或由所在地團體協會推薦,提供符合入會條件的複印資
料;
(六) 申請團體會員的單位,須提供社團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檔案和有關資料;

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由所在市書協及以上機關、企業文聯推薦,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提供兩
件榜書作品、兩張二寸登記照片經協會主席團或主席團授權的分會討論通過,即可加入本協會。
會員的權利:
(一) 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有對本協會工作及領導人員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 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四) 有自由退出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的權利;
(五) 會員優先享有本協會提供的各項公益活動和福利。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章程,執行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決議,完成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
布置的工作;
(二) 為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的事業建設做貢獻;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到期協會會提示、通知,逾期不交者視為自動退會。(每次交納五
年會費)。
(四) 期間會員申請退會要提供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本協會會員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違法犯罪、觸犯刑法者,經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主席團討
論有權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全國榜書書法家自願結合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人民團體,是集榜書藝術研究、創作、教育、收藏、展覽、出版為一體,是一個民間自發的,非盈利性的公益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榜書藝術為社會、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 “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辦會方針,廣泛團結國內外各民族榜書書法家,共同促進榜書藝術的大發展與大繁榮。讓榜書藝術成為增進世界文化交流和友誼的橋樑,為人類社會的和諧進步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和專業特點開展藝術、學術和社會活動。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 組織原則: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 本會創建人:由原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常務主席徐志遠提議並創建,總部設立於北京。
第七條 領導機構:主席團為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本會設主席、常務主席、秘書長各一名,副主席、副秘書長、理事若干名。常務副主席、秘書長由主席聘任,協助主席統籌領導協會日常會務工作,對主席團負責。主席、副主席、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兩屆。
第八條 常設機構:本會現設辦公室、組聯部、教研部、展覽部、發展部、宣傳部、法律部、網路部。
第九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職務。上屆主席、副主席任期結束後,由本屆主席團推舉或聘請為名譽主席、顧問。名譽職務為期不得超過三屆。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由大會選舉產生。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省分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召集或由常務主席委託其他副主席負責召集。
第十一條 主席、常務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會成員,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多做奉獻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二條 對於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經過民主程式, 可做出調整、免職等處理。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三條 主席、常務主席職責:
1.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監督工作進展情況。
2.提名秘書長人選,報主席團審議。
3.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和理事會。
4.監督、檢查主席團決議的落實情況。
5.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參加各種重大活動。
第十四條 理事職責: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籌備會員代表大會。
3. 選舉主席團。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責: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主席團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凡熱愛中國榜書書法藝術,在榜書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較高思想文化素質,符合入會條件,贊成本會章程,並有志研習弘揚榜書藝術者,不分國籍、年齡、性別,由本人提出申請,兩名本會會員介紹,報主席團審核批准,履行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七條 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之一者可提出入會申請:1、在榜書創作上有相應水平;2、在理論研究上有較高成就;3、從事書法教育、編輯出版、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表決的權利,對本會工作及領導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以及退出本會的自由。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名譽,為本會做出奉獻的義務。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必須按時交納會費,連續兩年不交者,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犯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和本人態度,經主席團會議討論,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開除會籍的處理。
第五章 任 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以最廣泛地團結榜書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以繁榮榜書事業為己任。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藝術指導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鼓勵並組織會員深入生活,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開展榜書理論研究和藝術創新;定期開展學術交流、榜書展覽;加強編輯出版、網路建設;積極發現和培養中青年榜書新秀;打造榜書名家陣容;對優秀的榜書書法家及有突出建樹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積極發展和創建基層榜書組織,重視、支持民眾性榜書活動,依據國家政策,大力開展榜書藝術的經營活動,全面增強本會的雄厚實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為服務會員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堅持德藝雙馨的標準,努力提高全會人員的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創作水平。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室,依法維護本會會員的一切合法權益。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國榜書書法家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社會贊助
3.在合法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協會的發展,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和配備會計人員,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均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禁止以任何名義侵占、挪用。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有關條款,經主席團會議多數通過,可進行補充或修正。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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