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核能行業協會
- 時間:2007年4月18日
- 宗旨:貫徹國家關於核能發展的方針政策
- 榮獲: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團體會員,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核能行業協會(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於2007年4月18日正式成立。
2010年2月26日,經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委員會評定,中國核能行業協會榮獲5A等級,並被國家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關於核能發展的方針政策,推動核能行業的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提供服務,促進核能行業又好又快又安全地發展。
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堅持鼓勵廣泛參與的原則,以不斷為協會注入新的活力,不斷夯實協會的工作基礎。協會堅持以服務為宗旨,在為政府部門、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各種服務的工作中,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會堅持民主辦會的方針,充分發揮會員、理事以及專家隊伍等作用,在政府部門、會員乃至社會各界之間營造良性互動的工作氛圍,努力把中國核能行業協會辦成團結、民主、務實、高效的行業協會,為促進我國核能事業又好又快安全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團體會員
理事成員
協會現任理事長、法定代表人是張華祝。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核能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縮寫為:CNE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與核能利用相關的核設施建設、運營、研究設計、建築安裝、設備製造、核燃料循環、技術服務、人才培養等領域以及熱心核能利用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關於核能發展的方針政策,推動核能行業的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提供服務,促進核能行業又好又快又安全地發展。
本協會的中心任務是做好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之間、國內與國際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維護全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建言獻策,為企業排憂解難,努力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國家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本協會的駐地為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2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核能發展的方針、政策,開展核能行業發展戰略和重大課題研究,參與核能行業規劃、行業政策、行業法規以及行業發展戰略的研究制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開展國內外核能利用狀況的調查研究,在有關政府部門支持下開展核能行業統計工作,進行市場預測和經濟分析,向會員單位通報有關信息,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三、組織會員單位之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核能行業安全文化建設;
四、在有關政府部門支持下,組織開展核電廠運行同行評估及經驗交流活動;
五、組織開展核電工程建設項目同行評估和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獎評獎活動;
六、配合政府部門組織核能行業特殊崗位從業人員以及有關人員的培訓,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核能行業特殊崗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
七、在有關政府部門支持下,組織開展核能行業標準的編制,組織或參與制訂核能行業技術規範、服務準則、資質認證、新技術新產品的鑑定與推廣以及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協助開展行業準入資格初審;
八、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研究制訂行業規範、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有關自律性管理制度,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秩序;
九、組織開展核能利用的公眾宣傳、招商推介,促進技術成果轉化,協助企業開拓市場,主辦中國國際核電工業展覽會,舉辦交易會;
十、辦好協會刊物和網站;
十一、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團及個人的委託,提供信息、教育、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十二、組織開展同國外核能行業協會及其它機構的友好交往及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幫助行業開拓國際市場,為會員單位的對外交往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十三、代表行業和會員單位,積極向政府部門和有關組織反映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協助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做好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
十五、承擔有關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採取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全國與核能利用相關及熱心核能利用的企事業單位,凡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第九條會員和聯繫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進行會員或聯繫會員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繳納本年度會費;
五、頒發會員或聯繫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協會的決議事項有表決權;
二、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技術、科研成果、經濟信息、經營管理經驗和人才培訓等各種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向協會請求援助的權利;
六、有自願入會和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支持和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聯繫會員除不享有本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外,其他權利、義務均與會員相同。
第十三條會員和聯繫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和聯繫會員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和聯繫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長,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問題;
五、表決通過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增補、調整和罷免理事,向會員大會推薦新一屆理事會、理事長人選;
三、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和聯繫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秘書處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研究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推舉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聽取並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再按本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並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含)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單位和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各項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和管理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制訂秘書處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參照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1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