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開創和籌備成立中國根藝學術組織時期
1981年-1984年 馬駟驥和張二濱在北京積極進行中國根藝學術組織成立的各項籌備工作。
1985年3月18日 在林業部宣傳司,由計冰和馬駟驥主持,召開了“中國根的藝術聯展”籌備會議。
1985年4月20日-5月4日 在北京中國美術館舉辦了“中國根的藝術聯展”。
1985年5月7日 馬駟驥在拍攝《根的藝術》紀錄片的同時,進行了中國根藝學術組織成立的籌備工作。“聯展”結束後,在中國工藝美術學會的支持下,決定籌備成立“中國工藝美術學會根藝研究會”,並成立了籌備辦公室。
1985年7月1日 中央新影《根的藝術》紀錄片攝製完成。
1985年12月5日 中國科協學會工作部向中國工藝美術學會下發關於同意成立“根藝研究會”的通知(科協學發字第086號檔案)。
中國工藝美術學會根藝研究會時期
1985年12月24-26日 中國工藝美術學會在北京召開“中國工藝美術學會根藝研究會”成立大會。
1987年2月10-12日 根藝研究會在北京召開了“全國根藝創作經驗交流會”,全國20多個省、市的代表和會員參加了交流會。
1987年8月 根藝研究會創辦《中國根藝》會刊並編輯出版第一期,後於1995年又編輯出版了副刊《天趣》小報,成為全國各地會員進行學術交流和信息溝通的園地。
1987年9月22日 劉開渠先生同意設立“劉開渠根藝獎”,並確定根藝作品“馬空冀北”為該獎獎標。
1987年11月2-11日 根藝研究會在北京工藝美術博物館舉辦“中國第一屆根藝優秀作品展”,並創造性地設立和頒發“劉開渠根藝獎”。
1989年8月28日-9月3日 根藝研究會在北京中國美術館舉辦“中國第二屆根藝優秀作品展”。全國27個省、市、自治區的250多名作者的400多件根藝作品經中國美術館藝委會審查後入選參展。評選出“劉開渠根藝獎”金獎4名、銀獎19名、銅獎49名和團體獎7個。
1991年11月21-28日 根藝研究會在北京中國科技情報中心展覽廳舉辦“中國第三屆根藝優秀作品展”和“首屆中國根藝理論研討會”,並召開了新聞發布會。
1994年4月 中國工藝美術學會發函給民政部和中國科協,同意將其所屬的根藝研究會晉升為一級學會,劃歸中國文聯。
中國根藝美術學會時期
1994年11月18日 中國根藝美術學會下發“中根會字(94)01號檔案”,向全國通知關於成立“中國根藝美術學會”和下設“學術評定委員會”、“三馬創作學術委員會”兩個分支機構。
1995年2月18-19日 “中國根藝美術學會成立暨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
1995年9月9-15日 中國根藝美術學會在北京北海公園舉辦了“中國第五屆根藝美術作品展”和“中國根藝組織創建10周年回顧展”。
1996年6月15-16日 中國根藝美術學會在北京進行第一批學術資格評定工作,特邀高級評審及學會有關領導等20餘人參加。依據“暫行辦法”中的具體標準,評定出中國根藝美術大師,一級、二級高級根藝美術師共120名。
1997年7月18-23日 在北京中國美術館和中國印刷物資總公司展廳舉辦了“中國第六屆根藝美術作品展覽”。
2003年7月 中國根藝美術學會在北京建立“中國根石藝術”網站。
理事成員
學會總顧問:張思卿
學會名譽主席:徐運北、劉廣運、王朝聞、常任俠、徐肖冰、李振榮、尹成富。
學會藝術顧問:張仃、華君武、馮其庸、錢紹武、李綿璐、張言、田自秉等、王甘文
組織機構
學會下設兩個專業委員會:學術評定委員會和三馬創作學術委員會。
學術評定委員會主任馬駟驥,副主任李德利。特聘評審:國家級的美術界、工藝美術界專家李綿璐、錢紹武、潘兆櫓、田自秉、張言、趙萌、馬克、李禎祥、張同祿和學會專家等。“劉開渠根藝獎”評審會也歸屬該委員會。學術評定委員會的業務範圍:全國學術交流評獎,作品鑑定,學術資格和職稱評定,國際合作,展覽展示,專業培訓,諮詢服務。
三馬創作學術委員會(其前身為“三馬創作室”)主任馬駟驥,副主任張二濱。其業務範圍:負責根藝、石藝、天趣藝術創作,理論研究,編輯出版相關學術著作,指導培訓,國際合作,攝影、繪畫、影視、園林、裝飾等藝術創新和交流。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根藝美術學會(Chinese Root Artists Association,CRAA),是按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於1994年經中國文聯審定,報國家民政部批准(社證字第1682號)。1999年8月,經國家民政部清理整頓驗收合格,重新頒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證字第3326號)。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全國天趣美術家、根藝美術家、石藝美術家、天趣攝影家、天趣園林設計家、實業家,根、木、葉、貝類、石類、羽毛類等美術工作者和與天趣美術相關的藝術家以及有關文化藝術團體單位和實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國內外天趣美術家、根藝(石藝)美術家、天趣攝影家、天趣園林設計家、實業家和與天趣美術相關的藝術家,努力發現自然美,創造藝術美,為祖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國政策允許的各種天趣美的自然材料,創造人們喜聞樂見的美術作品;堅持保護自然生態平衡,堅持變廢為寶、化腐朽為神奇的創作原則,發展我國天趣藝術事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聯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廣泛開展全國性天趣美術、根藝、石藝、天趣攝影、天趣園林及與天趣美術相關的藝術創作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注重天然成趣,進一步提高作品獨特的藝術水平。
(二) 舉辦天趣美術、根藝、石藝、天趣攝影、天趣園林及相關學科的業務講座和培訓班等,推動天趣美術及相關學科的理論研究。
(三) 舉辦各種形式的天趣美術、根藝、石藝、天趣攝影、天趣園林及與天趣相關的美術作品展覽並頒發“劉開渠根藝獎”獎牌和證書。
(四) 開展國內外天趣美術、根藝、石藝、天趣攝影、天趣園林及與天趣相關的美術作品的交流活動,加強國內外相關學科組織的業務聯繫和交流。
(五) 編輯出版理論書籍和畫冊及開展相關學科的文化藝術活動,促進我會理論研究水平的提高。
(六) 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開展全國性的本行業學術級別評定和天趣美術、根藝、石藝、天趣攝影、天趣園林及與天趣相關美術的作品鑑定等項工作,並頒發資格證書,加強隊伍的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
(七)積極興辦以天趣美術,根、木、石美術,天趣攝影藝術,天趣園林設計及與天趣美術相關學科為主體的各種經濟實體,為學會和天趣藝術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開展各項諮詢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團體會員: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天趣美術事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並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隊伍的各個民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持有國家有關單位及省、自治區、市、縣以上部門正式註冊登記批件,繳納團體會費,支持本會工作,所提申請被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
(一) 天趣美術家、根藝美術家、石藝美術家、天趣攝影家、天趣園林設計家和與天趣相關的藝術家;
(二) 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天趣美術、根藝(石藝)美術、天趣攝影、天趣園林及與天趣相關的根、木、葉、貝類、石類、羽毛類等美術創作5年以上,並有顯著成績的業餘作者;
(三) 高等美術院校畢業,從事天趣美術、根藝(石藝)美術、天趣攝影、天趣園林及與天趣相關的根、木、葉、貝類、石類、羽毛類等美術創作3年以上,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
(四) 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從事天趣美術、根藝(石藝)美術、天趣攝影、天趣園林及與天趣相關的根、木、葉、貝類、石類、羽毛類等美術創作5年以上,並有顯著成績的業餘作者;
(五) 從事天趣美術、根藝(石藝)美術、天趣攝影、天趣園林及與天趣相關的根、木、葉、貝類、石類、羽毛類等美術創作5年以上,並多次在省或全國性大展中獲獎,在省和全國性報刊上發表論文的業餘作者;
(六)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熟悉天趣美術、根藝(石藝)美術、天趣攝影、天趣園林及與天趣相關的根、木、葉、貝類、石類、羽毛類等與天趣相關的在職幹部、企業家和離退休幹部等;
(七) 定居國外,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中國籍的天趣美術、根藝(石藝)美術、天趣攝影、天趣園林及與天趣相關的根、木、葉、貝類、石類、羽毛類等美術工作者,經有關部門審批,方可吸收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組織部(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組織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嚴格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凡違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分裂隊伍,破壞團結,重拉山頭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主席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主席可按學會工作的實際需要,與常務理事會協商,調整、增補領導班子成員和任免常務理事及理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 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興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會費和個人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勞務報酬。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是按照國家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填入本會於1994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內容,並於1998年12月16日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領導班子。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