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楠木專業委員會

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楠木專業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楠木專業委員會 (英文名稱:(縮寫:NCPC),成立於2015年6月19日,是在民政部註冊登記的非盈利社團法人,為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分支機構之一,隸屬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在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的領導下開展相關工作。

2019年1月13日,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楠木保護與發展促進會正式更名為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楠木專業委員會。

楠木專業專委會現任名譽會長為蔡延松、秘書長為楊威、副秘書長鬍冰。楠木專業專委會主要代表楠木行業的利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理事單位的合法權益,為理事單位服務;協助行業主管部門搞好巨觀調控;溝通本行業企業和國外相關企業或協會之間的信息交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企業的調研、協調、指導、交流和服務工作,努力推動行業的經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楠木專業委員會
  • 外文名:Nanmu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China National Forest Product Industry Association
  • 名譽會長蔡延松(原林業部副部長)
  • 秘書長:楊威
  • 副秘書長:胡冰
建設宗旨,組織機構,顧問組,專家組,合作單位,成員單位,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積極開展各類活動,為行業和理事單位服務,促進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水平、產品質量等方面的不斷提高,從而推動我國楠木產業的健康發展。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
序號
辦事機構
部門
姓名
聯繫人
1
秘書處
秘書長
楊威
胡冰
副秘書長
胡冰
辦公室主任
廖洪糊全促霞
2
會員管理部
主任
胡冰
胡冰
副主任
劉沛涵
3
產業發展
運營部
主任
黃曼麗
黃曼麗
副主任
陳各全
副主任
廖洪霞
4
宣傳部
主任
周影君
周影君
5
楠木種植產業
研究中心
主任
胡冰
胡冰
副主任
王一鳴
副主任
陳各全
副主任
黃曼麗
副主任
胡庭興
6
仙作家具
研究中心
主任
黃世建
黃世建
副主任
鄭忠偉
副主任
李志煌
副主任
徐永春
副主任
林錦程
7
香港聯絡處
負責人
羅天榮
(Aldous Law)
羅天榮
(Aldous Law)
8
台灣聯絡處
負責人
蔡明憲
蔡明憲

顧問組

顧問名單
序號
單位
姓名
備註
1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造林司原巡視員
黎雲昆

2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改司原巡視員
安豐傑

3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技司原副司長
李 興

4
文化部藝術品評估委員會委員

5
四川水運局原局長
吳高明

6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計畫財務司原副司長
孫建

專家組

專家委員會名單
序號
單位
姓名
備註
1
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研究員
姜笑梅
主任專委
2
北京林業大學材料科學與技術學院院長
趙廣傑
主任專委
3
故宮博物院宮廷部研究員
周京南
主任專委
4
四川省林業勘察設計研究院植物分類和種植專家
周立江
專委
5
廣西大學林學院林產品質量監測中心常務副主任
李英健
專委
6
福建閩林司法鑑定所主任
吳火和
專委
7
四川農業大學林學院院長
劉應高
專委
8
四川農業大學林學院木材科學與工程系專業負責人
齊錦秋
專委
9
中國工藝美術大大師
高公博
專委
10
中國工藝美術大大師
李先海
專委
11
西泠印社創始人傳人、旅日華人企業家
丁如霞
專委霸酷永
12
中國林業出版社建築分社社長、副編審
紀亮
專委
13
收藏家
陳各全
專委
14
收藏家
陳華平
專委
15
楠木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楊威
召集人

合作單位

合作機構
序號
單位
負責人
備註
1
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木藝工坊專嬸提敬業委員會
紀亮

2
國際木文化學會
蘇金玲

3
劉應高

4
江金洪

5
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鑑定中心
應曉峰

6
福建閩林司法鑑定中心
吳火和

7
四川華神律師事務所
鄧斌

成員單位

副會長單位

序號
單位
負責人
備註
1
江蘇南通帝都名木舉趨謎櫃有限公司
趙 新
副會長
2
四川廣元順達木業有限公司
吳晉中
副會長
3
楠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陳家榮
副會長
4
溫嶺市城東楠香木緣金絲楠木製品館
蔣竺栗
副會長
5
四川雅安阿朵楠香烏木工藝品工作室
朵生元
副會長
6
福建東方聖典名貴木材有限公司
黃世建
副會長
7
廣西一鳴木藝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王一鳴
副會長
(排名不分先後)

常務理事單位

常葛境歸務理事名單
序號
單位
負責人
備註
1
四川楠雅集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李小營
常務理事
2
廣西金絲楠木文化研究會
覃超華
常務理事
3
四川西康烏木市場
姚偉全
常務理事
4
杭州彌和園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周揚
常務理事
5
福建達三楠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林錦程
常務理事
6
雲南德宏楠緣影木家居裝飾有限公司
孟成芬
常務理事
7
廣東省中山市備試三鄉鎮圓龍聚寶古玩店
郝天力
常務理事
8
南寧木苑奇藝家具有限公司
黃曼麗
常務理事
9
四川道地皇楠工藝品有限公司
陳 勇
常務理事
10
江蘇國木金絲楠藝術家具有限公司
李建良
常務理事
11
紅巢金絲楠烏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任聚山
常務理事
12
蘇州紫金萬象金絲楠木館
郝志達
常務理事
13
四川南充金絲楠木博物館
徐永春
常務理事
(排名不分先後)

理事單位

序號
單位
負責人
備註
1
福建農林大學
李平宇
理事
2
福建集美大學
夏敏
理事
3
福建集美大學
吳余舟
理事
4
福建廈門華僑大學
尼洪濤
理事
5
貴州林業科學研究院
劉成明
理事
6
廣西創坤雲朵樂貿易有限公司
蔡明憲
理事船射精棕
7
樂山紫金蜜高山紅茶有限公司
楊斌
理事
8
北京金絲楠文化有限公司
葛振恆
理事
9
四川成都楠香木業
李毅
理事
10
四川彭州蜀楠居木材經營部
曹 軍
理事
11
四川感恩網
馬官勇
理事
12
香港天工
羅天榮
理事
13
北海錦繡江楠木藝藏館
沈江萍
理事
14
西安聚寶堂
王 榮
理事
15
湖北水木清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周影君
理事
16
四川雅安西康烏木市場烏金堂業主
許 琴
理事
17
浙江省義烏市楨楠坊金絲楠木館
王良
理事
18
湖北武漢金楠雅苑金絲楠木博物館
胡小平
理事
19
成都琢美金絲楠
王濤
理事
20
重慶尚禹楠香
蔣尚
理事
(排名不分先後)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分會名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楠木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英文名稱為Nanmu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China National Forest Product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NCPC)。
第二條專委會是以全國楠木行業生產、經營企業為主,包括相關科研、教學、諮詢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自願加入的全國性行業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專委會為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分支機構之一,隸屬於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在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的領導下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專委會代表行業的利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理事單位的合法權益,為理事單位服務;協助行業主管部門搞好巨觀調控;溝通本行業企業和國外相關企業或協會之間的信息交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企業的調研、
協調、指導、交流和服務工作,努力推動行業的經濟發展。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五條本專委會的宗旨: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積極開展各類活動,為行業和理事單位服務,促進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水平、產品質量等方面的不斷提高,從而推動我國楠木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專委會的任務:
(一)對國內外有關楠木行業的信息資料進行蒐集和整理,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巨觀調控、經濟技術政策、技術質量標準與監督等方面的建議。同時,開展市場預測,及時反映行業重要情況,提出解決行業共性問題的意見與建議。
(二)舉辦有關楠木的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及國內外展覽;開展行業培訓工作。
(三)開展經濟交流。組織國內外參觀與考察,為理事單位拓展國內外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四)參與培育專業市場,協調理事單位在生產經營和市場競爭中的有關矛盾與問題,維護理事單位的權利和利益。
(五)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會同國家相關檢測部門及單位開展楠木製品質量認證和質量監督;組織開展優秀企業榮譽稱號的評比工作。
(六)促進楠木製品的產銷溝通,定期召開生產企業及相關原、輔材料企業與市場產銷的見面活動。
(七)協助國家職能機構制定國家和行業標準,參與對楠木行業檢測、標準、信息等工作的指導;制定與本行業有關的行規、行約,並督促執行。
(八)搭建行業信息交流平台,為理事單位服務。
(九)承辦政府和企業委託的其它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成員單位
第七條申請加入需具備的基本條件:凡具有法人資格的楠木原、輔材料企業、生產企業、以及貿易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個人,承認並遵守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章程和本分會管理辦法,積極參加本分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入會程式:
(一)按照《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入會須知》要求,填寫《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會員資料表》,並以郵寄或電子方式遞交給專委會;
(二)專委會對申請入會企業、單位或個人進行審核,如有異議,則與聯繫人進行溝通;如無異議,不另行通知企業、單位或個人,將會員資料入庫並上報給中國林產工業協會。
(三)企業、單位或個人會費到賬後,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開具會費發票、製作證書,按資料表的聯繫方式郵寄給聯繫人;如製作銅牌,由協會委託的銅牌製作單位製作後直接郵寄給企業、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本分會理事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表決權和選舉、被選舉的權利;
(二)優先、優惠參加本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優惠享用本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分會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本專委會理事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專委會管理辦法,執行本專委會各項決議,自覺遵守會規、會約及行規、行約;
(二)積極完成本專委會委託辦理的各項任務,支持並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提供本專委會所需要的有關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與信息;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若干名。常務理事由企業自願申報,籌備組或上一屆理事會審核,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批准後選舉產生,經審議通過的常務理事會名單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審批後生效。理事長和副理事長任期為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依次設定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專家組及顧問組。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兩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決定召開臨時理事大會。理事會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專委會管理辦法;
(二)審查和決定本專委會的重大工作計畫;
(三)聽取和審查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聽取和審查秘書處的工作報告;
(五)選舉、改選和罷免常務理事會成員;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如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時,可授權代理人參加會議)。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決定須由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或代理人)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休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大會決議,負責專委會工作;
(二)對專委會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三)審議本專委會的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五)審查秘書處工作;
(六)表決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專委會負責人可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二條專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以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單位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專委會設立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工作。專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處理其他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專委會設立專家組,協助專委會制定行業標準等。
第二十五條專委會設立顧問組,負責協助專委會展開日常工作。
第五章會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促進會會費收取依據和標準為《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章程》和《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收費管理辦法》 。
第六章經費、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專委會經費來源:
(一)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的劃撥款;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專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辦法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理事成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專委會為非法人單位,財務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統一管理。未受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委託,分支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各種經費均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統一收取,由協會按《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分支機構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統一划撥。
第三十一條專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專委會活動經費的收支情況,受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和專委會常務理事會的監督。
第七章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專委會管理辦法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修改過的管理辦法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上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經協會批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專委會的註銷,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理事會決定後由協會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專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分會註銷後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負責做好善後工作,其剩餘資產歸協會所有。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辦法經2015年6月19日第一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本專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管理辦法自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批覆之日起生效。

合作單位

合作機構
序號
單位
負責人
備註
1
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木藝工坊專業委員會
紀亮

2
國際木文化學會
蘇金玲

3
劉應高

4
江金洪

5
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鑑定中心
應曉峰

6
福建閩林司法鑑定中心
吳火和

7
四川華神律師事務所
鄧斌

成員單位

副會長單位

序號
單位
負責人
備註
1
江蘇南通帝都名木有限公司
趙 新
副會長
2
四川廣元順達木業有限公司
吳晉中
副會長
3
楠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陳家榮
副會長
4
溫嶺市城東楠香木緣金絲楠木製品館
蔣竺栗
副會長
5
四川雅安阿朵楠香烏木工藝品工作室
朵生元
副會長
6
福建東方聖典名貴木材有限公司
黃世建
副會長
7
廣西一鳴木藝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王一鳴
副會長
(排名不分先後)

常務理事單位

常務理事名單
序號
單位
負責人
備註
1
四川楠雅集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李小營
常務理事
2
廣西金絲楠木文化研究會
覃超華
常務理事
3
四川西康烏木市場
姚偉全
常務理事
4
杭州彌和園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周揚
常務理事
5
福建達三楠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林錦程
常務理事
6
雲南德宏楠緣影木家居裝飾有限公司
孟成芬
常務理事
7
廣東省中山市三鄉鎮圓龍聚寶古玩店
郝天力
常務理事
8
南寧木苑奇藝家具有限公司
黃曼麗
常務理事
9
四川道地皇楠工藝品有限公司
陳 勇
常務理事
10
江蘇國木金絲楠藝術家具有限公司
李建良
常務理事
11
紅巢金絲楠烏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任聚山
常務理事
12
蘇州紫金萬象金絲楠木館
郝志達
常務理事
13
四川南充金絲楠木博物館
徐永春
常務理事
(排名不分先後)

理事單位

序號
單位
負責人
備註
1
福建農林大學
李平宇
理事
2
福建集美大學
夏敏
理事
3
福建集美大學
吳余舟
理事
4
福建廈門華僑大學
尼洪濤
理事
5
貴州林業科學研究院
劉成明
理事
6
廣西創坤雲朵樂貿易有限公司
蔡明憲
理事
7
樂山紫金蜜高山紅茶有限公司
楊斌
理事
8
北京金絲楠文化有限公司
葛振恆
理事
9
四川成都楠香木業
李毅
理事
10
四川彭州蜀楠居木材經營部
曹 軍
理事
11
四川感恩網
馬官勇
理事
12
香港天工
羅天榮
理事
13
北海錦繡江楠木藝藏館
沈江萍
理事
14
西安聚寶堂
王 榮
理事
15
湖北水木清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周影君
理事
16
四川雅安西康烏木市場烏金堂業主
許 琴
理事
17
浙江省義烏市楨楠坊金絲楠木館
王良
理事
18
湖北武漢金楠雅苑金絲楠木博物館
胡小平
理事
19
成都琢美金絲楠
王濤
理事
20
重慶尚禹楠香
蔣尚
理事
(排名不分先後)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分會名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楠木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英文名稱為Nanmu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China National Forest Product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NCPC)。
第二條專委會是以全國楠木行業生產、經營企業為主,包括相關科研、教學、諮詢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自願加入的全國性行業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專委會為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分支機構之一,隸屬於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在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的領導下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專委會代表行業的利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理事單位的合法權益,為理事單位服務;協助行業主管部門搞好巨觀調控;溝通本行業企業和國外相關企業或協會之間的信息交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企業的調研、
協調、指導、交流和服務工作,努力推動行業的經濟發展。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五條本專委會的宗旨: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積極開展各類活動,為行業和理事單位服務,促進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水平、產品質量等方面的不斷提高,從而推動我國楠木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專委會的任務:
(一)對國內外有關楠木行業的信息資料進行蒐集和整理,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巨觀調控、經濟技術政策、技術質量標準與監督等方面的建議。同時,開展市場預測,及時反映行業重要情況,提出解決行業共性問題的意見與建議。
(二)舉辦有關楠木的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及國內外展覽;開展行業培訓工作。
(三)開展經濟交流。組織國內外參觀與考察,為理事單位拓展國內外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四)參與培育專業市場,協調理事單位在生產經營和市場競爭中的有關矛盾與問題,維護理事單位的權利和利益。
(五)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會同國家相關檢測部門及單位開展楠木製品質量認證和質量監督;組織開展優秀企業榮譽稱號的評比工作。
(六)促進楠木製品的產銷溝通,定期召開生產企業及相關原、輔材料企業與市場產銷的見面活動。
(七)協助國家職能機構制定國家和行業標準,參與對楠木行業檢測、標準、信息等工作的指導;制定與本行業有關的行規、行約,並督促執行。
(八)搭建行業信息交流平台,為理事單位服務。
(九)承辦政府和企業委託的其它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成員單位
第七條申請加入需具備的基本條件:凡具有法人資格的楠木原、輔材料企業、生產企業、以及貿易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個人,承認並遵守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章程和本分會管理辦法,積極參加本分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入會程式:
(一)按照《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入會須知》要求,填寫《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會員資料表》,並以郵寄或電子方式遞交給專委會;
(二)專委會對申請入會企業、單位或個人進行審核,如有異議,則與聯繫人進行溝通;如無異議,不另行通知企業、單位或個人,將會員資料入庫並上報給中國林產工業協會。
(三)企業、單位或個人會費到賬後,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開具會費發票、製作證書,按資料表的聯繫方式郵寄給聯繫人;如製作銅牌,由協會委託的銅牌製作單位製作後直接郵寄給企業、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本分會理事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表決權和選舉、被選舉的權利;
(二)優先、優惠參加本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優惠享用本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分會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本專委會理事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專委會管理辦法,執行本專委會各項決議,自覺遵守會規、會約及行規、行約;
(二)積極完成本專委會委託辦理的各項任務,支持並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提供本專委會所需要的有關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與信息;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若干名。常務理事由企業自願申報,籌備組或上一屆理事會審核,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批准後選舉產生,經審議通過的常務理事會名單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審批後生效。理事長和副理事長任期為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依次設定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專家組及顧問組。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兩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決定召開臨時理事大會。理事會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專委會管理辦法;
(二)審查和決定本專委會的重大工作計畫;
(三)聽取和審查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聽取和審查秘書處的工作報告;
(五)選舉、改選和罷免常務理事會成員;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如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時,可授權代理人參加會議)。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決定須由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或代理人)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休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大會決議,負責專委會工作;
(二)對專委會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三)審議本專委會的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五)審查秘書處工作;
(六)表決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專委會負責人可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二條專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以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單位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專委會設立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工作。專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處理其他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專委會設立專家組,協助專委會制定行業標準等。
第二十五條專委會設立顧問組,負責協助專委會展開日常工作。
第五章會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促進會會費收取依據和標準為《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章程》和《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收費管理辦法》 。
第六章經費、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專委會經費來源:
(一)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的劃撥款;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專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辦法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理事成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專委會為非法人單位,財務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統一管理。未受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委託,分支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各種經費均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統一收取,由協會按《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分支機構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統一划撥。
第三十一條專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專委會活動經費的收支情況,受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和專委會常務理事會的監督。
第七章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專委會管理辦法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修改過的管理辦法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上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經協會批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專委會的註銷,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理事會決定後由協會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專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分會註銷後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負責做好善後工作,其剩餘資產歸協會所有。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辦法經2015年6月19日第一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本專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管理辦法自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批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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