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校園團餐聯盟於2017年12月正式成立,是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發起的,由政府部門、學校、企業、研究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組成的,以落實農校對接項目為根本,貫徹學校後勤社會化改革為基礎,不斷提高校園餐飲服務質量,服務於國內各級各類學校和團餐企業的拓展渠道並提供支持的創新型合作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校園團餐聯盟
- 外文名:The Campus Group Meal Enterprise Alliance Of China
- 性質:公益性組織機構
- 指導單位: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
中國校園團餐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聯盟名稱為:中國校園團餐聯盟。英文名稱為:The Campus Group Meal Enterprise Alliance of China,縮寫:CMEA.
第二條聯盟是由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發起,由經營校園餐飲的企業自願加入,從事校園餐飲服務的非正式公益性協作組織。
第三條聯盟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升學校餐飲服務精細化、標準化、規範化水平,不斷滿足廣大師生對學校餐飲服務的美好需要;建立學校綠色食品供應鏈,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建立以全國校園團餐企業需求為帶動的農校對接發展模式,以需求帶動供給側改革,實現教育精準扶貧;建立與教育現代化相適應、與現代大學制度相匹配的現代化後勤採購和供應模式,提升學校餐飲工作信息化、網路化、透明化;促進校園團餐成員協同發展,不斷實現增值。
第四條聯盟業務接受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指導,秉承“政府搭建平台、企業作為主體、學校融入監督、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開展校園餐飲服務工作。
第五條聯盟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聯盟在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的指導下創造性地開展各項工作,主要包括:
(一)回響國家“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發展戰略,推動建立農校對接精準扶貧模式。
(二)制定全國校園服務團餐企業評價標準,並實施認證;建立各級各類學校後勤服務標準化體系。
(三)強化行業自律和職業道德建設,建立團餐企業進駐學校餐飲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四)開展學校餐飲市場相關的理論研究,為學校餐飲管理提供最新、最前沿的理論、技術指導,促進行業創新發展;形成一系列理論成果,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提供支撐。
(五)整合市場採購需求,推動形成聯合採購模式,與一伙食原材料基地對接,引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教育精準扶貧。
(六)推動實施營養配餐計畫,設計適合學生的餐飲營養食譜,建立學校一伙食營養標準,提高學生身體素質。
(七)建立可追溯源頭的一伙食原材料供應體系,建立學校綠色食品供應鏈。
(八)提供餐飲經營諮詢服務,為學校餐飲市場提供定製化、個性化實施方案,提高就餐環境感受度。
(九)組織開展交流活動,增強團餐企業會員的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模式,提升綜合競爭實力,為會員單位不斷發展提供支持。
(十)組織開展表彰活動,建立一批示範視窗、示範食堂;評選一批優秀餐飲工作人員;評選一批優秀聯盟成員,促進聯盟成員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十一)不斷健全聯盟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形成穩定的學校後勤一伙食服務行業秩序。
(十二)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各級各類分支機構、附屬機構,為聯盟成員提供發展方案以及危機處理制度設計等諮詢服務。
(十三)強化聯盟增值發展,通過聯盟總體規劃設計,不斷提高會員綜合實力、擴大會員品牌影響力、創新發展模式、創新增值服務實現聯盟整體創新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聯盟對於會員實行分類管理,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單位會員由學校會員和社會企業會員構成。
(一)單位會員:從事教育後勤管理、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機構、行業組織以及從事學校後勤一伙食服務、管理的團餐企業;
1.學校會員: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所屬後勤服務實體或管理部門可以申請加入聯盟,成為學校會員。
2.社會企業會員:依法進行工商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教育後勤團餐服務三年以上、無不良記錄、信譽良好的社會服務企業可以申請加入聯盟,成為社會企業會員。
(二)個人會員:熱心教育後勤管理服務事業特別是學校一伙食管理服務的,對於教育後勤事業的發展具有突出貢獻,在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申請加入聯盟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聯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聯盟的意願;
(三)符合國家有關機關的登記、經營條件,不存在違法違紀等行為;
(四)在聯盟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並遞交入會申請書;
(二)聯盟秘書處初審;
(三)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聯盟的活動;
(三)獲得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聯盟的決議;
(二)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聯盟交辦的工作;
(四)向聯盟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等有關資料;
(五)接受聯盟的檢查監督;
(六)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聯盟,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參加聯盟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聯盟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聯盟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是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聯盟的章程;
(二)決定聯盟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決定聯盟機構的設定和撤銷;
(四)制定和修改聯盟理事會成員產生辦法;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七)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決定聯盟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同期召開理事會、幹事會、監事會年度會議,相關工作決議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審查批准。
第十八條經理事會或者2/3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在理事會理事、秘書處秘書長、幹事會總幹事及監事會主席中推舉一名主持。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需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者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人數的2/3;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聯盟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受它監督。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3人。每個單位僅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制定和修改聯盟秘書處、幹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監事會主席、秘書長、總幹事;
(五)決定監事會副主席、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的聘任;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審議監事會、幹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八)監督指導秘書處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實體機構;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領導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聯盟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主席、秘書長、總幹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聯盟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總幹事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專職或兼職皆可;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聯盟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等規定的不適宜擔任聯盟負責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秘書長可以專職或者兼職,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五條聯盟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 對外代表聯盟進行活動;
-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 代表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 提名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
- 提名總幹事、監事會主席人選;
- 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 協助理事長履行職責;
- 對理事會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及建議;
- 對秘書長、總幹事、監事長的人選提出意見及建議;
- 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可以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增補或罷免部分理事。
第二十七條每個單位會員選派一名單位代表。調整單位代表的,應當書面通知聯盟,並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審核批准。延期換屆的,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成員實行單位理事制;
第三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理事兩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常務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 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 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 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 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 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幹事會是理事會的業務機構,幹事會由總幹事主持日常工作。幹事會成員主要由團餐企業人員組成。
第三十四條幹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且可以連任。幹事會設總幹事1名,副總幹事若干名,幹事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職務。
第三十五條聯盟幹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提名副總幹事人選;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聯盟業務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總幹事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會員大會;
(四)提名副總幹事及工作部主要負責人;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聯盟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主要由學校後勤管理人員組成。
第三十八條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理事會會議決議提出建議,對秘書處工作提出意見,對幹事會會議決議提出質詢或意見;
(二)對幹事會執行聯盟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聯盟章程或者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審查聯盟的財務報告,向理事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理事會決定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列席理事會、幹事會會議;
(二)組織召開監事會會議;
(三)組織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聯盟相關事務監督管理辦法;
(四)提名副監事長人選;
(五)向理事會進行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六)其他監事會授權的職責。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由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聯盟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聯盟在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十四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聯盟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聯盟不收取會費,聯盟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聯盟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促進聯盟不斷發展壯大。
第四十七條聯盟秘書處負責聯盟財務管理,並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聯盟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第三方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聯盟的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理事會審議,報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對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修改後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經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五十四條聯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聯盟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聯盟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條 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於年月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生效;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聯盟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